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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領導幹部末位考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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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領導幹部末位考覈辦法

  一、實施範圍
  全礦現職副科(區)級以上幹部,(含副總)。
  二、考覈內容及標準
  (一)考覈內容爲德、能、勤、績、廉、學六個方面。重點考覈工作實績。
  “德”主要看: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執行礦黨政的決議、指令、制度等情況;個人的政治立場、思想作風、道德品質、羣衆威信和遵紀守法等方面的現實表現,及協調各方面關係的水平。
  “能”主要看:對企業改革及創業發展的工作思路;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創新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駕馭工作的能力,科學決策、綜合協調、組織領導能力;知人善任、選賢用能能力。
  “勤”主要看:工作事業心、責任感、積極性、主動性以及工作質量、效率等。
  “績”主要看:主管或分管工作範圍內的職責履行情況、工作績效及各項指標、任務完成情況。
  “廉”主要看: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等。
  “學”主要看:個人的學習態度、學習內容、學習效果及參加培訓情況等。
  (二)實行量化考覈。將德、能、勤、績、廉、學等六項內容進行量化,實行百分制考覈。考覈分爲優秀
  (90—100分,含90分)、稱職
  (80—90分,不含90分)、基本稱職
  (60—80分,不含80分)、不稱職
  (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個等次。
  (三)末位基本條件
  1、在年度考覈、幹部考察中,**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累加達到50%以上的。
  2、在考覈中較差,量化考覈低於60分的。
  3、經組織綜合考察考覈,綜合分析認定爲不稱職的。
  4、經考覈排名較後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直接進入末位:
  (1)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含)處分的。
  (2)年度內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和任務的單位黨政主管。
  (3)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重大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的。
  (4)嚴重違章指揮,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不準弄虛作假,故意誇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對反映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當事人,視性質、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七、組織領導
  爲加強對末位考覈工作的領導,礦成立科(區)級幹部>
  位考覈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礦長任組長,其他副礦級領導爲成員。按照專業分工成立安全、生產、經營、政工四個考覈小組,礦分管領導爲各分線考覈小組組長,相關部室負責人爲考覈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工部,政工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末位考覈工作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