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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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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 爲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五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審計範圍

第十條 適用範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爲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