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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工程質量管理驗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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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工程質量管理驗收制度

通風工程質量管理驗收制度

第一條 通風實施:

1、《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1)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實施。

(2)進迴風井之間和主要進迴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 道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採區進迴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應砌築永久性的風牆,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

(3)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2、相關要求:

(1)永久調節風門不得少於2道,門框要沿口包邊,有襯墊,門扇厚度不得低於4釐米,中間夾墊或用鐵皮包。

(2)永久調節風窗的調節窗應在上部設置,調節板靈活可靠。帶風門的永久風窗不得少於2道。

(3)永久風橋通風斷面不得小於原巷道斷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於30度,呈流線型。

(4)密閉、風門前5米內,兩道風門不得堆積雜物。兩風門間距不少於5米。

第二條 通風設施驗收制度:

1、井下通風實施的砌築由通風隊負責,通風隊長進行跟班構築,完工後彙報通風科。

2、通風科必須對通風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嚴把工程質量關,聽取彙報後進行第一次驗收。

3、驗收後彙報技術礦長,每月由技術礦長組織有關人員再次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4、驗收完畢後,由通風科進行統一編號建檔,進行統一管理。

5、如構築不合格,除立即返工外,對責任人進行罰款處理。

6、嚴禁不合格的通風實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