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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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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版)

第一條 爲規範員工出勤管理,爲公司科學調度人員、合理配置資源及員工獎懲、晉升等提供科學依據。結合公司具體條件及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人力資源中心:

1、人力資源部是考勤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考勤管理制度的擬訂、修改及完善,負責檢查、監督、落實考勤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對考勤結果的統計與覈算工作,同時負責對下屬各部門考勤工作指導和監督。

2、對於公司員工的缺勤、全勤情況,人力資源部逐月統計,作爲人力資源分析的依據之一。

3、人力資源下屬的行政人員爲考勤管理員,對所負責的員工考勤的真實性負責,每月10號提交上月考勤彙總及違規處罰情況,各部門主管需在二天內核查並覈定違規處罰金額後,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備案,每月15日前交給財務部門。

第四條 部門負責人:

1、部門負責人爲本部門考勤的第一責任人,應適時地對員工進行勞動紀律教育,及時瞭解和掌握員工出勤、缺勤、出差、休假等情況。

2、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考勤的真實性負責。對於經常出現遲到、早退、擅離職守現象並屢教不改的員工,報經上級主管審覈、公司領導批准後,給予相應處理。

3、各部門應加強員工管理。當部門內當月員工遲到/早退時間累計排最後三名的部門第一責任人應對違規情況負管理責任,排名最後一名扣發當月本部門員工違規扣發總額的50%,倒數第二名40%,倒數第三名30%。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人員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第六條 工作時間爲: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文章轉自實用文檔頻道20XX09)

第四章 考勤打卡

第七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需實行每天上下班、午休打卡考勤制度。

第八條 外出:

a) 員工因公外出無法打卡的,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上報到考勤管理員,方可作爲打卡記錄的替代。未進行登記和說明的,按曠工處理(外出每達到4小時按曠工半天計算,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外出每達到8小時按曠工一天計算)。

b)假借公出名義處理私人事務,一經發現,按曠工一天記錄。

第九條 全天無故不打卡/不作未到說明的,計曠工1天;無故上下班、午休不打卡的,計曠工半天。

第十條 員工發生內部調動,考勤管理員負責記錄員工在原部門的出勤情況,經所在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後,將考勤記錄轉入調入部門考勤管理,員工調動當月的考勤記錄由調入部門統一上報。

第十一條 長期外派的員工,考勤的管理及覈算方法,將由所屬部門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單獨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備案後執行。

第十二條 員工當月滿勤,即無遲到、病假、事假、曠工者,可發全勤獎100元,連續六個月全勤者再獎200元。

第五章 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 遲到、早退:

1、員工在規定上班的時間(早晨8:30)之後到崗,視爲遲到;在規定下班的時間(下午17:00)之前擅自離崗,視爲早退。

2、遲到/早退月累計30分鐘以內的,處於20元罰款。

遲到/早退月累計30分鐘-1個小時,處於50元罰款。

遲到/早退月累計1-2小時,處於100元罰款。

遲到/早退月累計2-4小時,處於200元罰款。

遲到/早退月累計4小時以內的,視爲曠工半日,處於300元罰款。

遲到/早退月累計8小時以下的,視爲一天曠工,處於400元罰款。

以此類推。

由於自然災害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導致的遲到不計遲到。

第六章 曠工

第十四條 曠工: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爲曠工:

a)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而不出勤或撤離工作崗位者。

b)請假期限已滿,未按期到崗者。

c) 看病無醫院診斷證明及事先未請假者。

d)請假理由或證明與事實不符者。

e)不服從分配、調動,未按指定時間到崗者。

f)未經批准,擅離崗位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者。

2、曠工期間工資按照以下標準扣減: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扣罰1.5天工資;曠工一日,扣發3天工資。

日工資=(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補助)/當月應出勤天數。

3、考覈週期內有曠工行爲的員工將無權享受年終獎金及評選活動;

4、連續曠工(包括視同曠工的情況)時間超過三天(含三天)的,或者當月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十天(含十天)的,該員工視爲自動離職,公司有權對該員工給予除名處罰。

第七章 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 所有人員請假,均需事先填寫《員工請假單》,根據准假權限履行請假手續,經相關准假人簽字同意向,送行政部存檔、管理。

第十六條 如遇緊急情況無法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的,應該於上班前半小時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准假有權人請假,並在返回公司後第一時間內補辦請假手續。批准人有權保留不批准之權利,未批准之假期將按曠工處理。

第十七條 所有員工請假前必須提前妥善安排好工作,爲此,要求主管級以下(含)人員請假,至少須提前一天辦理好請假手續;經理級人員請假,至少須提前二天辦理好請假手續,總監級人員及所有請假超過5天的員工,須提前三天辦理好請假手續,否則准假人有權不予批准或將假期後延。

第十八條 原則上試用期員工不得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請病假或事假,最多不得超過5天,且將根據請假天數相應延長其試用期限;如試用期內請假超過5天的,視爲員工自動辭職

第十九條 帶薪假期(法定假、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要求一次性休完,不分次、不累計休假。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一次休完者,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分次休假。

第二十條 休假假期若與公休假、法定節假日重疊者,應連續計算休假日期。

第二十一條 如臨時縮短假期須在上班後的第一時間向准假人銷假,併到考勤管理員處辦理銷假手續。否則,人力資源中心有權以《員工請假單》認定休假,由此導致的工資差異不予補發;如員工需延長假期,應遵循本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否則超出時間將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不到崗考勤者,事先無特殊情況、事後又不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的,視爲曠工。

第二十三條 准假權限:

第八章 事假

第二十四條 事假(因處理私人事務,在正常工作日不能出勤),須按照第七章所述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員工事假一次不得超過5天,當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0天;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的,按實際出勤天數覈算當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六條 事假以半天爲單位,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計算。

第九章 病假

第二十七條 病假:因病休假,非因公負傷。

第二十八條 員工請病假三天以內者,如提供區(縣)二級以上醫療部門的有效證明及病假建議單,不扣工資。超過三天以上者按事假計算。如屬急病、重病不能在當天親自遞交病假單者,必須及時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以適當方式請假。

第二十九條 如利用病假期間從事經濟活動,取得額外收入者,公司將視爲欺詐行爲,收回已發放的病假期間的工資和補助,與其本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如屬故意自傷自殘,打架鬥毆,參與違法亂紀活動而致傷病者,醫療期間以事假處理,情節嚴重或屬個人品德有缺陷的,將予以辭退。

第十章 婚假

第三十一條 員工婚姻狀態的生效日期(即結婚證的發證日期)必須在正式辦理入司手續之後,方可享受婚假假期。婚假必須在發證日期後一年內休完,否則視爲自動放棄。

第三十二條 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三十三條 再婚員工不享受婚假待遇。

第三十四條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擬休假的員工,最遲於休假前15天提出休假申請,同時提供結婚證明。

第十一章 喪假

第三十五條 員工直系親屬(本人及配偶父母或養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可休3個工作日喪假。

第三十六條 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給予增加2個工作日路假,路費不予報銷。

第三十七條 員工休假後需提供有效證明,報人力資源部審覈後方可享受喪假待遇。

第十二章 產假

第三十八條 員工懷孕需及時提供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公司才予認定並酌情給予調崗等相應照顧,員工應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十九條 女員工懷孕7個月後,根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可申請產假,期限98天,若有特殊情況可提前休假,但整個產假期限並不延長。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爲晚育),增加產假三十天。所有產假相關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及節假日。

第四十條 男員工享受護理假一般爲7到10天;對於晚育的,給予延長男方護理假10天到15天。

第四十一條 產假期間中發放基本工資。

第四十二條 產假期滿未回公司報到者視爲自動離職。

第四十三條 已婚已育女員工享受一次流產假,第二次及以後按病假處理。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憑醫療部門的有效證明(產假需提供的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及建議單消假。

第十三章 年假

年休假:

休假說明:

1、員工入司一年後方可享受年休假。

2、員工第一次年休假天數以入職月按比例覈定。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5天標準的需一次性休完,未休完自動放棄。年休假10天和15天的可分兩次休完,未休完自動放棄。

5、當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於12月25號終止。如未休完,餘下的假期視爲自動放棄,不再累計並不給予工資補償。

6、年休假的休假計劃需提前半個月書面申請,並按第二十三條“准假權限”進行審批,經審批確認後,方可休假。

第十四章 加班

第四十四條 在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完成上班時間內未能完成的正常工作的,不視爲加班;在工作時間以外從事上級安排的超出正常工作範圍的或職責外工作的,視爲加班。

第四十五條 以任務或績效目標爲考覈的人員(如高級管理人員、銷售人員、項目管理人員等)無加班。

第四十六條 如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需填寫《加班申請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加班,如因個人原因下班後繼續在公司逗留,不屬於加班範疇。因突發事件臨時加班的,須在事後1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加班時間超過半小時開始計算加班時間。滿半小時不滿一小時按半小時計算,以此類推。禁止將任意兩次加班時間累計計算。加班經過審批之後,加班時間以實際考勤卡記錄爲誰。

第四十八條 員工在日常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應首先安排倒休,倒休應首先安排在本週內完成,本週不能安排倒休的,應在本月休完,不允許隔月倒休。員工應於休息前提交倒休申請,經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後,交考勤員存檔後方可休假。

第四十九條 加班費計算:月基本工資/21.75×200%×加班時間。員工在節日加班,將享受節日加班工資。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發佈的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的附件包括:加班申請表、員工外出登記表、員工請假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