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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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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了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21年740號第三次修改)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於認真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糧辦糧〔2021〕10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第三條  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轄區收購糧食的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

實施糧食收購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樹立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積極引導多元主體入市收購,持續提升爲農爲企服務水平。

第二章  糧食收購備案

第五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在糧食收購前或收購活動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糧食收購備案;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倉儲設施信息發生變更後,應在糧食收購活動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六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或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絡方式備案,提供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信息表(一式三份)。

第七條  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接收備案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接收,接收即爲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絡方式接收備案材料的,應於0.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備案信息表應加蓋公章,一份送達備案企業,一份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存檔,一份按季度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留檔。

第八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政府部門網站公示糧食收購備案的法律依據、所需的全部備案材料、備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關備案材料的填寫示範文本。

第九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提供與收購備案無關的材料。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糧食收購備案時,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糧食收購數量定期報告

第十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自收購活動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收購地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的糧食收購企業還應同時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或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絡方式報告情況,提交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企業收購數量統計表。

第十三條  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季度末將彙總後的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企業收購數量統計表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糧食收購備案企業報告的收購數量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信用管理

第十四條  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轄區內糧食收購活動的監督檢查

市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區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爲的,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企業信用檔案,將對糧食收購企業備案、定期報告等情況的檢查結果、違法行爲查處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者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有權向收購活動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覈實、處理,併爲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管理辦法中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糧食經紀人,是指以個人或者家庭爲經營主體,直接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批量購買糧食的經營者。

管理辦法中“以上”、“…內”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管理辦法由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糧食收購資格審覈實施細則》、《北京市糧食收購資格告知承諾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信息表

2.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企業收購數量統計表

 

 

 

附件1

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信息表

基本

情況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郵 編

 

聯繫電話

 

  

 

企業性質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公司  其他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倉儲業務
類型

糧(油)庫□    加工企業        銷售企業□    

物流企業□      進出口企業□      其它

糧食倉儲能力

倉儲設施所有權人

 倉儲設施所在地:

佔地面積()

 

有效倉容(噸)

 

倉儲設施獲取方式

自有    無償    租借      其他

租借倉儲設施期限

 

租借有效倉容(噸)

 

倉儲設施備案的行政管理部門

 

聯繫電話

 

糧食質量安全檢驗能力

糧食檢化驗方式

自行檢測    倉儲單位檢測      委託三方檢測

專業保管員

人數

 

專業檢化驗員

 

是否實現單倉儲備能力

是□ 否□

是否有專用檢化驗室

是□  否□

注:該信息表中★項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變更備案信息。

 

 

備案企業(蓋章):                     備案機關(蓋章):

                                         

 


附件2

 

 

 

 

 

 

 

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企業收購數量統計表(企業版)

 

  填報企業(簽章):

 

單位:噸

 

 

序號

備案(變更備案)時間

小   麥

玉  米

稻   谷

其他(雜糧雜豆等)

合計

 

 

 

 

 

 

 

 

 

合計

 

 

 

 

 

 

   填報人:                       

 

聯繫電話:

 

 

日期:

 

 

 

 

 

 

 

 

 

 

北京市糧食收購備案企業收購數量統計表(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單位(簽章):

 

單位:噸

 

 

序號

企業名稱

備案(變更備案)時間

小   麥

玉  米

稻   谷

其他(雜糧雜豆等)

合計

 

 

 

 

 

 

 

 

 

 

 

 

 

 

 

 

合計

 

 

 

 

 

 

   填報人:                       

 

聯繫電話: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