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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的委託持股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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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委託持股協議書(經典)


委託持股協議書

委 託 方:

姓 名:(基本情況,包括出生年月、民族、性別、住址、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

正規的委託持股協議書

  姓 名:(基本情況,同上)

姓 名:(基本情況,同上)

受 託 方:

姓 名:(基本情況,同上)

鑑於:

受託方 (姓名) (以下簡稱受託方)與委託方各成員均同意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以下簡稱公司)。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共同出資的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其中,受託方本人的實際出資額爲人民幣現金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元)、受託方分別代表 (姓名) 以人民幣現金出資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元)、代表 (姓名) 以人民幣現金出資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元)、代表 (姓名) 以人民幣現金出資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元)。

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委託方各成員委託受託方代爲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委託事項

第一條 委託方各成員自願委託受託方作爲各自對公司出資(以下簡稱“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爲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受託方自願接受委託方各成員的委託,以自己名義對公司出資,並代爲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託權限

第二條 委託方各成員委託受託方代爲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受託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爲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代爲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委託方各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知情權

委託方各成員享有對公司投資的知情權,有權通過受託方瞭解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方案等。

第四條 參與管理權

委託方各成員通過受託方參與對公司的管理。受託方參加公司股東會、菫事會前,應與委託方各成員進行溝通,涉及需要受託方在公司股東會、菫事會表決的事項,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應事先對有關表決事項進行一次內部表決,內部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受託方在參加公司股東會、菫事會時按該內部表決意見進行表決。

受託方應將每一次股東會、董事會表決的情況向委託方各成員作書面通報。

第五條 投資收益取得權

委託方各成員基於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資收益。

第六條 轉讓出資權

在公司工商登記註冊後,委託方各成員不得抽回出資,但可以轉讓出資。

委託方各成員可以在本委託持股協議書約定的出資額限額內,在以受託方爲名義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對公司的出資。

在委託持股期限內,委託方各成員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條 剩餘財產分配權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公司因某種原因解散並進行清算,委託方各成員仍委託受託方參加清算,如經清算後公司有剩餘財產並分配給受託方,則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按實際出資額的比例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委託方各成員有權取得各自應分配的財產。

第八條 監督權

委託方各成員作爲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受託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爲進行監督與糾正,但委託方各成員不能隨意干預受託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按期足額出資義務

委託方各成員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的義務。因委託方各成員未能按期足額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後果(包括給受託方造成的損失)均應由委託方各成員承擔。

第十條 增加或補足出資的權利和義務

如公司股東會決定增加註冊資本金或補足註冊資本金的決定後,委託方各成員有權利並有義務按公司成立時其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增加或補足出資。 第十一條 承擔投資風險義務

委託方各成員以其委託出資的數額爲限,承擔對公司出資的投資風險。

受託方不對委託方各成員的出資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託方各成員不得就出資財產的盈虧,要求受託方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合理稅費承擔義務

在受託方代爲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委託方各成員承擔;在受託方將代持股份轉爲以委託方各成員或委託方各成員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委託方各成員承擔。自委託方各成員負擔的上述費用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方各成員應將該等費用劃入受託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否則,受託方有權在委託方各成員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四、受託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受託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股東權利

受託方作爲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受託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

受託方不得利用登記股東身份爲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託方僅可以其實際出資額爲限,處置其股東權利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

益的轉讓、質押、贈予、放棄等)。

第十四條 受託方無權處置因委託方各成員委託而形成的股東權利

受託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委託方各成員的出資向公司出資並代委託方各成員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未經委託方各成員事先書面同意,受託方不得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予、放棄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處置行爲)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委託方各成員利益的行爲。

未經委託方各成員事前書面同意,受託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第十五條 支付代表股份投資收益的義務

受託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委託方各成員,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五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委託方各成員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受託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委託方各成員支付等同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 協助轉讓義務

在委託方各成員擬將相應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時,受託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受託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第十七條 受託方無權就委託事項收取報酬。

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的此項委託關係爲免費委託,受託方無權就此委託事項向委託方各成員收取報酬。

五、保密條款

第十八條 協議各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於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該等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委託方各成員和受託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託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不可歸責於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委託方各成員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委託方各成員可將出資優先轉讓給受託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如受託方不願受讓委託方各成員的出資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受託方同意的情況下委託方各成員可將出資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因受託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導致委託方各成員解除協議的,受託方無權受讓該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條 受託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託方應將代表股份轉移到委託方各成員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條 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委託方全部或部分成員可解除與受託方的委託持股協議並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使委託方全部或部分成員成爲公司的登記股東。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託方各成員以合理價格向受託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七、爭議解決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委託方各成

員與受託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自委託方各成員及受託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並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之日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方: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受託方:(簽字)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

篇二:委託持股協議

委託持股協議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爲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內容

1.1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爲自己對【】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人民幣【】元出資(該等出資佔公司註冊資本的【】%,以下簡稱“代持股權”)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爲行使代持股權對應的相關股東權利,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無償以自己的名義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權,並代爲行使代持股權對應的相關股東權利。

1.2雙方同意並確認:代持股權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僅作爲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因股東身份而獲得的股權收益,應按甲方實際出資獲得股權的比例轉交給甲方。

第二條 委託權限

2.1 甲方委託乙方代爲行使的權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作爲代持股權的股東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

(2)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

(3)代爲收取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

(4)剩餘財產分配權;

(5)出席股東會並根據甲方的決策行使表決權

(6)股東會提案權、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權;

(7)公司其它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優先購買權;

(8)代爲簽署與行使公司股東權利相關的法律文件;

(9)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

(10) 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2.2 委託權限的行使規則

2.2.1乙方行使有關出資人或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必須以甲方根據本協議,另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爲依據;

2.2.2如遇有緊急情況,乙方應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有利於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處理該項事務,但事後應及時向甲方告知,並補辦書面授權委託書;

2.2.3緊急情況是指無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書面授權,且有關事務不立即處理將會給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失。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作爲代持股權的實際出資者,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甲方的出資向公司出資,並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權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乙方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

3.2 在委託持股期間內,甲方有權自行決定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承受,並應積極配合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3.3 作爲委託人,甲方負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及時繳付出資的義務,並在其出資額限度內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因甲方未能及時繳付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後果(包括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由甲方承擔。

3.4甲方作爲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爲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基於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託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與代持股權無關的其他正常經營活動。

3.5 甲方有權依法隨時解除對乙方的委託,只需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

3.6 在委託持股期間內,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份轉爲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應由甲方承擔。自甲方負擔的上述費用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甲方應將該等費用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否則,乙方有權在甲方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作爲受託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但不得利用名義股東身份爲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4.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代持股權及行使相關股東權利。

4.2 作爲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將根據本協議約定謹慎行使代持股權項下股東權利。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日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4.3 在委託持股期間,乙方應保證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證不因自身債務糾紛致使代持股權被查封、凍結、拍賣、變賣。

4.4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置代持股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放棄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等,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爲。

4.5 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權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3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4.6 在甲方擬向任何第三方轉讓代持股權或進行任何其他形式處分時,乙方必須無條件及時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4.7 若乙方爲甲方墊付了相關費用,乙方有權從代持股權獲得的分紅或其他收益中扣除,直至墊付費用全部結清爲止。

第五條 委託持股期限

5.1委託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至下述情形之一發生之日終止:

(1) 甲方向乙方發出將代持股權變更至自己或第三方名下的書面通知時,

自通知到達之日起委託持股期限終止。

(2) 甲方向乙方發出解除委託持股的書面通知,自該通知到達之日起委託

持股期限終止。

(3) 公司被終止或依法清算完畢。

5.2 委託持股期限終止之日起,乙方即應停止一切對代持股權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的行爲。雖有本款前述規定,爲免歧義,委託持股期限終止後,乙方有義務根據甲方的要求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並自委託持股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其他股東發出書面轉讓通知,並積極協助甲方辦理股權過戶事宜。如乙方未按本款約定履行或怠於履行根據甲方的要求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義務,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難以取得代表股份,從而成爲公司的顯名股東,乙方同意以屆時代持股權對應的公司資產淨值的雙倍對價受讓代持股權,同時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六條 委託持股費用

乙方承諾從事本協議項下的事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於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2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對代持股權進行轉讓、設置擔保等任何形式的處分,或做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之行爲,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實際出資額或投資額的【】倍作爲違約金。

8.3 乙方根據授權委託書處理事務,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乙方如下行爲如造成對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全額、及時的賠償:

(1)乙方在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任何行爲;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甲方交辦的事務轉委託第三人;

(3)在執行事務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其中,乙方拒不執行甲方指示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改變甲方指示處理委託事項的,視爲乙方故意或有重大過失。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十條 協議生效及其它

篇三:委託持股協議書(樣板)

協 議 書

本協議由下列兩方於200x年3月9日在××簽訂。

委 託 方:A

身份證號碼:--------------------

聯繫 電話:===========

受 託 方:B

身份證號碼:-------------------

聯繫 電話:============

鑑於:

1、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委託方A(以下簡稱甲方)、C均同意共同出資人民幣貳佰萬元(小寫:2,000,000元)設立VVVVV有限公司(暫定名,以下簡稱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壹佰萬元(小寫:1,000,000元),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C出資額人民幣現金壹佰萬元(小寫:1,000,000元) ,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

爲此,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委託事項

第一條 委託方自願委託受託方作爲對公司出資(以下簡稱"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爲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受託方自願接受委託方的委託,以自身名義代爲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託權限

第二條 委託方委託受託方代爲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受託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爲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代爲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委託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知情權

委託方享有對公司投資的知情權,有權通過受託方瞭解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方案等。

第四條 參與管理權

委託方通過受託方參與對公司的管理。受託方參加公司股東會前,應與委託方進行溝通,涉及需要受託方在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事項,受託方應根據委託方的書面指示進行表決。

受託方應將每一次股東會表決的情況向委託方作書面通報。

第五條 投資收益取得權

委託方基於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資收益。

第六條 轉讓出資權

在公司工商登記註冊後,委託方不得抽回出資,但可以轉讓出資。

委託方可以在本委託持股協議書約定的出資額限額內,在以受託方爲名義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對公司的出資。

在委託持股期限內,委託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條 剩餘財產分配權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公司因某種原因解散並進行清算,委託方仍委託受託方參加清算,如經清算後公司有剩餘財產並分配給受託方,則委託方與受託方按實際出資額的比例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委託方有權取得各自應分配的財產。

第八條 監督權

委託方作爲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受託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爲進行監督與糾正。

第九條 按期足額出資義務

委託方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的義務。因委託方未能按期足額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後果(包括給受託方造成的損失)均應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條 增加或補足出資的權利和義務

如公司股東會決定增加註冊資本金或補足註冊資本金的決定後,委託方有權利並有義務按公司成立時其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增加或補足出資。

第十一條 承擔投資風險義務

委託方以其委託出資的數額爲限,承擔對公司出資的投資風險。

受託方不對委託方的出資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託方不得就出資財產的盈虧,要求受託方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合理稅費承擔義務

在受託方代爲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委託方各成員承擔;在受託方將代持

股份轉爲以委託方各成員或委託方各成員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委託方各成員承擔。

四、受託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受託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股東權利

受託方作爲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受託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

受託方不得利用登記股東身份爲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託方僅可以其實際出資額爲限,處置其股東權利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贈予、放棄等)。

第十四條 受託方無權處置因委託方委託而形成的股東權利

受託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委託方的出資向公司出資並代委託方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未經委託方事先書面同意,受託方不得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予、放棄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處置行爲)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委託方利益的行爲。

未經委託方事前書面同意,受託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第十五條 支付代表股份投資收益的義務

受託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委託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五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委託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受託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委託方支付等同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 協助轉讓義務

在委託方擬將相應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時,受託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受託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第十七條 受託方無權就委託事項收取報酬

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的此項委託關係爲免費委託,受託方無權就此委託事項向委託方各成員收取報酬。

五、保密條款

第十八條 協議各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於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該等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委託方和受託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託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對方。除不可歸責於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委託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委託方可將出資優先轉讓給受託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如受託方不願受讓委託方的出資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受託方同意的情況下委託方可將出資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因受託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導致委託方解除協議的,受託方無權受讓該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條 受託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託方應將代表股份轉移到委託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條 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委託方全部或部分成員可解除與受託方的委託持股協議並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使委託方全部或部分成員成爲公司的登記股東。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託方各成員以合理價格向受託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七、爭議解決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自委託方及受託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合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2)份,協議各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 乙方:B

簽字: 簽字:

二0xx年三月九日

篇四:委託持股協議書

委託持股協議書 甲方: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委託人或隱名股東):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丙方(受託人或顯名股東):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鑑於:

1、乙、丙方均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

2、公司成立於20xx年月日,註冊資本爲壹仟萬元人民幣;

3、乙、丙方均爲甲方員工,其中乙方出資額爲人民幣[]元佔甲方註冊資本的[]%,爲隱名股東,丙方代爲乙方持有公司【】的股權,爲顯名股東。

基於上述,爲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現就乙方委託丙方持有公司股權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茲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託授權事項

1、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乙方自願委託丙方代爲持有乙方在公司的[]%的股權(以下簡稱“代持股權”)且丙方同意接受委託。

2、雖然乙方已委託丙方代爲持股,但乙方作爲甲方股東的任何實質股東權利和義務仍由乙方享有和承擔。公司的盈利和虧損由實際股東按比例分享和承擔。

3、爲便於甲方正常運作和提高效率,乙方自願委託丙方按丙方自已的意願行使代持股權在股東會表決《公司法》第37條第一款第1至5項時的表決權,除非乙方另有書面指示。

4、丙方在代表乙方行使與代持股權有關的股東權利和義務時,應該本着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行事,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並對乙方承擔忠實和勤勉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事先通過合理的方式充分告知乙方將要行使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丙方不得隱瞞信息或故意誤導,不得越權行使權利和額外承擔義務。

5、乙方作爲隱名股東,其持有公司股權的法律證明文件爲本委託持股協議、和甲方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二者共同證明。出資證明書必須與委託持股協議一致並一起使用,單獨的出資證明書不構成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明文件。

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本協議簽訂後的合理時間內,儘快製作公司股東名冊並簽發出資證明書給包括乙丙方在內的所有股東。

2、積極配合包括乙丙方在內的所有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爲時所需進行的委託持股協議修訂、股東名冊修訂、簽發出資證明書給股權受讓方。

3、確保公司資本金入股乾隆公司並取得合法股權證明文件。

4、應該本着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行使作爲公司股東應有的權利。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其出資額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 2

等權利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依法享有和承擔《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4、依法享有和承擔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5、及時向丙方發出代行代持股權有關的股東權利和義務所需的指示和授權,並承擔因疏於指示或授權、指示或授權不明所造成丙方雖然盡責但仍未能適當行事所造成的損失。

6、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代持股權的部分不得向甲方公司的股東或乾隆公司的其他員工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權。

7、在發生轉讓代持股權行爲時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所需的委託持股協議修訂、股東名冊修訂等必要工作。

(三)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代乙方持有股權並善意、謹慎、勤勉、合法行使代持股權有關的權利義務,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侵佔或截留乙方應得的分紅收益、優先認購新增註冊資本、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等利益及其孳息。

2、未經乙方書面授權,不得擅自轉讓、處置代持股權,不得在代持股權上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或其他任何限制或可能限制股權的義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甲方公司、乙方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4、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協議的解除、終止和承繼

(一)協議的解除

1、乙方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2、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或本協議雖未約定但丙方行爲結果侵害乙方合法權益或給乙方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危險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丙方發生不能履約的情形時,包括但不限於離開乾隆公司、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宣告失蹤、死亡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4、非因本協議約定的原因,各方均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

(二)協議的終止

1、乙方轉讓全部股權的,乙方應確保受讓方接受本協議條款並協助受讓方與甲、丙方重新簽訂《委託持股協議》,本協議自該《委託持股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自行終止;

2、在協議履行期間,甲方出現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不能存續的事項時,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解散、撤銷、破產等,本協議繼續有效,直至甲方公司註銷公司登記時終止。

3、本協議解除或終止的,各方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相關規章制度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妥善處理好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盡最大可能保障乙方利益。

(三)協議的承繼

1、丙方發生不能履約的情形時,包括但不限於離開乾隆公司、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宣告失蹤、死亡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本協議中應當由丙方承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經甲方推薦並經乙方同意的新的受託人承繼並由承繼人作爲新的受託人與甲、乙方重新簽署委託持股協議,丙方不再承擔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2、當乙方發生不能履約的情形時,包括但不限於離開乾隆公司、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宣告失蹤、死亡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本協議中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經乙方推薦並經甲丙方同意的人承繼或乙方的合法繼承人承繼並由承繼人作爲新的委託人與甲、丙方重新簽署,乙方不再承擔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四、稅費承擔和保密義務

1、丙方因爲其代持乙方股權而額外繳納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2、各方對本協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該保密義務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直至該信息已經公開或法律法規或政府監管部門要求披露。

五、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造成他方損失的,應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2、丙方違反本協議或因過錯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不影響守約方索賠的權利。

4、乙、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濫用股東權利給甲方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成都仲裁委員會並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七、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通過書面補充協議方式予以明確,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約定事項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執行。

2、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由於對其適用的法律而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必要時本協議各方應當在合法的範圍內協商確定新的條款,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原有條款的意圖。

3、本協議構成各方就委託持股相關事宜達成的合意,本協議將取代此前各方就委託持股相關事宜達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本協議各方在簽署前已充分了解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含義並確認簽署本

篇五:委託持股協議模板

委託持股協議

甲方(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乙方(受託方):

國籍:

證件號:

住所:

甲方以下簡稱“委託方”,乙方以下簡稱“受託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於 年 月 日,就委託持股有關事宜簽署如下協議條款:

一、委託持股及股權歸屬

1、委託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委託受託方以受託方名義持有委託方所有的 公司 的股權(以下簡稱“指定股權”);受託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接受委託方委託,以自己的名義持有指定股權。

2、雙方在此確認:

(1)自 年 月 日起,因持有指定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的股東權利、利益、義務和責任均由委託方享有並承擔;指定股權不屬於受託方自有財產,受託方僅作爲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不享有因持有指定股權而產生的相應股東權益,亦不承擔相應的虧損和責任。

(2)受託方因自身債務而導致糾紛、訴訟可能導致指定股權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受到其他損失時,應書面通知委託方,並向相關債權人、訴訟法院說明指定股權的性質,確保指定股權不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遭受損失。

二、股東權利的行使

1、基於指定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東權利及義務,均由委託方享有並承擔。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股東享有的下述權利:

(1)以轉讓、贈與、出資、質押、抵押、託管、租賃等可能使指定股權所有權發生轉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處置指定股權;

(2)公司股東會出席、召集及表決權;

(3)股東會提案權;

(4)公司董事、監事提名權;

(5)分紅權;

(6)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7)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作爲公司股東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2、委託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東權利時,受託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和協助(包括但不限於向委託方或委託方指定的其他出具授權委託書或出具法律、法規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等),將上述股東權利授予委託方或委託方指定的他方。

3、委託期限內,若委託方轉讓指定股權,公司實施分紅、送股、轉增股本,該等權利及收益由委託方享有。其中的分紅款、股權受讓款、現金分紅款,受託方應出具委託指令,委託公司、付款方將其直接付至委託方帳戶,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給受託方的,受託方應在到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劃至委託方指定帳戶;送股及轉增股本作爲委託財產,由受託方按本協議規定代爲持有。

4、未經委託方書面同意,受託方不得自行或授權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行使公司股東權利。

5、委託方作爲指定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在受託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指定股權相應的股東權利時,委託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直接行使相應股東權利而不需要受託方的另行授權。

三、股權處置

1、指定股權的質押、託管、轉讓(包括贈與)等事項由委託方決定,未經委託方同意,受託方無權將指定股權質押、託管、轉讓給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

位及個人,或以投資、置換等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指定股權。

2、委託方擬轉讓指定股權時,受託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提供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託方辦理股權過戶有關手續等。

3、委託方擬以指定股權提供質押時,受託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委託方意志與質押權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託方辦理質押登記有關手續等。

4、委託方擬將指定股權託管給他人時,受託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委託方意志與受託人簽署股權託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託方辦理託管手續等。

四、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至下述情形之一發生之日終止:

(1)指定股權已全部完成股權交割過戶手續,已登記至委託方或委託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受託方按照委託方指令,將指定股權全部出售,並將股權轉讓款全部劃至委託方指定帳戶。

(3)本協議被委託方解除。

五、保密義務

1、各方同意並承諾,除非本協議中有明確規定或經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個人或單位泄露本協議或相關事宜,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信息,在確實需要對外披露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

2、各方均有義務在現在和將來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過失泄露在洽談、進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及公司商業祕密,除非:

(1)該祕密被祕密擁有者一方公開而進入公衆所知領域。

(2)經祕密擁有者一方事前書面同意。

(3)執行不可上訴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裁決。

(4)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及責任免除

1、雙方均應沿革信守本協議,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2、委託方行使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股東權利時,受託方如拒絕履行其配合和協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向委託方出具授權委託書或出具法律法規、股權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拒絕與委託方簽署新委託持股協議),受託方應就每次違約按照指定股權公允價值的5%向委託方支付賠償金並同時賠償損失及繼續履行該等義務。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國家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協議一方或雙方確實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義務的,發生不可抗力或受國家法律、法規變化影響的一方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則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七、協議效力及其他

1、本協議自委託方、受託方簽署之日生效,本協議一經生效,任一方均無權單方解除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的繼續履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經委託方、受託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方式變更、終止或解除。

4、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一份,三一集團有限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