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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3篇

申請書 閱讀(2.14W)
申請書在當今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以及格式問題,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鑑。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3篇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XXX
  申請人因廣州XXXXXXX發展有限公司訴廣州市X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XXX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一事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申請法院撤銷(20XX)雲法民一初字第4283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廣州市X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銀行帳號內20萬元銀行存款的凍結決定。
  事實與理由:
  因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凍結的,廣州市穩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銀行帳號內20萬元銀行存款的所有權歸申請人。法院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保全不當。故申請人提出上述申請,望法院批准!
  此致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4月11日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2
  異議人:XXX
  異議請求:
  對依據__________(裁定案號)作出查封有異議,請求法院解除對其中_____個型號爲____軸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4日,異議人與第一被異議人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合同約定由第一被異議人加工________規格軸承,數量_____個,交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料由異議人提供。2014年4月15日異議人如約將原料_____________送至第一異議人處。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被異議人以_____________理由申請貴院對第一被異議人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貴院作出_________號裁定書,查封第一被異議人財產,包括第一被異議人佔有的異議人所有的_____個軸承。
  爲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異議,請貴院依法解除對異議人財產的查封。
  此致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4月11日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3
  申請人:XXX,男,XXXX出生,現住XXX,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女,XX歲,X族,住XXX。
  申請事項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X)XXX字第XXX號駁回財產保全異議通知書。
  2、要求對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異議重新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公正處理。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事實
  20XX年X月X日,申請人與XXX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購買坐落於XXXX一間套房。申請人一次性交齊購房款,並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申請人在協議簽訂後馬上申請辦理房屋轉讓登記,但由於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存在房屋面積爭議,導致房屋產權不能登記。XX年X月XX日,XXXX因債務糾紛被被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同時提出了對我所有的房屋進行保全。申請人得知後於20XX年X月X日向XXX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異議書》,XX縣人民法院在沒有召開聽證會的前提下,直接書面審查駁回申請人的保全異議的裁定。
  二、具體理由
  (一)查封不屬於XXX所有的所涉房屋,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財物應限於被申請人有權處分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本案中,無論從付款角度還是從登記角度來看,XXX對所涉房屋均不擁有合法處分權利,因此XXX縣人民法院保全該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立即解除保全。
  (1)從付款角度來看。該房屋申請人已向XXX支付了全部款項,XX縣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的邏輯無非是XXX付清房款,因此擁有對房屋的處分權。但本案的事實是,XXX付清了房款,而申請人同樣付清了房款,按照XX縣人民法院的思維邏輯,XXX因爲付清房屋取得了對房屋的處分權,申請人付了款同樣能夠取得對房屋的處分權。在房屋處分權已從XXX轉移到申請人之後,三門縣人民法院再行對該房屋進行查封,就侵害了申請人對房屋擁有的合法權利!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在申請人付清房屋轉讓款項的情況下,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申請人對該房屋擁有不可置疑的合法權利!
  (2)從登記角度來看。由於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存在房屋面積爭議,房屋轉讓後申請人一直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是客觀原因,申請人沒有過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因此,XX縣人民法院查封申請人擁有合法權利的房屋,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屬於典型的錯誤財產保全,依法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二)法院將申請人對保全提出異議的駁回理由不能成立。
  XX縣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分別送達原被告雙方,因申請人並非案件當事人,因此法院未向申請人送達保全裁定書,申請人對保全的事實並不知情,只是在20XX年XX月XX日晚上法院保全人員來到我家時才知道此事。申請人馬上向XX縣法院提出保全異議,法院只進行了書面審查就駁回了申請人的異議。按道理,像這樣的情況應該舉行聽證會,給予申請人充分的舉證和陳述的權利,這樣才能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XX縣人民法院僅僅進行書面審查就作出裁定,草草了事,這樣做剝奪了申請人充分舉證、陳述的權利,法院也失去了全面瞭解事情前因後果的機會。
  再者,XX縣人民法院在《駁回財產保全異議通知書》中僅僅依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轉讓不登記不發生效力,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並沒有針對具體的事實進行具體的分析,也沒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這樣做是違反民事訴訟的最基本的原理。
  綜上所述,XX縣人民法院對不屬於保全裁定書載明的被申請人有權處分並且與案件無關的房屋進行錯誤保全,侵害了申請人作爲該房屋合法權利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保全異議審查過程中,該案件的處理也不合理。因此,XX縣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鑑此,申請人依據有關規定向貴院提出申請財產保全異議,請貴院“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依法進行執行監督,督促此事依法得到妥善解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還申請人以公道、還法律以尊嚴!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