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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範文案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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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懂得申請書在寫的時候有哪些需要強調的方面嗎,隨着社會的發展,大多數人接觸到申請書的地方越來越廣泛。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爲您推薦的向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範文案例6篇,供大家參考。

向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範文案例6篇

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

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爲,在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並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後,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後,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並沒有關於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於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爲。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託律師協會調查行爲,因爲有利害關係,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迴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傑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爲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爲。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之外,並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麼?因爲法庭開庭審理後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託後,故意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屬於《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爲”,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後,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後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爲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爲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並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爲,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後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爲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纔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人:

申請日期:

抗訴申請書2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申請事項:

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爲,在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並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後,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08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後,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並沒有關於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於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爲。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託律師協會調查行爲,因爲有利害關係,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迴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傑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爲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爲。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之外,並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麼?因爲法庭開庭審理後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託後,故意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屬於《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爲”,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後,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後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爲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爲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並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爲,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後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爲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纔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XXXXXXXXXXXXXXXXXX。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裏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裏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註明四至範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範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爲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裏。由於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於20XX年11月僱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釐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爲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於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爲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爲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爲是違法的,那麼申請人採取的行爲就屬於針對違法行爲採取的自衛行爲,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爲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爲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於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於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

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爲屬於侵權,並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採取的挖渠屬於自衛行爲,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而且採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爲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爲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抗訴申請書4

申請人:李XX,男,現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張XX,男,現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審被告:李XX,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爲姐弟關係,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於XX年某月某日與孫XX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XX。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XX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爲屬於無權處分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爲纔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XX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爲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爲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餘款過戶、貸款後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後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爲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於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後,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爲付清全部房款後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爲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爲,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爲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XX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爲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爲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抗訴申請書5

請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經理:XXX。

被申請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經理:XXX。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終字XXX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後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後,結算方式爲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

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託書

2、收款收據;

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6、煤炭化驗單;

7、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託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

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爲何人;

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

數額這麼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XXX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恆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恆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爲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後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XX聯繫,煤是劉XX的一直在其控制範圍內,且在聯繫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爲何人僅有劉XX本人知道。至於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繫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繫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爲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採納。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抗訴申請書6

申請人:山東XX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XXX區XXXXXXXX56號,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被申請人:XX,男,19X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濟南市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女,19XX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XXXXXXXX。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爲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蔘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託人李XX爲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可見代理人授權委託不僅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註明委託的權限,這樣纔是完整的委託手續。法院對於委託手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XX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託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XX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XX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並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爲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資格作爲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XX爲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爲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XX原爲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後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佔,僱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並簽收的呢?對於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爲此,希望貴院着重調查李XX,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爲,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爲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爲了啓動本案的訴訟僞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後的20XX年4月份後,可通過司法鑑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後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並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後,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爲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纔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纔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