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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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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建議書
當事人:XXX,男,X族,生於XXXX年X月X日,XX文化;職業:農民;住址:江西省贛州市崇義縣XX鎮XX村XX組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郵政編碼: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

XXXX年X月X日,我局XX工商分局的執法人員在崇義縣XX鎮XX大道巡查時, 發現當事人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註冊, 擅自在崇義縣XX鎮XX大道XX號向過往車輛加油,從事柴油經營活動。經縣局批准,我分局遂於XXXX年X月X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XXXX年X月開始,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在崇義縣XX鎮XX大道XX號向過往車輛加油,從事柴油零售經營活動。證據證明,共銷售柴油XXXX升,違法經營額XXXX元,因當事人未建帳,非法所得無法計算。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執法人員已對當事人進行責令改正;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供述;

證據四、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五、當事人銷售柴油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證據六、崇義縣商務局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當事人未辦理《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的違法事實;

證據七、當事人銷售柴油的進貨憑證3份,銷貨憑證10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銷售柴油的數量和經營額。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和詢問時均出示了執法證,告知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表示已清楚,並不需申請回避。

綜上所述,調查人員認爲,柴油爲可燃液體物品,必須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當事人爲了牟取利益,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柴油經營活動,,其行爲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之規定,屬《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X)項(引用法條)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爲,構成了無照從事柴油經營行爲。

鑑於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調查人員認爲,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對於無照經營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爲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爲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之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無照經營行爲予以取締並處罰款人民幣XXXX元整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崇義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繳款單,到下述指定銀行繳清上述款項。開戶行:農行崇義縣支行營業部,戶名:崇義縣工商罰沒專戶,帳號:039101040000458。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採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崇義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崇義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