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
( )工商復字〔 〕 號
工商行政管理局:
對你局
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本局已於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複印件)發送你局,請你局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對該行政複議申請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逾期未提交書面答覆,未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本局將依法予以撤銷。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及相關材料
(局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