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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職工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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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職工處罰條例

違紀職工處罰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員工行爲,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平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守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體聘用制在冊員工和臨時性用工。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本條例的制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對違規違紀行爲進行公示,建立違規違紀處罰臺帳。

第四條 各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宣傳、貫徹、執行,依據本條例對本部門違規違紀人員進行處罰,並上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建立違規違紀處罰記錄臺帳,對其它部門或人員的違規違紀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對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含)的違規違紀現象進行研究處理,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復審和仲裁,負責裁決違紀行爲是否可移交司法機關等事宜。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公司規定程序開展工作,揭發、阻止、監督各種違規違紀現象。

第二章 違紀行爲

第七條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爲:

●嚴格禁止的行爲(一類)

1 曠工:沒有履行請假程序未到工作崗位的、私自讓他人替崗的、沒有按時銷假的的行爲。

2 不服從領導或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調派,甚至威脅、恐嚇上司或同事的行爲。

3 工作時間以外關閉通訊設備無法聯絡,或拒絕接受領導、相關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拒不履行或消極拖延未完成的工作任務的。

4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崗位職責,有章不循,有規不依,不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不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規範開展業務工作、不按工作流程進行生產作業,從而影響安全、管理和工作秩序的。

●不允許的行爲(二類)

1 遲到:不按公司考勤制度規定的上班時間到崗或到會的行爲。

2 脫崗:值班或工作期間,沒有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會場的行爲,如脫崗就餐、洗浴、娛樂、健身等。

3 早退:沒有按規定的時間、或當班工作沒有完成、或不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擅自提前離開本工作崗位或會場的行爲。

4 不參加崗位培訓或應參加的會議,不遵守培訓課堂、考試和會議紀律的。

●不提倡的行爲(三類)

1 串崗:非業務原因,且未經允許或批准,到其它崗位或代其它崗位人員作不該作的事情的行爲,如私自替崗,到別的部門或崗位上作與業務無關的事情等。

2 上班(值班)時間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幹私活、閒談、睡覺、玩耍、上網遊戲聊天等。

第八條 違反工作、生活秩序的行爲

●嚴格禁止的行爲

1 在工作區域或集體宿舍區聚衆鬧事、打架鬥毆、酗酒、賭博、吸毒、聚衆觀看或傳播黃色淫穢物品等,或者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場所吸菸,影響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產的行爲。

2漫罵、對抗、攻擊正在執勤的保安或紀律檢查人員,打擊報復他人的。

3 煽動或參與惡意怠工、集體上訪、破壞工具或設施的行爲。

4提供、傳播虛假信息,製造謠言,擾亂正常工作開展,造謠惑衆者。

5 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或拉幫結派,結黨營私的。

6 私自啓動或關閉廠區、宿舍或公共場所用電設施或其他機器設施的。

●不允許的行爲

1 在工作區域或集體宿舍區大聲喧譁、嬉戲、吵鬧漫罵等。

2 醉酒上班或酒後影響正常工作或公司形象,或在公共場所吸菸的。

3在廠區內亂寫亂貼標語,塗改、撕毀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

4不按標準搞好責任區清潔衛生的。

5亂扔亂倒垃圾、雜物,破壞、損毀、玷污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行爲。

●不提倡的行爲

1 在工作時間私自會客或未經批准擅自帶領非本公司員工出入廠區的。

2 交通工具等不按規定入位,亂停亂放的。

3 中午非公務飲酒或夜班人員晚上飲酒。

第九條 工作不作爲的行爲: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爲的特定職責或義務,應該履行的行爲而不履行或消極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執行的或給公司和他人帶來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行爲。

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嚴格禁止的行爲

1工作失職、工作開展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基建、生產、安全、管理等損失或漏洞。

2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或下發的管理制度,不執行或無故拖延執行,導致工作延誤的。

3實行首問責任制被用戶投訴、公司問責的。

4玩忽職守,隱瞞工作過失的。

5 執法不明,管理不嚴,袒護、包庇、縱容違紀違規行爲。

●不允許的行爲

1因工作不主動,處理不及時,正常工作不能及時完成或違反限時辦結制度的。

2對所轄部門或員工缺乏指導,疏於管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亂,執行力低下等現象。

3不按時反饋信息,沒有認真如實填寫記錄和報告,或他人代填的,敷衍了事的。

4 保管、保養不當,遺失公司重要資料、物品,或造成資料、物品失竊、非正常的浪費、變質或損壞。

第十條 違反財經紀律、損公肥己的行爲:

●嚴格禁止的行爲

1 違反財經紀律或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2 違反審批制度或程序,違規支付和出貨的。

3帳目記錄數據及工作流程混亂,致使收、發貨物或資金髮生走漏的。

4 破壞、損毀、貪污、盜竊、贈與、轉讓、挪用、揮霍、剋扣、侵佔同事或公司設施、財產的。

5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6 冒用部門主管或其他負責人筆跡簽發、僞造文件、資料的。

7 僞造、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的。

8 幕後操縱他人危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

9 竊取、泄露公司資金、技術等祕密的。

●不允許的行爲

1私自外借、出租、抵押公物,或利用公司資源謀取個人利益的。

2 不遵守物品放行規定,未經許可或檢查,私自帶出工具物品的。

3 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借其他機會投機取巧的。

4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不提倡的行爲

在其它獨立法人單位兼職。

第十一條 違反工作禮儀、道德準則的行爲:

●嚴格禁止的行爲

1 對公司領導、員工實施威脅、暴力或造謠誣陷、諷刺誹謗、惡意中傷、嚴重侮辱、抵毀名譽的。

2 道德敗壞,生活作風靡亂,傷風敗俗的行爲。

●不允許的行爲

1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按規定穿戴統一制服(或勞保服裝),不戴胸卡的。

2 不講文明禮貌用語、服務態度、行爲舉止不符合服務規範的行爲。

3 發現或知悉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而隱情不報者。

4 發現違規違紀行爲沒有及時阻止、檢舉,不積極配合違規違紀調查,拒不提供證據或拒不作證的。

第三章 處罰和申訴

第十二條 責任人分類

1、直接責任人:因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沒有履行工作職責或其它因素直接導致事件發生的個人或團隊,指使、慫恿他人者按直接責任人對待。

2、直接責任領導:直接責任人向上追溯責任時的第一級領導幹部(包括班組長)。

3、首席負責人:指部門經理或主持工作的部門負責人。

4、分管領導:指分管各部門的副總經理。

5、相關責任人:指對事件負有連帶責任的相關人員。

第十三條 處罰分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等。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記過、降職、免職、待崗、辭退等;經濟處罰包括:賠償損失、罰款、績效考覈扣分、扣除工資和取消各種獎金等;公司員工觸犯法律或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分。

第十四條 班組長及以下員工違反第三類行爲規範,第一次免責,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記過;違反第二類行爲規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記過,第三次待崗(待崗時間根據情節輕重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最短1個月,最長3年);違反第一類行爲規範的,一次記過,二次待崗,三次辭退,每曠工1天按1次計算。

第十五條 部門副經理及以上員工違反第三類行爲規範第一次警告處分,第二次記過,第三次降職;違反第二類行爲規範,第一次記過,第二次降職,第三次免職;違反第一類行爲規範的,一次免職,二次待崗,三次辭退。

第十六條 在崗期間被刑事拘留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收受錢財的,挪用、剋扣、盜竊、非法佔用公司或他人財物的,應如數退還或上繳公司。

第十八條 違規違紀行爲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直接責任人承擔60%,直接責任領導承擔20%,首席負責人承擔10%,相關責任人承擔10%。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0元或間接損失大於20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待崗處分並承擔損失60%,直接責任領導免職並承擔損失的20%,首席負責人降職並承擔損失的10%,相關責任人警告處分並承擔損失的10%,分管領導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因違規違紀行爲而發生設備、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等,按《安全生產責任狀》的相關規定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考勤紀律的,除曠工外,已按照考勤管理和考勤獎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的,可不再按本制度重複處罰。

第二十一條 考勤違紀次數按月進行計算,其它違紀行爲考覈期按年度計算。

第二十二條 下屬員工在一個考覈期內被處記過及以下處分達5人次的,或被處待崗及以上處分1人次的,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直接責任領導撤職,首席負責人降職到撤職處分,分管領導記過或降職。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配合相關部門調查並及時改正;

3、因他人協迫或誘騙的,沒有造成大的損失且影響較輕的;

4、出自善意,但因能力不足或方法不當而違紀的,且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5、部門已經查處並上報備案,屬於以上4種情況的公司不再進行處罰,以上4種情形以外的從輕處罰,同時部門領導可免除聯帶責任或從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從重處罰:

1、形成死亡事故的;

2、對公司造成重大(5萬元及以上)經濟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3、協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反本條例的;

4、故意破壞、損毀或盜竊公司設施(包括車輛、工具器具等),損毀公司名譽、打擊報復相關人員等惡性行爲;

5、屢犯不改的;

6、其它性質嚴重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規、違紀行爲的,經濟處罰分別裁決,合併執行,行政處罰按最高處罰的上一級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章違紀行爲的信息來源:人力資源部和安全檢查監督部的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人力資源部的考勤和績效考覈記錄、調度指揮中心的用戶回訪投訴記錄、分管領導組織的抽查巡視、部門的自檢報告、職工和用戶的反饋舉報信息等。

第二十七條 相關檢查部門要建立每個員工的行爲檔案,對發現的違規現象填寫《不符合項報告》,依據本條例提出處罰意見,涉及職工的處罰意見要經被檢查部門首席負責人進行審覈,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下發執行;涉及部門付經理以上幹部的處理,應徵求分管副總經理的意見,報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涉及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處理,應報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八條 對員工舉報的違規違紀情況,人力資源部應及時開展詳細的調查取證,實事求是,根據調查情況,出具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經調查取證,證據確鑿的違規違紀行爲,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進行處理通報。

第二十九條 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凡發現執紀人員或審批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本條例的相應規定加倍處罰。

第三十條 受處罰的員工如對處罰有異議,可在在接到《不符合項報告》兩天內提出複議,進行申訴。

第三十一條 複議由申訴者寫出書面報告,陳述原因,提交出具《不符合項報告》的人員或部門的上級領導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上級主管領導接到申訴報告後要在三天內,最長不超過7天時間,安排複覈活動,提出複覈意見。

第三十三條 經複議無誤的,加倍進行處罰;確實有誤的,要在複覈報告中予以糾正,並進行澄清。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未涵蓋的違規行爲,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參照本條例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其它制度或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爲準。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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