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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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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

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深圳市關於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升利用外資質量的若干措施(修訂版)》(深府函〔2019〕63號)、《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深發〔2020〕4號)文件的精神,鼓勵和引進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根據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是指跨國公司設立的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須以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是指未達到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標準,實際承擔境外母公司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區域內的拓展研發、銷售、貿易、結算、數據等功能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分支機構)。

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不含房地產、金融及類金融等行業領域,上述行業總部認定按照相關行業政策執行。

第三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總部企業,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申報地區總部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第二條關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定義。

(二)申報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地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申報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三)申報企業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於2家,其中至少有1家註冊在深圳市內。

(四)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2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設立地區總部的,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

第五條 申報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第二條關於跨國公司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的定義。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且註冊地在深圳市內,申報企業實繳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撥付的運營資金應不低於100萬美元。

(三)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

(四)經母公司授權,承擔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區域內的拓展研發、銷售、貿易、結算、數據等總部功能。

第六條 申請認定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應當向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三)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爲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供深圳分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總公司撥付運營資金的證明文件。

(四)母公司近一年度審計報告。

(五)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均爲複印件)。

(六)申報承諾書。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複印件的,應當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認定機構爲市商務部門、各區(新區)商務部門、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別合作區商務部門。

各區(新區)商務部門、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別合作區商務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的企業材料報市商務部門,市商務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並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頒發認定證書。

第八條 市商務部門及各區(新區)商務部門、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別合作區商務部門負責協調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場監管、財政、稅務、海關、外匯、外事、出入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管理和服務,提供辦事便利。

第九條 申報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在申請落實相關政策的全過程中,必須承諾所提交材料真實、合法合規,以及積極配合和接受有關部門就此事項開展的評估、監督、審計等工作。

第十條 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按照新設或增資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分檔獎勵:對2000萬—3000萬美元的,給予30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3000萬—5000萬美元的,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5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600萬元(人民幣)獎勵。

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新設或增資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到位後,須於下一年度按要求申報獎勵。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按照事後獎勵原則給予資金支持。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享受以上獎勵,上述獎勵與市級其他同類型優惠支持政策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一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認定機構建立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動態調整機制,動態更新我市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名錄,將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調整出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名錄,做好總部企業服務和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後,可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鼓勵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支持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按照我國發布的跨境人民幣及外匯管理政策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和外匯業務。

鼓勵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業務。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總部機構可以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完成集團的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文)等規定,開展包括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集中管理、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

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爲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加強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的納稅輔導與服務,保障真實合法的服務貿易項下付匯順利開展,爲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非貿易項下付匯提供便利。

設立在廣東自貿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可按照規定開立自由貿易賬戶,並按照可兌換原則,辦理本外幣跨境收支和境內人民幣收支。

協調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支持力度,切實提升對外商投資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聘用的中國內地居民,按相關規定給予商務赴港、澳、臺地區和其他國家的出境便利。

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聘請或邀請的外籍人員,按相關規定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在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最長可辦理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證件;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邀請、因緊急商務需入境的外籍人員,可按照規定在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入境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辦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證件。

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長期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按相關規定給予其家屬在出入境、停居留,子女入學等方面的辦理手續便利。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聘請、持有效期3年以上的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子女入學(託)。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聘用的外籍高層次人才,按相關規定可在境內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

第十五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用其所屬研發機構從外市引進的中方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按我市相關規定辦理調入手續。

第十六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爲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評價服務的,可按規定享受地方政府相應的政策扶持。

第十七條 海關對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爲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等部門依法對其採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鼓勵已經設立地區總部或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的跨國公司,依照本辦法可繼續增設。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爲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

 

公廳,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