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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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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詳解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一、基本形式:

民主管理

二、屬性:

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三、特徵:

法定的權威性廣泛的羣衆性等

四、性質: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了明確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這個規定表達了以下含義: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大會同企業民主管理的其它形式比較,具有代表性強、職責明確、組織健全、工作範圍廣泛、易於操作等特點,能夠全面體現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爲廣大職工所熟悉和接受。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體是全體職工。顧名思義,職工代表大會是由全體職工選舉的職工代表組成的。他們代表全體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表達全體職工的意志,體現大多數職工的利益。因此,職工代表大會實質上是以全體職工爲主體的。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羣衆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擁有對企業的重大決策進行審議、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權力,因此,職工代表大會是一個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作出決定的權力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不是企業最高管理的權力機構。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民主權力。民主管理權力是有一定範圍和限制的,權力大小有明確規定。

職工代表大會不是決策的執行機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作出的決定,由企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負責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機構:

(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成

大中型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代表人數可根據企業規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單位自定;職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職代會每屆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大型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年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二)、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其具體職責是:

1、主持召開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2、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3、聽取和綜合各項職工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提案進行修改;

4、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5、處理大會的其他重要事務。

(三)、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成員在職代會上提名,由職代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爲5-9名。其職責是:

1、平時,經常深入職工羣衆瞭解和聽取關於本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範圍內的工作意見和要求;

2、會前,徵集、彙總職工代表提案;

3、會中,上報大會提案,並做好大會交辦的各項服務工作;

4、會後,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處理屬本組織權限內的問題;

5、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6、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工作。

(四)、職工代表團(組)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人員一般由職工代表團(組)長、是職工代表的企業黨政負責人和職代會專門小組負責人等組成。聯席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遇到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可召開,佔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

六、特徵:

1、職工代表大會有法定的權威性。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工會法》《工會企業法》),具有一定強制力和約束力,從而保證了廣大職工在企事業單位中的主人翁地位。

2、職工代表大會具有廣泛的羣衆性和代表性。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單位全體職工選舉產生的,來自各個方面的代表所組成的。這種廣泛的羣衆性和代表性,使它比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有着更堅實的羣衆基礎。

3、職工代表大會有一套完整嚴密的組織制度和組織體系。職代會把民主集中制作爲根本組織原則,始終體現着大多數職工的意願和要求。企事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七、程序: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程序一般包括:

1、大會執行主席覈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到會職工代表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即可宣佈開會。開幕詞應簡要講清本次大會的目的、意義、中心議題和主要任務。此後宣佈大會議程。應當注意會前正式通知職工代表,企業行政方面應安排好生產、工作,保證代表的出席率。職工代表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代表團(組)長請假。

2、由企業領導人做工作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企業發展計劃、基本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有關改善職工生活福利的情況等。如工作報告已事先發給代表進行過充分討論,可針對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作出說明。

3、由企業行政有關負責人做專題議案的報告。凡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查或審議的方案,均應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向大會報告,說明制定的依據、目的和具體實施辦法,也可針對職工代表對議案的意見,作出說明。

4、由工會主席及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負責人就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職工代表提案處理情況、集體合同執行情況等向大會作出報告。

5、企業工會主席就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處理的重大事項,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以職工代表團(組)爲單位,就以上報告、議案分組進行討論。同時對大會的各項決議草案和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大會主席團成員分別參加本代表團(組)的討論。

7、各代表團(組)應指定專人認真記錄職工代表的討論發言,整理歸納後,將討論意見向主席團彙報。

8、大會發言。應安排時間讓代表在大會上發言,可由各代表團(組)推選代表,在大會上陳述本團(組)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9、選舉。根據有關決定和實際需要,選舉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職工代表,參加工資協商的職工代表和企業領導人等;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提名,表決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的人選;表決通過其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

10、對有關的各項方案和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

11、致閉幕詞,宣佈大會結束。

八、任務:

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