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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出租合同2篇 租賃土地的注意事項與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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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合同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約定期限和租金等條件並簽訂合同的一種協議關係。合同內容包括合法的雙方身份信息、土地性質、租賃期限、租金等事項。合同的簽訂能夠對承租人和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安全起到有力保障作用。

關於土地出租合同2篇 租賃土地的注意事項與合同解析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租賃法》、《山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爲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發包方將村集體有所有權的耕地租賃給租賃方種植經營。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如下:一、租賃地名:

3、租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雙方約定不得超過3年)

4、租賃方未經發包方書面允許不得在租賃地內種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築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變地貌,只允許種植莊稼,嚴禁將租賃地用於違法經營。

5、租賃方在租賃期間,如遇意外,其繼承人可以繼續租賃,直至合同期滿。

7、在合同租賃期內,如遇租賃範圍土地被徵用或村集體規劃使用,租賃方必須服從。徵用後,租賃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賠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其他待遇歸發包方。

四、違約責任:如1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如租賃方違反合同約定或違法使用土地,發包方1經發現可單方終止合同,收回發包土地並不退還租賃方的租賃費。

六、本合同1式 份,發包方和租賃方各執1份,報市中街道辦事處租賃合同管理機關各備案1份。

關於土地出租合同2篇 租賃土地的注意事項與合同解析 第2張

第2篇

爲了明確甲、乙雙方在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北京市懷柔區 鎮 村 東或西的 畝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該塊土地的具體位置(即四至)爲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大小爲 畝, 長 米,寬 米 ,形狀爲矩形。租賃期限爲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元,租金共計 萬元整(元)。

二、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權並有權出租給乙方使用(用來建造廠房及),如有違反,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並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固定資產、廠房及相關設備等。

三、 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並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六、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七、租賃期限界滿後,乙方有優先的承租權,且租金優惠同等位置地塊的 %到 %。如乙方不再續約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後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自己的設備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乾淨。

八、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於本合同生效後10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即 元。如逾期交納租金在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 的違約金。

九、甲方保證乙方於本合同生效後10日內進駐該塊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進入,逾期交納租金在30日以內,甲方應向支乙方付總租金日千分之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租金百分之 的違約金。

十、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一、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按照北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外,甲方還應退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 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