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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簽署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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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所在企業是一家商業企業,爲了逃避責任,最近企業和我們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補充協議裏規定了“工作人員在外銷售商品時要注意安全,否則發生傷亡事故企業不予負責”的條款。請問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由哪個部分認定?

勞動合同訂立簽署常識

答:就你所反映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答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於法定的情形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於法定的情形自訂立之日起,部分條款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從你所反映的情況看,你所在企業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是無效的,因爲補充條款的內容違反了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所以你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違法部分應爲無效,不受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