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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建築工程材料採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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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建築工程材料採購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 採購事宜,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標的額
  第二條、交貨地點:甲方項目工地。 第三條、交貨時間:甲方指定。
  第四條、交貨方式及費用負擔:乙方在合同簽訂後開始供貨,並將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後由 負責簽收確認。運輸費及卸貨費由乙方承擔。(簽收人: 聯繫電話: )。
  第五條、質量標準及異議期限:
  1、乙方應嚴格按照相關材料的技術要求和國家(行業)的相關質量標準執行,確保所供材料的質量。
  2、甲方在收到貨物後若有異議須在10日內以書面提出,如屬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驗收方法:建築材料採購合同乙方須按甲方的要求送貨,貨到現場後,在現場車上或場地堆放後由甲方按物品的特性及行業慣例進行驗收。如甲方認爲乙方送貨的數量與送貨單數量不符的,則可以隨時抽檢,如數量超過誤差範圍的或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則必須向甲方賠償即以少一賠十計算,如砂、石、石粉等散體運輸貨物,抽檢方數誤差≤4%,亦可視爲正常交貨。
  第七條、損耗責任:乙方貨物在未經甲方驗收前仍然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責任。
  第八條、付款方式:
  1、甲方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爲一個統計月。乙方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號前(遇甲方假期則順延)將上月內所送貨物的送貨單(供貨方保存聯)彙總後向甲方指定人員提交對帳清單,共同覈對無誤並簽字確認後付款。
  2、甲方貨款採用銀行承兌匯票形式支付。
  3、除雙方協商價格爲不含稅款外,乙方領取匯票時應提供法定正規發票(附銷貨清單)以及乙方收款委託證明,否則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由甲方按8%稅率代爲扣稅後向乙方支付稅後貨款。
  4、甲方結款方式爲:月結。甲方每月只支付乙方上月貨款總額的80%,剩餘20%待本工程完工並竣工驗收後付清。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訂單後必須在三 天內必須到貨,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誤二 天,甲方可按合同總額5 ‰作爲履約賠償金,並在貨款中扣除,如延期五天,甲方有權終止雙方合同並追究乙方相關經濟責任。
  2、乙方提供的產品如因質量問題影響甲方不能順利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乙方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
  3、因不可抗力導致乙方無法如期交貨,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在影響因素消除後繼續履行交貨責任。
  第十條、約定事項 :
  1、甲方應提前10天以 電話或傳真 方式將用料計劃(材料名稱、數量、聯繫地點、負責人、簽收人、電話等)通知乙方備料。如有變動,甲方必須以傳真的方式通知乙方。
  2、乙方在同意並確定供貨後,如不能及時供貨,則所有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乙方工作人員送貨到甲方所指定的工地時,必須服從工地收貨人員的指揮,將材料卸放在指定的位臵,如因不聽從指揮知亂堆放而造成工期延誤或其他損壞的,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工作人員進入甲方項目工地後必須潔身自愛。如發現乙方工作人員與工地相關人員一起騙取或以小作大造成供貨數量與簽收數量不一致的;乙方工作人員有偷盜甲方項目工地財物行爲的;一經甲方工作人員發現或舉報,甲方即以“少一賠十”的原則在乙方貨款中抵扣賠償金額,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其他事宜:
  1、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或解除;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制訂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具等法律效力;如因不可抗力或生產事故不能按期交貨的,乙方必須出具有關證明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乙方在收款時必須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各一份並加蓋公章。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及蓋章生效,雙方結清貨款後自動失效。
  5、未盡義務雙方可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