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方:
供 方:
爲明確甲乙雙方在加工承攬過程中的要求、義務和職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定以下合同條款,具體如下:
一、本加工產品全部用於 ,不得轉移到其它工程項目上使用,否則造成的後果均由需方自行負責。
二、材料規格和技術要求:根據需方提供的施工圖和施工變更聯繫單製作。
三、需方如有圖紙變更或增加設計聯繫單,應按合同約定在製作求前2天提供書面材料,如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書面變更材料,供方概不負責,需方確需進行變更的,所發生的費用損失全部由需方自行承擔。
四、材料製作要求:鋼材材質按圖紙設計及設計聯繫單要求,產品製作應滿足現行規範要求,達到合格等級。
五、材料數量、單價、金額:
材料名稱數量單位單價(元)金額(元)備註
數量按理論實際計算
略
合 計
以上產品包括原材料單價,製作加工工人工資、輔助材料費用 。
注:本製作合同中H型鋼的價格以 年 月 日製定的合同價格爲準。
六、製作及提貨時間: 年 月 日提貨。
七、提貨方式:需方負責送貨至露亭開元名都大酒店工程施工現場。
八、付款方式:
另行協商。
九、結算方式:需方在最後一批貨出廠前2天內與供方覈對工程量,供方結算貨物按圖紙理論計算,覈實後雙方在結算單上簽字或蓋章,如需方未在2天內核對工程量,則視爲默認,按供方提供的工程量爲準。
十、產品出廠應由需方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在提貨單上簽名,貨物的所有權自貨款付清後轉移,如未付清貨款,貨物屬供方所有。
十一、技術要求:供方應隨貨物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或質保書,現場探傷試驗由需方自行負責,供方提供地腳螺栓樣板各種規格一套,費用需方負責。
十二、違約責任:
1、需方未按合同支付貨款的,按應付貨款餘款的1‰支付違約金。
2、需方在提貨時間無故不來提貨,經的供方催促15日內未提貨的按500元∕天支付違約金。
3、如需方圖紙變更或增加聯繫單,導致製作工期延長的,工期予以延長。
十三、如因需方圖紙未提供或圖紙變更造成鋼板規格變化,則產品出廠價按重新提供圖紙當天的供方出廠價爲準。
十四、爭議解決: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友好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執二份,需方執一份,雙方蓋章或簽字、預付款進入供方賬戶後生效,加工產品提取完畢,貨款付清後終止。
需 方:
供 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訂立合同時間: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