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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房地產包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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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湖南華安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華安房地產包銷合同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互惠、雙贏"的原則,就包銷商品房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銷售項目概況:

1-一、名稱:華安·城市公寓(暫定名,最終命名由乙方提供,甲方審定)

1-二、地點:長沙市開福區四方坪

1-三、項目的技術參數:

(1)總用地面積:10119㎡

(2)有效用地面積:6309·5㎡

(3)總建築面積約爲:50000㎡左右,其中塔樓住宅面積35000㎡左右,最終以房產管理局交房時的測繪面積爲準。

(4)總高度≤100M

(5)容積率:7.0左右

二、包銷範圍及代理方式:

雙方商定包銷範圍爲塔樓住宅部分(扣除甲方自留銷售物業).雙方商定由乙方以底價包乾,超出底價部分作爲乙方的銷售代理費的形式包乾進行銷售,具體合作方式按本合同約定.

三、甲方委託乙方的工作內容:

3-一、項目策劃主要內容:

(1)結合總體市場、區域市場、同類物業的調查研究,判斷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各方狀況,分析本項目的市場定位和目標消費者定位:

(2)針對項目進行整體分析,確定項目的開發理念、主題概念、主題意象、案名、功能定位、戶型定位、風格定位、(來自:)區域市場定位;

(3)對本項目提出工程進度建議、工程形象展示建議、園林景觀規劃建議、戶型展示及樣板間設計要求、會所規劃要求建議、配套與

物業管理服務建議等。

3-二、項目營銷推廣主要內容:

(1)營銷推廣總策略及實施

(2)形象包裝展示及實施

1)展示中心包裝設計建議及實施

2)樣板間選擇及設計要點建議及實施

3)示範環境設計要點建議及實施

4)營銷線路包裝建議及實施

5)項目CI形象策劃及實施

(3)廣告宣傳及創意及實施

1)媒體組合策略要點及實施

2)廣告發布及實施要點及實施

3)廣告主題及訴求點組合要點

4)價格形象設計及模型製作

(4) 價格定位及推廣

(5)總體營銷推廣費用預算及實施

(6)階段性營銷活動

3-三、營銷代理主要內容包括:

(1)策劃方案執行及整體計劃控制

(2)銷售目標及進度安排

(3)銷售價格策略(含定價原則、付款方式、各階段價格調整策略、集團客戶購買方式等)

(4)建立營銷方式、(來自:)營銷體系及組織架構

(5)銷售現場及銷售道具準備

(6)銷售代表培訓

(7)銷售現場管理

(8)銷售人員管理與考覈

(9)銷售控制管理及策略(價格表、銷控總表、銷售進度表、銷售統計等)

(10)銷售階段總結與反饋

(11)銷售廣告評估

(12)客戶跟進服務及建立客戶檔案

(13)階段性營銷方案調整

(14)各階段促銷活動的建議與實施

(15)尾房銷售策略建議與實施

四、合同期限:

雙方合作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權利義務:

5-1:甲方負責審查並確認乙方制定的策劃方案、廣告創意方案、營銷定位、推廣方案、價格方案等,未經甲方確認乙方不得單獨實施。

5-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服務行爲進行監督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

5-3:甲方須如期保證工程進度,因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給銷售帶來影響由甲方負責。

5-4:甲方負責辦理銀行按揭、房產證、現場收款(含購房定金、簽約金等現金的收取)合同蓋章以及代理費結算等工作。

5-5:甲方負責提供本項目有關銷售一空的法律文件。

5-6:甲方提

供售樓部(100㎡左右)的毛坯用房。

5-7:甲方應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其營業執照及開發資質證書複印件爲本合同附件。

5-8:甲方在房屋功能,平面尺寸、開間朝向,層高等相關技術指標有變化時應書面及時通知乙方 ,由乙方告知客戶,並共同協商相關事宜。

5-9:甲方負責按房產管理局的要求購置"網上籤約"所需設施設備及相應軟件等。

5-10:甲方同意大樓外裝修和樓內公共部分裝飾達到相當於三星級酒店標準(不含室內精裝和中央空調)。方案雙方另定。

5-11:甲方負責該樓物業管理公司在2006年12月底前確定,力爭與乙方銷售部組建同時到位。

六、乙方權利與義務:

6-1:負責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合同第3-一、3-二、3-3條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內容並承擔以上全部費用。

6-2:乙方承擔銷售廣告、媒體、禮儀及促銷推廣活動費用,相關內容須經雙方簽字認可,以上總費用≥銷售總額的1。5%,包含在乙方的銷售代理費中。乙方制定相關的工作時間進度交甲方審定並遵照執行。

6-3:代表甲方以甲方名義與購房客戶簽訂該項目的《認購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由甲方或甲方所派專職負責人(人選確定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簽字蓋章。非甲方所派負責人同意,乙方不得與購房客戶修改甲方審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任何條款,自行承擔未經甲方或甲方所派專職負責人同意修改條款所造成的一切後果。

6-4:乙方實行例會制,每週書面向甲方彙報工作進展並積級配合甲方及相關單位開展工作。

6-5:乙方負責及時遞交有關購房者的資料。辦理業主在房產管理局登記備案,抵押他項登記等手續,相關費用按規定承擔。

6-6:乙方在工作服務過程中不得損害甲方利益。應充分了解本案的各項功能,在銷售過程中如實告知業主,如由於乙方未如實告知引起的糾紛及賠償,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賠償責任。

6-7:乙方負責售樓部(含樣板房)的設計及室內裝飾、鐵門或玻璃門、展覽板、廣告招牌、空調、水電費、電話等相關手續、設備及費用。負責辦理售樓部的臨時營業執照,承擔相關費用,並負責營銷現場辦公費用及營銷相關人員工資和費用。以上費用包含在乙方的銷售代理費中。

6-8:乙方受託的策劃權及銷售代理權不得轉包分包。

6-9:乙方不得按低於雙方制定的底價表銷售,若有特殊情況,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6-10:乙方對本案的市場調研報告、產品及市場定位報告、設計方案修改、全案策劃書(概要)等應於 年 月 日前提交甲方審定。並配備2名專職人員參與甲方前期營銷調研工作。後續工作按審定的策劃方案及工作計劃進行。

6-11:負責按時通知業主交納相關款項,在甲方交房時負責業主剩餘房款及應由業主繳納稅費的催繳工作,在業主未繳清以上款項前,甲方不予交房。

七、保密原則:

雙方同意無論向對方提供的有關資料、信息、情況及相關文件均系商業機密文件。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提向第三方或第三人出示。

八、項目進度:

年月動

工,年月底前開展銷售推廣工作,年月交樓,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再行協商。

九、包銷價格、自留銷售物業及銷售代理費結算和支付:

9-1:包銷價格:

(1)塔樓住宅部分平均底價爲:2800元/㎡(甲方自留銷售物業除外)

(2)實際銷售單位超出底價部分200元/㎡(即2800元/㎡-3000元/㎡內)爲乙方所得銷售代理費。

(3)實際銷售平均單價超出3000元/㎡部分甲、乙雙方五五分成。

(4)一、二、三層商業裙樓及車位的銷售由甲方根據具體的情況,另外以書面文字通知乙方後進行銷售,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

以上價格爲平均價,具體分層分戶價格,乙方制定後報甲方批准後執行,作爲雙方結算依據。另因設計面積變更,則包銷面積作相應變更。

9-2:甲方自留銷售物業:

甲方本着照顧職工利益出發,經甲、乙雙方同意,本項目第十四、15層及頂層作爲甲方內部銷售處理,銷售單價由甲方自定,不計算乙方銷售代理費,也不列入乙方銷售進度,該部分物業的全部銷售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9-3:銷售費用結算及支付:

(1)雙方約定每完成包銷總面積的10%,進行結算一次,經雙方書面確定後,三日內按甲方付款程序由乙方開具發票後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一次性付購房款的,以資金到位85%以上納入結算,分期付款的須購房資金到位50%以上方可納入結算。銀行按揭的需在業主與銀行`簽定貸款合同後方可納入結算。

(2)退房處理及定金罰沒:若業主購房悔約,所沒收履約保證金雙方各收50%。

十、銷售進度及銷售資金回籠:

在甲方手續完備的情況下,乙方按如下銷售進度和比例完成銷售目標:

第一階段:在預售證下達後一個月內,完成銷售不低於項目總包銷面積的25%。

第二階段:在主體工程封頂後一個月內完成不低於項目總包銷面積的60%。

第三階段:在工程竣工驗收(指質檢站、設計院、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勘測單位的聯合驗收,以下同)後一個月內,完成不低於項目總包銷面積的92%。

第四階段:在工程驗收後三個月內完成銷售目標比例不低於項目總包銷面積的97%。

以上各階段銷售指標是指完成單個客戶的購房合同簽定、首付款付清以及按揭客戶提供齊備的按揭資料。

十一、保證措施:

乙方包銷該項目向甲方交付保證金(又稱定金)200萬元,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100萬,另100萬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三日內支付。

十二、稅費承擔:

在平均底價以內的甲方營業稅由甲方承擔,超出底價以上的部分由乙方承擔,分成部分各自承擔,由甲方代繳代扣。乙方自身的營業稅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可進入甲方成本的合法有效的代理費、本項目發生的廣告費及裝修建材費的正式發票,金額不低於甲方支付的代理費。

十三、保證金的返還:

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97%的總體銷售目標時,返還保證金。如剩餘少量房面積(≤3%),銷售實在困難,甲方按分層分戶底價表中的底價的9。5折作價抵乙方保證金,若保證金不足,則由乙方補齊,房屋交由乙方處置,甲方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如在約定的進度內提前完成銷售目標,則保證金提前返還。

十四、違約責任及獎罰措施:

14-1:任何一方違約

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4-2:甲方延期支付代理費,應支付拖欠代理費延時期間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三倍的罰息。

14-3:如因甲方資金、工程質量、拆遷、地下文物、報規報建或其他原因影響乙方銷售期限或使乙方包銷工作無法實施,期限相應順延。但最長不超過四個月,若超過四個月雙方協商可解除合同,甲方負責乙方用於此項目開發的所有票據的直接費用,並退還所交銷售保證金。

14-4: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銷售進度和期限履行義務,除應自行承擔相關營銷費用外,按如下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第一階段未按約完成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予計取該階段代理費,乙方另行支付甲方違約金50萬元,從保證金中扣除。

2)第二階段未按約完成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予計取該階段代理費,乙方另行支付甲方違約金80萬元,從保證金中扣除。

3)第三階段未按約完成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予計取該階段代理費,乙方另行支付甲方違約金100萬元,從保證金中扣除。

4)第四階段未按約完成的,乙方的150萬元銷售保證金及應收代理費作爲購買未銷售的商品房購房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層分戶底價表價格計算,多退少補。

14-5:乙方不按約定時間支付銷售保證金,如超過七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14-6:乙方未經甲方審定同意的對外廣告宣傳資料造成甲方損害的,乙方承擔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

14-7:乙方及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收取售房及認購金,否則除應立即返還外,還就支付截留或挪用期內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三倍的罰息。

14-8:如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提前一個月以上完成第四階段任務,甲方給予乙方不少於30萬元的獎勵,如提前三個月以上甲方給予乙方50萬元獎勵。

十五、負責條款:

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免除責任,履約期相應順延或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時,甲方返還乙方銷售保證金。

十六、其他:

16-1:乙方根據市場情況如需提供精裝修成品房給業主,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定補充協議。

16-2:本項目戶型設施定位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三日內將設計思路報甲方審定。

16-3: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十七:爭議解決: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定蓋章並收到乙方交納第一批100萬元保證金(定金)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定: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