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合同(中國科技部範本)
項目名稱: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製
填寫說明
一、本合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書適用於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爲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三、簽約一方爲多個當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關係中的作用等,在“委託方”、“受託方”項下(增頁)分別排列爲共同委託人或共同受讓人。
四、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並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註明“無”等字樣。
技術服務合同
委託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電話:傳真:
電子信箱:
受託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電話:傳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託乙方就
項目進行的專項技術服務,並支付相應的技術服務報酬。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技術服務的內容如下:
1.技術服務的目標:
2.技術服務的內容:
3.技術服務的方式:
第二條乙方應按下列要求完成技術服務工作:
1.技術服務地點:;
2.技術服務期限:;
3.技術服務進度:
4.技術服務質量要求:;
5.技術服務質量期限要求:。
第三條爲保證乙方有效進行技術服務工作,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1.提供技術資料:
2.提供工作條件:
3.其他: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的時間及方式:
第四條甲方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爲:
1.技術服務費總額爲:;
2.技術服務費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爲:
開戶銀行:
地址:
帳號:
第五條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涉密人員範圍:
3.保密期限:
4.泄密責任:
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涉密人員範圍:
3.保密期限:
4.泄密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視爲同意:
第七條雙方確定以下列標準和方式對乙方的技術服務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1.乙方完成技術服務工作的形式:
2.技術服務工作成果的驗收標準:
3.技術服務工作成果的驗收方法:
4.收的時間和地點:。
第八條雙方確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術服務工作成果所完成
的新的技術成果,歸(甲、雙)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歸(乙、雙)方所有。
第九條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4.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十條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爲甲方項目聯繫人,乙方指定爲乙方項目聯繫人。項目聯繫人承擔以下責任:
一方變更項目聯繫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並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發生不可抗力;
第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第十四條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經雙方以
方式確認後,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技術背景資料:;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技術評價報告:;
4.技術標準和規範:;
5.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
6.其他:。
第十五條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爲: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印花稅票粘貼處:
(以下由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填寫)
合同登記編號
1.申請登記人:
2.登記材料:(1)
3.合同類型:
4.合同交易額:
5.技術交易額: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印章)
經辦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