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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產品維護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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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在上海訂立,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定義
1、 機器(或稱“硬件”):是指機器、其功能部件、轉換部件、升級部件、元件或配件、或其任何組合。
2、 程序(或稱“軟件”):是指一系列機器可讀的指令或說明,其目的在於促使一機器執行一項特定工作或一特定功能,或指任何以機器可讀的資料(包括文件和資料清單)以及這些資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副本。
3、 產品:是指一特定的機器或程序。
4、 維護服務:是指乙方爲甲方的機器或程序保持或恢復符合其技術規格而提供的服務或產品(如合同中明確,也指爲提高其技術規格而提供的服務。例如升級)。“維護服務”包括執行一項任務、提供建議、諮詢和幫助,或允許甲方訪問乙方提供的資源(如網絡、信息數據庫等)。
二、 維護服務內容及期限
1、 乙方將爲甲方的 提供維護服務。
2、 維護服務期爲:
自200 年 月 日開始,至 200年 月 日結束。
3、 乙方爲甲方提供的維護服務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項目內容(在括號內打星號):
(* )維修或更換故障機器
(* )預防性維護保養
(* )電話或遠程技術支持
(* )提供程序升級版本(包括介質和資料)及安裝
(* )提供修正性程序(包括介質和資料)及安裝
(* )現場技術支持
詳細、完整的維護服務描述(包括故障級別、響應時間、服務時段等等)見乙方與甲方簽定的服務條款(附件2)。
三、 維護服務費用及付款
1、 本合同項下維護服務費總金額爲: ¥
大寫: 人民幣 元整
2、 上述費用包括乙方爲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維護服務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可能發生的包裝費、運輸費、差旅費、通訊費等。
3、 在合同規定的維護服務期間,乙方不得調整上述服務費,除非調整是爲了減少收費。
4、 由於合同中途終止,或缺少維護用零部件或原製造商的技術支持等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的維護服務未實施,則按未實施的維護服務部分費用比例和終止時剩餘維護服務時間的比例,扣除相應的費用。如甲方已經支付的,乙方必須立即退回。
5、 維護服務費用應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應先開具發票)
由甲方在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付清合同款項.
四、 維護服務的說明
1、 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儘快對甲方的故障報修作出響應,儘快對故障原因作出判斷及採取可行的解決措施排除故障。
2、 如乙方需實施遠程技術支持,必須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3、 任何需要送至乙方維修的機器,均由乙方負責提取和送回,期間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乙方承擔。
4、 當需要更換機器時,被替換件屬於乙方的財產,而替換件則成爲甲方的財產。甲方保證所有被替換下來的零部件屬真品,並未經甲方改動。乙方保證替換件儘可能是新的,並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達到或超過被替換件的原有功能和性能。替換件承接被替換件的原有維護服務地位。本合同維護期結束後,即使甲方不再要求續簽維護服務合同,則乙方仍應在本維護期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對由乙方在本維護期結束前三個月內提供的替換提供保修。
5、 本維護合同規定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軟件乙方均授予甲方非專屬許可,並保證該授權是合法有效無瑕疵的。
6、 不屬於本合同的維護服務範圍的有:(1)易耗品(2)由於甲方使用不當、改動、以及不適當維護而引起的機器的損壞。(3)機器或程序的遷移。
7、 乙方在甲方現場實施維護服務以及爲實施維護服務而向甲方派出的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五、 轉讓和分包
1、 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亦不得分包部分維護服務的工作,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許可。
2、 即使得到甲方的許可,亦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責任,分包商的任何疏忽或過失,均視同乙方的疏忽或過失。
六、 保密


信息技術產品維護服務合同


1、 保密信息: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一方應對另一方根據本合同傳遞的透露方指明爲專有的和/或保密的信息,或根據透露時環境的性質應認定爲專有的和/或保密的信息,以及根據誠信的原則應作爲專有的和/或保密的所有信息(保密信息)保密。該保密信息除在本合同存續期間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外,不得用作他用。保密信息接受方的保密義務應自保密信息透露後持續五年。雙方可根據需要,另行簽定保密協議。任何從對方獲得的保密信息均應在本合同終止時通過刪除、退還對方、或銷燬其載體等手段而不使其繼續保留在己方。
2、 除外情況:保密信息不應包括以下信息:(1)在透露之時已經公開的信息,或在該透露之後非因接受方違反其對透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而公開的信息;(2)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該信息之前接受方已經知悉的信息;(3)接受方沒有違反其對透露方承擔的義務而從透露方以外的其它來源知悉的信息;或(4)接受方獨立開發出來的信息。
七、 不侵權擔保
1、 乙方確認其根據本合同實施的維護服務不對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等)或其它權利構成侵犯。
2、 第三方根據任何法律指控本合同項下的維護服務侵犯其知識產權和/或其它權利並針對甲方提出任何請求時,乙方應對此進行辯護,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使甲方免於因此而遭受任何損害、損失或承擔任何費用,包括訴訟情況下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甲方因此支付的任何金額均應得到乙方的補償。
3、 如果發生上述侵權行爲,則(1)甲方有權撤銷本合同的執行,這種情況下,乙方應當退還甲方因此已支付的合同金額。或(2)乙方自行承擔費用爲甲方取得擁有繼續使用被宣稱爲侵權的可提供的服務的權利;或修改該服務或用同等功能的,未被主張爲侵權的替代物代替該服務以使其不侵權,而甲方在此情況下須立即停止使用被宣稱爲侵權的該服務。
八、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地震、洪水、龍捲風對履行合同造成影響的自然災害。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合同一方不能、不充分或延期履行合同的,該合同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知道或是應該知道自己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該在合理期限內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並且儘可能地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避免損失的實際發生或擴大。
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 責任限制
對於乙方違約或其它責任引起的對甲方的損害,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損害賠償。但乙方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僅限於(1)對人身傷害(包括死亡)的損害賠償和有形個人財產及對甲方財產的損害賠償。(2)對其它任何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害的賠償爲本合同金額的 2 倍。
十一、 合同的變更、終止、生效和分數
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 本合同條款和條件的變更應用書面形式作出,並由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及單位蓋章後,成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後,除保修、保密和爭議解決條款外,本合同即告終止。但如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未違約方有權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違約方而終止本合同,其對違約方提出的索賠不受影響;如果違約方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採取合理措施予以補救,從而使上述終止通知失效,則本合同仍然有效。
4、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和單位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執 2 份,乙方執 2 份。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