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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供應合同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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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液化氣供應合同


燃氣供應合同2篇

液化氣供應合同 供應單位(甲方):成都華都燃氣有限公司

用氣單位(乙方):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瓶裝液化氣供應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 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氣,乙方主要用途爲;

2、鋼瓶數量爲:;

3、供氣地址爲:;

二、 價格及結算方式:

1、 雙方協商價格爲:元/kg;

2、 雙方協商押金方式爲:;

3、 因液化氣市場價格有波動,甲方若進行價格調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4、 雙方根據每次實際用氣重量,現金結算;

三、 雙方權利及義務

1、 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石油氣充裝許可證和液化石油氣運輸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所有相關複印件,所有相關複印件須加蓋甲方單位公章;

2、 甲方應設置安全人員對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和供氣系統定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乙方應設置相應的驗收人員;

3、 乙方應在每次供氣時檢查鋼瓶上得出廠鋼印標記、鋼瓶檢驗標記和註冊登記鋼印代碼內容是否清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4、 甲方應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氣和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氣鋼瓶。

5、 乙方應在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正確使用液化氣及其設施和用氣設備,並對室內燃氣設施及用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當乙方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關閉閥門,開窗通風,並及時通知甲方檢查維修;

6、 乙方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否則照價賠償;

7、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第三方非法液化氣,若需試用第三方氣體,需提前告知甲方;若乙方單方面使用第三方氣體,若有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安全責任,並有權扣除押金;

8、 甲方根據乙方用氣量,與乙方協商固定配送時間;如遇緊急使用情況,乙方應該提前1天通知甲方所需液化氣數量,甲方可根據其配送計劃,送達約定供氣地點;

甲方:成都華都燃氣有限公司

蓋章:

經辦人:

聯繫方式: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 蓋章: 經辦人: 聯繫方式: 簽訂日期:年月日

篇二:天然氣供氣合同正式版

甲方(用氣方):

乙方(供氣方):建德綠恆天然氣有限公司

爲明確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確定正常的供氣程序,安全、合理的使用天然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經供氣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供氣

1、供氣地點:2、供氣方式:乙方在甲方廠區內以LNG儲罐及氣化裝置(以下簡稱“裝置”)通過管道輸送方式向甲方供氣。甲方無償提供滿足裝置需要的建設用地,並負責做好土建工程工作。

3.供氣質量:LNG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天然氣》(GB 17820-2012)中所規定的二類天然氣有關標準。

二、用氣參數

1、用氣性質:液化天然氣。

2、用氣量

3,日均用氣量: Nm3

三、氣價

1、供氣人根據用氣人的用氣性質和種類,按照省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的天然氣價格,按 5 元/立方米收取天然氣氣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按照調整文件執行。

四、裝置

1、裝置

天然氣供應所需裝置設備由乙方提供,產權屬於乙方,具體範圍爲LNG裝置出站

閥門逆流方向的燃氣設施、設備、管道等。

甲方廠區內用氣設備由甲方投資,產權屬於甲方,具體範圍爲LNG裝置出站閥門順流方向的燃氣設施、設備、管網等。甲方需在裝置區內配置符合消防規範要求的滅火設備。

2、設備租賃

甲方租賃乙方設備使用液化天然氣。

3、證照辦理及培訓

乙方負責辦理涉及壓力容器的有關使用登記證。乙方在辦證過程中,甲方協助提供所需的資料。甲方需指定專門的設備管理人員(兩人)參加乙方安全運行操作培訓及地方質監部門組織的壓力容器上崗培訓,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做到持證上崗。

4、設備維護和保管

乙方對設備維護負有責任。自通氣之日起,乙方負責天然氣裝置範圍內的專用燃氣設施的管理和保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對設備保管負有責任。未經乙方同意,因甲方或第三方私自移裝、改裝或人爲造成設施損壞或其他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5、設備運行

裝備投運後,乙方按照燃氣行業的管理方式進行LNG配送及維護服務。

裝置運行由甲方安排人員按照乙方安全運行操作培訓及燃氣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根據甲方調度部門的調度計劃進行,以保障甲方的生產需求。

6、設備保險

乙方辦理基本的保險,覆蓋範圍爲乙方設備有關且涉及乙方的行爲和權益,但涉及甲方行爲和權益的保險須由甲方自行辦理。

7、設備使用限制

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將所租賃的產品租售給第三方,也不能將設備中的天然氣供應給第三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能向所租賃的產品充裝其它供應商的天然氣或其它任何物質。上述行爲如經乙方發現並制止而繼續發生的,乙方可視情況停止供氣或收回設備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因甲方長時間(超過二個月)未使用乙方產品加氣,導致設備需要重新預冷,所產生的預冷費用由甲方承擔。

8、設備收回

甲方未經乙方許可轉讓、轉租、抵押租賃物、以租賃物投資入股以及限制乙方接觸租賃物等情況發生時,乙方有權提前收回租賃的產品。如因上述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收回租賃物的,甲方應按市場價賠償乙方損失,乙方並有權不再退還履約保證金/設備使用金。

甲方三個月不使用租賃的產品加氣,或者雙方同意合做提前終止時,以及其它法律規定的違約行爲發生時,乙方有權提前收回產品。

9、租賃終止

合作期滿後,在雙方確認產品完整後,乙方負責將所出租的產品收回;如產品有損壞,甲方按產品配件清單的市場價格予以賠償,本合同隨即終止。

五、合作程序:

1、雙方簽署合同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

2、乙方在收到甲方履約保證金後,開始採購設備,進行安裝調試,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辦理有關用氣手續。

3、設備安裝完畢並取得相關證照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開始供氣。

六、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爲長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合同變更

雙方如果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條款未盡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其它約定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氣人: 用氣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月日

篇三:燃氣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20110505

供方:深圳市深燃石油氣有限公司/樂民供應站 (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深圳市金飯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產品名稱及品質:50KG液化石油氣,丙、丁烷混合氣,按照國家充裝標準:49KG±1KG充裝,保質保量;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如發現甲方所供應氣體存在明顯的重量缺失,經責任認定(如雙方人員均在場),乙方保留對甲方追加人民幣¥伍仟元 罰款的權利。

單價: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深圳市物價局規定的液化石油氣價格或低於物價局的價格(上下浮動)供貨;現甲方以 ¥400元/瓶 的價格向乙方供應,如有價格變化需要調整,甲方必須提前2天書面或電話通知對方。

二、交貨方式及交貨地點: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求將燃氣送至指定的地點,乙方必須於上班時間前24個小時(電話或傳真)預約甲方送氣,乙方收到甲方貨後應在送貨單上蓋章並簽名予以確認。

三、檢驗方式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液化石油氣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如乙方對產品質量、數量有異議,應在提貨時提出;如需理化檢驗,應交國家法定檢驗部門在十日內檢驗完畢並書面通知甲方,逾期視同認可;

甲方所供應的液化氣品質如不良,經乙方反應叄次而無所改善,乙方可尋求專業人士查驗該氣體品質,如確定品質不佳,乙方有權終止合作契約。

四、貨款結算方式及期限:

貨款月結:乙方應在次月 20 日前付清上月全部貨款給甲方,逾期付款一週以後每逾期一天按貨款總額的千分之五付違約罰金於甲方,且甲方有權停止供貨。

五、鋼瓶租用及責任

鋼瓶租用期間如發現實物與甲、乙方氣瓶來往登記不符或遺失或損壞,確認是乙方造成的責任,乙方將無條件向甲方賠償損失;參考價格爲:鋼瓶500元/個。合同期間,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鋼瓶裝任何氣體、液體、固體等,或油脂、油類塗在鋼瓶身上,否則甲方有權追討損失。

六、免責條款:

雙方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下,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規定的義務,該方應書面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推遲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原因。按照事故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部分免除本協議的義務或延期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七、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月日,合同到期雙方無提出異議,合同將自動延續。如一方需終止合同需提前十天書面告知對方,並按照雙方的貨款結算方式,結清雙方的賬務及供用手續。

八、合同保密及糾紛:

雙方應保守本合同祕密,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內容。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責任劃分:因甲方問題所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國家權威部門鑑定後,確實是甲方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合同爲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單 位 地 址: 單 位 地 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