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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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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煤炭供需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1、煤炭產地及品種:_________
2、數量及交貨時間
2.1 交貨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交貨日期指煤船在裝港離岸之日。
2.3 合同數量:_________噸(萬噸)。
2.4 計量: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爲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3、質量標準
3.1 標準規格及拒收範圍:
┌───────┬────────┬───────────┐
│質量項目    │ 標準規格    │  拒收範圍     │
├───────┼────────┼───────────┤
│低位發熱量   │ ≥   MJ/Kg │ <    MJ/Kg    │
│(Qnet,ar) │        │           │
├───────┼────────┼───────────┤
│全水分(Mt) │ <  %     │  >   %      │
├───────┼────────┼───────────┤
│揮發分(Vad)  │   %     │  >   % 或>   % │
├───────┼────────┼───────────┤
│全硫分(St,ad)│≤  %     │  >   %      │
├───────┼────────┼───────────┤
│灰分(Aad)   │<  %     │  >   %      │
├───────┼────────┼───────────┤
│固定炭(FCad) │   %     │  >   %      │
├───────┼────────┼───────────┤
│哈氏可磨係數 │≥       │  <         │
├───────┼────────┼───────────┤
│灰熔點(ST)   │>   ℃    │  <   ℃     │
├───────┼────────┼───────────┤
│機械雜質   │無三大塊雜質  │  有可見篩上塊雜質  │
└───────┴────────┴───────────┘
3.2 質量任一項目指數處於"第3.1條"拒收範圍,參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執行。
4、裝運港及到達港
裝運港:_________
到達港:_________
5、收貨人、交貨地及方式
5.1 收貨人:_________
5.2 交貨地點:_________
5.3 按照到岸(離岸)方式交接。
6、驗收、數量、質量的確定
6.1 煤炭在裝港離岸計量時,甲乙雙方應同時在現場,對港、航方計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實施監督。煤炭在到達港的計量驗收由收貨人在交接地點檢測船舶水尺計算實載重量。
6.1.1 當驗收實載數量與船舶貨物交接清單實載量(即港口公估員與船方交接之數量)之差額處於交接清單實載量±0.5%範圍時,交接清單實載量即爲交接驗貨數量。
6.1.2 當第6.1.1條之差額超出交接清單實載量-0.5%範圍時,雙方均有權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請交貨所在地商檢機構複驗水尺並計算實載量,商檢結果的實載量即爲交接驗貨數量;當第6.1.1條之差額超出交接清單實載量+0.5%範圍時,交接清單實載量即爲交接驗貨數量。
6.1.3 結算數量=驗收數量
6.2 由甲乙雙方共同委託_________煤炭檢測中心在到達港進行煤炭的質量檢驗。
6.2.1 質檢單位按照"GB"或"ISO"標準,在交貨碼頭的輸送皮帶上均衡採樣,現場制樣。甲乙雙方和收貨人有到現場監督的權利,但是不能影響和干預質檢單位採、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獨立進行。
6.2.2 質檢單位按照"GB"或"ISO"標準在"第6.2條"所指化驗室化驗。化驗結果爲質量驗收計價依據。
6.2.3 甲乙雙方對質檢結果有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在質檢報告出後24小時內提出,若雙方協商一致,取留存樣複檢或送交貨所在地商檢機構複驗。複檢與原檢發熱量偏差小於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於0.1個百分點,則以原檢結果爲質量驗收計價依據;發熱量偏差大於或等於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於或等於0.1個百分點,則以複檢結果爲質量驗收計價依據。
7、價格
7.1 結算價格(一票含稅)=離岸基本價+質量調整價+海運合同價等
7.2 離岸基本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的,離岸基本價_________元/噸(含稅)。
7.3 質量調整價=水分調整價+發熱量調整價+硫分調整價+灰分調整價
7.3.1 水分調整價,以10%爲計價基點,每超一個百分點扣除結算價款的1%(即結算噸重的1%)。
7.3.2 發熱量調整價:以低位發熱量(Qnet,ar)=22.998MJ/Kg爲計價基點,計算加、減價。
(1)加價:當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價_________元/噸,Qnet,ar高於24.253MJ/Kg的部分不加價。
(2)減價:當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時,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減價_________元/噸,Qnet,ar低於22.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減價_________元/噸。
7.3.3 揮發分價格調整:揮發分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_________元/噸。
7.3.4 全硫分價格調整: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_________元/噸。
7.4 海運運價:按照甲方與承運的航運公司協商確定的海運運價,作爲結算價格的構成部分。
7.5 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__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 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8、運輸及費用承擔
8.1 海運承運單位由甲方指定。甲乙雙方提前5天以書面形式確認每船煤的裝運日期。甲方負責煤船的運輸調度,乙方應在船舶到達裝運港24小時前辦妥煤炭裝船手續,並負責辦理煤炭裝運船的靠泊和受載事宜。
8.2 裝船貨物交接清單的交貨單位必須與乙方單位名稱一致。
8.3 港建費由乙方承擔;海運費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結算時給付乙方。
8.4 經甲乙雙方書面形式確認每船煤的裝運日期後,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滯期費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滯期費由加方承擔。
8.5 煤炭質量檢驗費由甲、乙雙方均攤。
9、拒收程序
9.1 煤船靠泊後,乙方、收貨人和質檢機構共同到場,由質檢機構抽樣,現場制樣後分三份,質檢機構兩份(其中一份備查),收貨人一份。
9.2 由質檢機構快速化驗,結果作爲是否收貨的依據。
9.3 煤炭接卸過程中,發現煤炭質量有異,收貨人亦可要求採取"第9.1條"和"第9.2條"措施。
9.4 甲乙雙方對質檢結果有異議,可提出並在24小時內完成留存樣的複檢,由此造成的船舶滯期費由複檢結果的敗方承擔。
9.5 抽檢結果任一項參數處於"第3.1條"拒收範圍,甲方均有權拒收。
10、風險及投保
煤船到達交貨底前貨物風險由乙方承擔,乙方負責按照噸煤離岸基價投保,辦理煤炭的海上運輸保險,負擔保險費,並負責發生事故後的理賠工作。甲方在"第7.1條"的海運費的結算中對保險費作部分補償。
11、履約權利與責任
11.1 甲乙雙方均有責任完成"第2.3條"規定的基本供需數量。
11.2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甲乙雙方應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並製作書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得視爲成立。
11.3 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另一方書面指定自己的代理人,經另一方書面確認後,代理其行使合同權利和完成合同項下義務,但不能免除合同項下責任。
12、結算及付款期限
12.1 以每一船煤爲一個批次進行結算。
12.2 煤炭驗收完畢後,乙方憑收貨人開具的重量、質量驗收憑證,船舶貨物交接清單,質檢機構檢驗單向甲方結算。
12.3 乙方須按結算價格(到岸一票含稅)開具全額稅控機版百萬元以上增值稅發票。
12.4 自辦理完結算票據之日起,甲方須在20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但若乙方不按期付清海運費,則甲方順延付款期。
12.5 乙方若委託第三方結算貨款的權利,委託書須經公證後生效。
12.6 甲方將貨款匯往本合同(或經授權代理人)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指定賬戶。
13、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3.1 甲乙雙方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提前45天通知對方,並由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達成協議。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2 甲乙雙方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後,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做出答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時間答覆。超過規定(約定)期限不做答覆的,即視爲默許。
13.3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14、不可抗力
14.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區域內發生戰爭、封鎖、騷亂、保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執行,甲乙雙方可免除違約責任。
14.2 發生不可抗力後,受影響一方應通知另一方詳情,盡力減少損失,並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
14.3 不可抗力解除後,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15、違約責任及索賠
15.1 乙方的違約責任:
15.1.1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具體比例可由購銷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商定。
15.1.2 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15.1.3 乙方所發煤炭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或裝車虧噸,按有關規定處理。
15.1.4 因乙方煤炭機械雜質造成甲方設備事故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5.2 甲方的違約責任:
15.2.1 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總值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具體比例可由購銷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商定。
15.2.2 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銷弓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15.2.3 甲方不按期交付煤款和運費,發生中止供貨,視爲中途退貨,與上述一款同等處理。
16、爭議解決
16.1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方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16.2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6.3 訴訟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17、通知
傳遞有關備貨、船期、事故等信息時,雙方應以傳真或掛號郵件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地址傳遞。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蓋章後生效。
19、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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