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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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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集體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建立企業內部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規範企業與職工行爲,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業凝聚力,共同促進我廠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和有關法規,由***廠(以下簡稱廠)與***廠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則,平等的原則,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三條  本合同有關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工時、勞動保險、勞動保護、職工培訓、職工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條款,應不低於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爲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五條  廠、工會及全體職工應共同實現2004年各項目標:
一、完成工業總產值980萬元。
二、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
三、實現綜合經濟效益15萬元。
四、產品出廠合格率達到100%。
五、在崗職工收入比上年增長5%。
六、完成固定資產增值10%。
七、消滅人身重傷以上事故,消滅責任火災重大事故和設備事故,實現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綜合治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維護大局穩定,確保工廠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六條  廠根據生產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勞動力分佈結構,改善勞動組織,採取多種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崗的職工需要培訓,使其儘快達到上崗條件。
第七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八條  本廠職工的工作時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度。
第九條  廠、分廠原則應不提倡加班,確實因滿負荷生產工作狀態下仍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而需要加班,應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向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認可後方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原則加班每次不得超過3小時。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如出現天災人禍,組織搶救工作等《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條規定情況)不在本規定範圍之內。其中實行換班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節日工作視爲正常工作,其中法定節日按照加班處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條  國家法律規定的休息日,應當安排職工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等應按國家法規執行。年休假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條  廠制定關於職工病事假的有關規定時,必須依據《勞動法》及鐵道部、路局、分局的相關規定,應與同級工會協商,同級職代會共同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廠及分廠對生產崗位上的分廠兼職工會主席應提供每年不少於30天的工會工作日,工資及其它待遇不受影響。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在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職工收入的增長原則不低於分局公佈的平均職工工資指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廠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累計時間滿8小時爲一個工作日,依次類推,原則安排調休。在本年度內不能安排調休者按工資150%支付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調休兩天,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4、廠支付職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計算基數爲職工個人崗位工資、技能工資。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五條  廠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參加養老、待業等社會保險。廠行政應給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組織提供資助,金額視經濟效益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對因工負傷、殘、死亡的,應按有關勞動保險政策規定,爲其支付費用並給其予應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廠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特殊工種及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發生,預防並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十八條  廠根據工種崗位需要,按期給職工配發勞動保護用品,冬夏季節採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十九條  廠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通過工會備案,工會應參加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工會支持並監督廠行政加強勞動保護管理。當發生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採取措施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職工培訓
第二十一條  廠負責制定職工教育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搞好職業培訓工作,並納入廠發展規劃中,同時佈置,同時實施,同時檢查評比。教育發展規劃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職工必須參加廠安排的各類教育培訓,遵守廠制定的各項教育制度。廠對關鍵崗位實行崗位合格證制度,凡考試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實行試崗、待崗。
第二十三條  廠應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爲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要加強對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水平,按規定每年提取離退休人員專項管理費,幫助離退休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五條  廠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安排、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廠2004年爲職工辦兩件實事:
1、返還50%職工個人風險抵押金。
2、美化廠區,逐步建成花園式工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廠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文件和分局有關獎懲規定,制定本廠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並以此爲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廠獎懲制度的制定有工會參加並經廠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廠可分別不同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辭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事先徵求同級工會組織意見,聽取被處分人申辯,然後由行政作出決定,工會認爲處理不適當的可以提出異議,與行政協商解決。
第十章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廠行政:
1、深化改革,強化企業管理,堅持科學管理,民主管理,正確行使生產指揮權。建立自負盈虧機制。降低成本、挖潛提效,提高經濟效益。
2、積極推進幹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備原則,聘用幹部,德能勤績考覈幹部,強化幹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幹部的政治、業務技術素質。
3、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質保量地負責完成全年安全生產經營銷售任務。
4、堅持“科技興廠、教育爲本”的方針,大力發展科技教育事業,搞好職工教育和職工崗位培訓,提高教育質量,爲我廠發展提供合格人才。
5、關心職工生活,爲職工多辦實事、好事,逐步爲職工提供良好生產和生活環境。
6、根據廠生產任務情況,確定職工息工、待崗、下崗有關辦法規定,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通過實施。
職工:
1、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廠興我榮,廠衰我恥”的觀念,積極支持、參與各項改革,參加民主管理工作,參政議政,當好企業主人。
2、參加羣衆性合理化建議、發明創造,小改小革及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鑽研業務,提高職業技能。
3、堅持安全生產,認真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保證人身安全。
4、在廠、分廠領導下,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發生人爲責任問題,自覺接受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無理取鬧。
5、貫徹《勞動法》,維護和服從行政領導對廠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統一指揮權,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辦事。
第三十條  廠在重大決策的制定、研究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問題,應與廠工會組織及時溝通、磋商,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一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條款。修改後的條款爲合同的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
1、廠與工會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況出現,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和重大變化。
解除合同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在五日內向原合同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三十五條  在次年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由廠行政報告上年廠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評議,並由幹部評議組根據評議的實際數據做出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書面報告,由大會審查並做出決議。
第十二章   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條款,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法律法規以外的損失,向上級主管領導、部門報告,請求上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工會不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不承擔集體合同規定的經濟、物資責任。工會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職工違反本合同應承擔一定範圍內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經廠九屆四次職代會審議通過並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簽字後,雙方各持一份,並於七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上報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分局工會的十五天內如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生效後雙方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並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保證合同的權威性、法規性、嚴肅性。


廠法人代表:(簽字)     工會法人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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