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職責>人力資源職責>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5篇

人力資源職責 閱讀(3.3W)

很多時候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們不得不簽署一份合同,寫合同也是非常考驗我們的表達能力和語言組織能力的,下面是小文學範文網小編爲您分享的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5篇,感謝您的參閱。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5篇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篇1

根據________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僱傭的條款和條件,並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

合同系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爲促進公司發展,調動職工積極性,正確處理公司與職工的關係,本着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平等和友好協商簽訂。

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工會應協助公司搞好生產、經營和管理,協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項基金,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的義務,配合公司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公司提高經濟效益。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內:

1.1 “僱員”係指由公司僱用的取酬人員,但不包括合資合同第46條所述少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中方高級管理人員。

1.2 “主管人員”指任何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行使主管職能的任何僱員。

第二條 職責

2.1 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義務

僱員應勤奮地履行其職責並努力促進公司的業務,公司應就僱員的勞動向其付酬,並促進僱員福利及努力改善僱員的文化生活。

2.2 僱員的具體職責和義務

(a)每個僱員的責任將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會和總經理隨時代表公司予以確定。

(b)每個僱員必須按照其主管人員指示盡最大的努力認真執行任務,與主管人員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個人勞動合同以及公司頒佈的工作規章的規定。

(c)所有僱員必須遵守以下各項:

(Ⅰ)小心操作交給他們的設備和工具;

(Ⅱ)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與其它僱員隨便來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員或在履行職責時不需要了解有關情報的公司內人員披露有關公司業務或經營的情報,除非經公佈的法律或法規強制要求公開這些情報;

(Ⅳ)受公司僱用期間,除經公司批准,不得受僱於公司以外的其它僱主;

(Ⅴ)避免有損公司聲望、名譽或業務的行爲;

(Ⅵ)未經同意,不得爲個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錢或財產。

(d)鼓勵僱員提出改進公司經營的意見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安全、工作環境、產品質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見和方法,提出值得受獎勵的意見或方法的僱員將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金或獎勵。

(e)除經公司管理部門明確授權,僱員無權亦未被授權爲公司或代表公司達成任何交易或訂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爲。

2.3 公司的具體職責

(a)公司將尊重僱員的人格和個性,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爲其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任務。公司將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

(b)公司鼓勵管理部門、主管人員和僱員之間的和睦關係,並適時頒發公司業務有秩序進行所必須的工作守則。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條和與僱員個人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所述發給僱員基本工資和提供補助。

(d)公司應按《合資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積極支持工會工作,爲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室和辦公設備。公司每月按企業職工(包括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2%)撥交工會經費,該筆金額應作爲公司開支。工會可以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e)公司將爲僱員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託兒所、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2.4 工會的具體職責

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和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三條 僱用手續

3.1 公司作爲中外合資企業,根據有關法律享有企業自主權,有權依法僱用和解僱其職工。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3.2 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公司經營需要自行決定公司招聘僱員的標準和人數。

3.3 公司招聘計劃和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3.4 公司僱員成爲公司正式僱員前應合格完成六個月的試用期。

3.5 職工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前,公司和工會應指導僱員明確個人勞動合同載明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工作時間、節假日

4.1 工作時間

(a)公司董事會決定基本工作周,以適應全部生產能力。

(b)僱員正常工作時間每天_____小時(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時間),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

(c)公司可隨時更改僱員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動僱員工作日的起始和結束時間。由於工作需要,經以工會和員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在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適用法律許可者除外。

(d)公司應嚴格控制僱員加班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情況。

(e)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爲保障僱員健康,工會可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f)僱員必須按公司工作規章規定的程序報告每天出勤情況。任何僱員由於個人原因擬遲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員的同意。

遇有緊急情況不可能事先批准,僱員應儘快報告緊急情況的性質和未能提早報告的原因,但最遲應在復工時立即報告。

4.2 有薪假期

(a)受公司連續僱用滿一年的職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對有貢獻的的職工可適當增加休假天數。

(b)經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4.3 特殊性質的事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4.4 病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 婚假、產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執行。

4.7 喪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辦法執行。

家有喪事的僱員應立即報告其部門主管。

4.8 探親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辦法執行;但是享受探親假當年應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資格依適用法規享受探親假之僱員可由公司自行決定,並事先取得總經理批准後享用探親假。

第五條 工資、補助和各項基金

5.1 公司有權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決定僱員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的分配製度,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並考慮消費、物價上漲的因素,應增加僱員工資。公司制訂和修改上述分配製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5.2 董事會根據資格決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

5.3 僱員有資格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津貼、獎金和福利,以及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補助。

5.4 公司將根據董事會制訂的方針,按僱員的工作表現和對生產的貢獻以及公司的效益,決定是否發給獎金及獎金數額。

5.5 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對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費。對在公休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費。對在節假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費。如果僱員因未在正常工作時間認真自覺履行其工作任務而需加班,公司不發給任何加班費。

5.6 公司應支付法律規定的任何其它金額,包括病假工資和節假日工資。

5.7 支付僱員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任何其他付費應由公司直接支付給僱員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所得稅和其它稅賦或費用,該稅賦或費用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由有關僱員本人負擔並由公司扣繳。

5.8 如果公司臨時停產,停產期間公司應向僱員支付停產期工資,金額相當於僱員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產超過一個公曆月,公司應決定採取相應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預期的措施。

5.9 除第5.5條規定的費用外,公司將對下列費用負責:

(a)每一上班僱員的午餐費;

(b)每一僱員工作服的費用;

(c)本合同第7.5條規定的僱員責任保險費用;

(d)按董事會批准的“公司獎勵制度”,從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獎金和福利費用;

(e)按本合同第6.1(c)款,付給僱員的款項。

5.10 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佈的《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和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佈的《關於實施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若干規定》以及《合資法實施條例》,按比例提取各項費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七點五(7.5%)的中方職工醫療基金;

(b)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發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日常勞保福利費用(包括辭退補償金);

(c)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養老儲備金;

(d)按年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1.5%)的中方職工日常教育經費;

(e)按中方職工人數,按每人每月元的標準向北京市財政局交納中方職工糧、油、燃料、副食、文教衛生和其他各項價格補貼費。公司評爲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後,除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醫療、福利費用和住房補貼以外,不再上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

(f)根據《關於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公司和職工個人每月應交存工資總額10%作爲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

(g)其它符合規定的費用基金。

5.11 公司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上述費用和基金,並定期向工會通報使用情況。

第六條 獎勵、獎金和補助

6.1 公司對僱員的出色工作,長期、忠誠的服務,對公司有益的行動和建議,給予表揚和嘉獎或給予公司認爲合適的獎勵,這類獎勵可以用獎金辦法頒發。

6.2 對下述特別情況,將發給下述特別補助:

(a)僱員結婚:人民幣______元;

(b)僱員第一次生育:人民幣____元;

(c)僱員由於長期生病被解僱:人民幣_____元;

(d)僱員父母亡故:人民幣_____元。

6.3 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發給僱員獎金:

(a)在達到生產目標、完成工作任務或增加生產效力方面取得傑出成就;

(b)模範執行公司工作規章;

(c)生產、技術的創造發明或改進生產方法和技術;

(d)對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或工作環境作出貢獻;

(e)提出有用的建議,並因此防止意外發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損失。

(f)其他應予物質獎勵的模範行爲。

獎金和其它獎勵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給僱員本人。

第七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

7.1 公司應遵守適用於合資企業的中國政府關於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的法規,以保證安全文明生產,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僱員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僱員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7.2 僱員每年體檢一次,費用由公司負擔。身處有害環境的僱員可視情況增加體檢次數。

7.3 僱員應遵守中國有關的安全法規,以及隨時由公司頒佈的安全規則。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職工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7.4 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7.5 公司負責購買全體僱員的責任保險。

7.6 公司負責向職工提供勞保用品並制定勞保用品發放細則,此類細則應足以在任何氣候和工作條件下對工人進行保護。

7.7 公司將執行中國政府有關合資職工的退休政策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認爲適當的退休養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條 處罰和解僱

8.1 解僱試用期內的僱員

試用期內任何一方有權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

8.2 因故解僱和其它處罰

公司解僱其正式僱員時,應提前三十天發給正式僱員和工會書面通知。公司對於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削減基本工資或停職等處分,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以開除。

上述批評指公司要求僱員作出書面道歉及公司指示僱員今後如何改進的情況。削減基本工資指公司要求僱員作出書面道歉,並對其第一次違章扣取其每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計薪期間因違章削減工資金額不能超過該計薪期間所發工資額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職指僱員停薪停職,爲期不超過七(7)天。

8.3 由於傷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僱

(a)公司制定公司有關病假的規定和制度;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對屬於下列情況,公司不會按8.2款規定解僱僱員。:

(Ⅰ)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Ⅱ)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Ⅲ)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Ⅳ)國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8.4 通知和備案

公司解僱僱員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被解僱僱員,並報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8.5 解僱費

如果公司在集體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第8.2和8.3(a)款解僱僱員或僱員個人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未予續約,被解僱的僱員可根據其受公司僱用時間,每工作滿一年可領取一個月的公司平均工資,工作滿十年的僱員自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領取一個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資。僱員由於長期生病和因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被解僱可酌情加發給僱員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對開除的僱員不發給解僱費。

8.6 由於公司違法引起的解僱

因公司嚴重違反合同侵害僱員合法權益,僱員提出辭職時,公司需按規定支付解僱費。

8.7 工會代表

對於公司僱員的解僱、辭退或懲罰,須徵求工會意見,有關僱員或就有關問題向公司陳述其立場。工會如果認爲不合理,有權提出反對。工會可以派代表與代表董事會的管理部門磋商,尋求解決的辦法,但管理部門有作出終局決定的最終權利。如有爭議按12.2條執行。

8.8 被解僱的僱員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僱的僱員應立即向公司歸還所有公司擁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權的文件、設備和其它財產。

第九條 辭職

9.1 一般性辭職

在第8.2條規定的前提下,要求辭職或退休的僱員在取得工會同意後,必須在建議的辭職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體說明有理由辭職的特別情況,對這類辭職的請求,公司不得無理拒絕。辭職僱員無權獲得解僱費。

9.2 受過特別培訓僱員的辭職

儘管有8.1條的規定,任何參加過公司出資培訓的公司僱員,如在受訓結束起五(5)年內從公司辭職,需向公司償付培訓費用,其金額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辭職僱員無權獲得解僱費。

第十條 保密、不競爭

10.1僱員同意對獲披露的有關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生產管理過程和技術、推銷或財務資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客戶、產品、程序、業務和服務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將其披露給公司內外任何人士,亦不將其用以與公司進行競爭或用作僱員履行本合同規定職責和義務以外的其它用途。

10.2 公司與僱員個人勞動合同終止時,僱員應把其佔有的全部公司圖紙、藍圖、備忘錄、客戶名錄、配方、財務報表或促銷資料歸還公司。

第十一條 發明

11.1 本合同有效期內,僱員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藝產品或配方方面的發明(“發明”),該等發明應是公司的專有財產,僱員應立即將其披露給公司,並採取必要步驟(包括簽署文件),使公司擁有這些發明的產權和所有權。儘管有該規定,對僱員在工作時間外,在未使用或參考公司設施、機密資料或材料情況作出的任何發明而獲得的全部專利,僱員應有權保留所有權。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和爭議的解決

12.1 監督檢查

爲保障勞動合同的全面執行,公司和工會將根據人數對等原則組成勞動合同監督小組,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勞動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代表。雙方亦可應一方要求,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和協商有關公司和職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 勞動糾紛

公司內部出現的勞動糾紛應先由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一方或雙方都可請北京市勞動部門仲裁,如果有一方對仲裁結果不同意,該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臨時性人員的聘用

13.1 臨時性人員的定義,指聘用期不超過一年,公司臨時聘用的人員。

13.2 聘用程序,公司聘用臨時性人員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討論同意,由總經理決定後,簽發聘書。

13.3 聘用臨時性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需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討論決定。

13.4 聘用臨時性人員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

解釋和執行本勞動合同時,雙方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合資企業合同和其它有關條例。

第十五條 生效和期限

15.1 在本合同簽署後,雙方應立即將本合同報北京市勞動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備案。本合同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爲五年,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行延長五年。

15.3 本合同內容如與中國政府的規定有牴觸,須按政府規定及時修改。修改後的合同同本合同構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雙方書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未盡事宜將參照中國政府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本合同雙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權代表於上述日期簽訂本合同,特此證明。

簽署人:

職務: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簽署人:

職務: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篇2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出臺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發展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

日立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立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爲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並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爲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信息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祕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祕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僱。但解僱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牴觸的條款。

第四條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爲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工會活動

第五條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爲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儘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週爲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於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第七條工會會員因工會活動離開公司工作時,應事先按規定的報告書通過所屬上級向公司申報。

第八條公司允許工會有工會支部從會員中選任專門從事工會工作的脫產幹部和書記。

公司對專職從事工會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條細則外,按下列條款對待:

1.不支付工資。

2.不支付交通津貼。

3.可與其他工會會員同樣利用工廠衛生福利設施。

4.公司不負擔各種社會保險及養老年金基金中僱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但如有申請,公司可爲其代辦交納保險費手續。

5.在適用有關就業規則方面,除因不從事公司業務而部分不能適用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6.在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的變動與會員相同。

8.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9.專職從事工會工作結束後恢復原來工作。

第九條工會及其支部應通告工會幹部的名單,所屬部課名、就任離任的日期及其書記的.名單、錄用退職的日期。

第十條工會及其支部爲進行工會活動,使用工會事務所及公司的設施、物品、場所時應事先徵得公司的認可。

使用公司的設施等時不能用於工會業務以外的宣傳、廣告以及政治目的。工會及其支部需要宣傳、報道、通知等可使用規定的布告欄。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條公司按本章規定的基準對工會會員進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錄用職工時,從15歲以上的志願者中經過權衡決定錄用者。

第十三條新錄用者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以正式職工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公司可取消錄用。試用期滿14天后取消錄用時,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由於業務上的原因,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會員或改變會員擔任的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公司在決定調動時應充分考慮會員本人的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因業務上的原因認爲有必要時,可派遣會員去公務部門、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第十六條公司錄用大量員工時,應事先與工會、工會支部聯繫,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公司當會員大量調動、派遣、轉任時,應就有關基本事項與工會、工會支部協商。

第十八條工會會員有下列情況時,給予不同期限的休職:

1.因疾病、傷病(不包括工傷)長期缺勤者的休職(見下頁表)。

2.因事故缺勤已達1個月繼續缺勤時給予2個月休職。

3.派遣在外時爲整個派遣期間。

4.就任國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等公職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職,且公司認爲必要時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屬第1款、第2款的休職,當公司確認其休職原因消失時,可提前讓其復職或根據情況予以延長。

屬第3款、第5款的休職期限後給予復職。

休職期限

缺勤開始時的連續工齡

休職開始日期

結核性

疾病

高血壓、癌、神經系統疾病及跌打損傷疾病

其他疾病

1年以內

缺勤已達4個月

17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1年至3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0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3年至5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1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5年至2019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3個月

16個月

14個月

2019年至20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9個月

24個月

18個月

20年以上

缺勤已達6個月

33個月

30個月

24個月

第十九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經審查後給予褒獎:

1.工作誠懇爲人表率。

2.工作效率顯著出類拔萃

3.提出有益於業務或發現業務上問題的重大報告。

4.事業上有發明創造及刻苦鑽研。

5.防止了災害事故的發生或在緊急情況下建立功勳。

6.當他人遇難時積極搶救。

7.參加與業務有關的進修、教育、比賽活動,成績優異。

8.爲國家、社會作出功績,成爲公司職工的榮譽。

9.其他被公認爲有必要給予褒獎的事蹟。

第二十條會員工齡滿2019年、滿25年以及滿35年時給予褒獎。

第二十一條褒獎按下列方式授予:

1.獎狀;

2.獎品;

3.獎金;

4.獎勵休假。

褒獎將在公司內張榜公佈。

第二十二條對有特殊功績的人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之事由,被認定程度輕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顯悔改表現時,免於懲戒處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事由,可給予懲戒。

懲戒分爲譴責、扣罰工資、停止工作及懲戒解僱四種。

1.譴責時交付處分說明書以戒將來。

2.扣罰工資時交付處分說明書,每次扣罰金額爲一天平均工資的50%,一個月的總額爲月工資總額的10%以內,以戒將來。

3.停止工作時交付處分說明書,停止其30天以內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

4.懲戒解僱不需事先預告,隨時解僱。懲戒處分在公司內張榜公佈,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有關解僱和停工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會員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據情節給予停止工作、扣罰工資或譴責處分:

1.無正當理由,隨意曠工。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勤。

3.在廠內修理、製作私人物品或委託他人在廠內修理製作個人東西。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離開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爲。

5.無正當理由,妨礙生產。

6.僞造欺騙有關工休、外出的手續、報告。

7.因喧譁、酗酒、風紀不整等不良行爲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8.對公司和公司內人員進行中傷誹謗、敗壞他人信譽等不當行爲。

9.不認真管理火源或未經許可私自點火。

10.違反有關預防災害及保健衛生的規則或指示。

11.因消極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認真造成破壞性災害、重大業務事故或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12.在公司的設施內(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經許可張貼傳單或廣告等。

13.在業務上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

14.嚴重損害公司職工的名譽。

15.類似上述委不得體的行爲。

職工對上述行爲給予幫助、共謀、教唆或煽動者,與上述處分相同。

第二十六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給予懲戒解僱處分,但可酌情給予停工或扣罰工資的處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7天以上曠工。

2.對公司的人員施行暴力威脅或綁架關押他人。

3.未經許可拿走或企圖拿走公司物品。

4.未經許可攜帶對公司秩序、安全衛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丟失、濫用、藏匿公司的設備、動力、資材、機械、工具、產品、文件或宣傳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做了自己權限以外的行爲或無故不遵守上級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當的禮品或詐取錢物,以謀私利。

8.依據刑法被判爲有罪。

9.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的重大祕密。

10.僞造經歷、採用欺騙手段進行公司。

11.未經公司同意,受僱他人。

12.經常受到懲戒處分、警告,但無悔改之意。

13.屬前條各款,情節嚴重。

14.類似上述很不得體的行爲。

會員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對其他各款的行爲提供幫助、進行共謀、教唆或煽動的,與上述處分相同。

會員作出上述行爲,公司認爲其出勤將給工場秩序帶來很壞影響時,在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前,令其休職。

第二十七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可給予退職:

1.因本人原因申請退職。

2.到達退休年齡。

3.調任所屬公司。

第二十八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給予解僱:

1.根據第二十六條給予懲戒解僱處分的。

2.神經和身體殘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業務能力或業務成績明顯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職期滿後的。

5.就任第十八條第4款公職,沒有辦理休職或休職期滿後沒有復職的。

公司在根據本條第3款作出解僱決定前,爲激發其工作能力,應先考慮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不得已情況下解僱會員時與工會或工會支部協商。

第三十條屬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4款的解僱,應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如支付工資可相應縮短預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預告解僱時,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所剩預告天數支付平均工資後隨即解僱。

第三十一條屬第五十四條第4款公傷休假期間及第五十四條第9款生育休假期滿後30天內不可解僱。

公傷休假者治療3年尚未痊癒,須取得公傷保險年金待遇後給予解僱。

第三十二條退休年齡爲60歲。

第四章勤務

第一節勤務

第三十三條會員每天就業時間爲8小時45分。分爲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和休息時間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終了時間的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公司因電力、煤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週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調整每天的工作時間。

就調整工作時間的上下班時間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總部和分店的就業時間另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由於業務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與工會協商延長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提早上班、加班、臨時召回上班),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4小時,一週不超過12小時。但是,確有緊急業務情況時,屆時與工會支部協商確定延長實際工作時間。從事有害業務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2小時,一週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五條18歲以上的女子超時勞動及深夜勞動事項按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執行。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時30分。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讓未滿18歲的會員超時勞動或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勞動。

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讓16歲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條因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緊急情況下,可不受前3條和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制約,在必要的限度內延長實際工作時間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長實際工作時間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業務上的需要可讓會員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業時間及交接方法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條因業務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常規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而採取特殊的時間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時間制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條警衛人員、汽車駕駛員、宿舍管理員等屬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章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之規定。上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及休假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條因業務上的關係,需要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原則上每週工作6天。

上述每週需工作6天的工作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出差。出差期間作爲工作時間,但如有上級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費另與工會商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派遣會員外出工作(依據勞動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條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值班,有關值班規定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條對給未滿1歲的嬰兒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請,可去哺乳場所一天兩次,每次有30分鐘的哺乳時間。

第四十六條會員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須辦理規定的手續。

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需辦私事外出時,應得到公司認可。

第四十七條會員缺勤時應通知規定的手續得到公司認可。

因私傷病達7天時,應遞交醫師診斷書,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證明。

因傷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時應說明具體的理由。

第四十八條會員因下述事由不得已遲到、早退時,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1.行使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

2.因工負傷,治療疾病。

3.執行公務。

4.天災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爲預防傳染病而切斷交通或公司認爲有必要停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不允許進入工場或退出工場:

1.被認爲風紀不整或有礙於衛生。

2.攜帶不屬業務用的火器、兇器及其他危險品。

3.其他類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條會員出入工場時除經過規定手續、得到許可外,不得將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或帶出工場。

第二節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條會員的休假日爲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國民節日。

5.7月16日(公司創立紀念日)。

6.勞動節。

7.本條第1款與本條第4款的國定節日重疊時爲星期一。

8.5月4日。

因業務關係不能休息時,根據與工會支部的協定給予倒休。

第五十二條因業務工作需要,根據與工會的協定可讓會員在上條休假日裏勞動。但不安排未滿18歲的會員在上條第1款的休假日裏勞動。

18歲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會員在休假日勞動後,應在2周內給予相應天數倒休。

第五十三條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常規工作時間結束後至第2天工作時間開始止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第2天爲休息日。

第五十四條會員能夠申請下列的休假,但是,會員應在當天工作開始前申請預定休假的天數:

1.年休假

連續工齡1年內每年10天

連續工齡1年以上2年以內每年12天

連續工齡2年以上3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3年以上4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4年以上5年以內每年14天

連續工齡5年以上6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6年以上7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7年以上8年以內每年16天

連續工齡8年以上9年以內每年17天

連續工齡9年以上2019年以內每年18天

連續工齡2019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爲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餘數則轉入第二年,但僅限於第二年,不能再續轉。

如會員申請休假時間有礙於業務正常進行,則更改其休假時間。

2.慶喪休假

(1)婚姻(包括結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2天

(3)喪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

3.調動休假

因工作調動,公司認爲有必要搬家時給予下列時間,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數:

單身赴任

攜家屬赴任

家屬阻撓

外地

3天

6天

4天

附近地

2天

4天

3天

市內

1天

2天

2天

4.工作休假

因工負傷或患病爲醫師的診斷書所提出的時間,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診斷書。

5.公務休假

(1)就任都道府縣市區町村會議員的會員出席議會或執行其他業務的時間。

(2)根據勞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穩定法執行公職以及根據公安委員、教育委員、農業委員、民生委員等法令執行公共性職務的會員執行公務所需要的時間。

(3)作爲證人、鑑定人、旁證人出席法院或相應的機構活動時所必需的時間,但與私人有關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規定的休假如不妨礙公務,公司可依其申請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災休假

遭受天災(火災、地震、風災、水災等)給予公司認爲必需的時間,與會員分居的受到會員撫養的家屬也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7.交通中斷休假

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斷不能出勤時給予必需的時間。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爲預防傳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認爲必要的歇工時間。

9.生育休假

預產期8周(多胎爲10周)以內以及產後8周爲產婦休假時間。但產後6周,本人申請復工,且醫師認可時,公司可准許復工。

10.其他休假

經期勞動有顯著困難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給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給予延長。

第五十五條因天災、電力限制、機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給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節連續工齡

第五十六條連續工齡以月爲單位計算(未滿月捨去)。從會員錄用之月算起,至解僱或退職之月止。經過試用期後正式錄用者連續工齡從試用之月起計算。

第五十七條因合併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員將原公司的工齡與本公司工齡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

培訓生、技校生及臨時職工被錄用爲正式職工後,計算其正式職工前的工齡。

第五十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休職期間按下列方式計算連續工齡:

1.第1款(長期病假)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職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五章報酬

第一節總則

第五十九條會員的報酬均由本章規定。但與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與就業天數不同時,另與工會商定。公司不對非工會會員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如工會有意見,將聽取之。

第六十條公司不以女子爲由給予女子比男子差的報酬。

第六十一條報酬分爲工資、退職金、年金、休業津貼及其他報酬。

第六十二條有關退職金與年金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三條工資分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除計劃職員)、撫養和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

第六十四條標準內工資水平另與工會商定。

伴隨標準內工資水平的變化,必要時可修改本章有關工資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公司根據成績原則上每年支付兩次獎金。

第二節基本工資

第六十六條基本工資作爲月工資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條中學、高中、工業中專、大學畢業後直接進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資與工會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員的初次基本工資可個別決定,但其最低額度另與工會商定。

第三節附加工資

第六十八條附加工資按職務種類、職務等級及特種職務確定。計劃職務的附加工資分爲定額部分和考覈部分。定額部分根據出勤天數支付,考覈部分經考覈後支付。

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要職務以及間接或直接技能職務的附加工資經考覈後支付。

工師、主事的考覈率等同。

第六十九條附加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定額部分

定額

------×出勤天數(以規定工作日爲準)

20.58

休假日、節日等參照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

2.考覈部分

基本工資×考覈率

第七十條上條的定額及考覈率的平均數和最低數與工會另行商定。

出勤天數爲工場平均出勤率以上時,考覈率不低於最低數。

計劃職務的考覈項目爲職務、技能、勤懶;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考覈項目爲技能、勤懶。

第四節職務工資

第七十一條職務工資支付給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人員。

職務工資率根據對職務的評價後製定的職務等級確定。

第七十二條職務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2.技能職務

非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間接承包者

評定基準(一)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評定基準(二)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有關工場工作效率數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1.12

----------×實際工作時間×效率數

164.66

效率的計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實施細則與工會支部商定。

3.特種職務

根據職務內容參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條職務工資率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條暫行職務工資率如下:

1.職務等級

職務等級第1級至第4級的人員被任命下術職務以下者,適用下述工資率:

職務種類

職務等級

主管職務

技能職務

1級

2級

3級

4級

4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3級工資率

3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2.年齡調整

(1)技能職務年齡在23歲以上,爲4級以下職務者適用4級工資率。40歲以上5級以下職務者適用5級工資率。

(2)主管職務年齡在25歲以上,爲3級以下職務者適用3級工資率。

第七十五條初任工資率如下:

(1)主管職務

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爲2級工資率。

(2)技能職務

技校或日立工業專科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爲3級工資率。

中學畢業後直接進廠或相當於上述者爲2級工資率。

第七十六條職務變動時按下述辦法辦理:

1.職務提升時直接適用提升後的職務級。

2.職務下降時下述期間仍適用原職務級,期滿後改爲下降後職務級:

(1)因本人責任爲3個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傷)爲6個月。

3.支援廠外派遣外了時爲外出全部時間。

第七十七條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非承包者屬下列

情況作爲100%出勤對待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作爲100%實

際成績效率對待支付職務工資:

1.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公司認可的工作時間內的工會活動。

2.第四十五條的哺乳時間。

3.第四十八條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權、因工負傷及因疾病治療遲到、早退或外出時間。

4.第五十一條的年末開始、國民節日、公司創立節、五一節。

5.第五十四條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3款的調動休假。

7.第五十四條第6款的遭災期間爲下列時間(略)。

8.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八條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非承包者屬下述情況作爲50%出勤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者作爲50%實際成績效率支付職務工資:

1.第四十八條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災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預防傳染病而遲到、早退的時間。

2.第五十四條第6款遭災期間中超過前條第7款的時間。

3.第五十四條第7款的交通中斷休假。

4.第五十四條第8款的預防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間2天以內的期間。

6.上述各款以外的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九條公司對下列時間的情況不支付職務工資:

1.第五十一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遲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時間(不包括第四十八條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的情況)。

3.第四十九條的禁止進入工廠的時間。

4.第五十四條第2款的慶喪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5款的公務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過2天的期間。

7.第一百二十七條禁止就業的時間(工資計算月達一個月的期間)。

8.第一百二十八條因限制就業被縮短的時間。

第八十條公司對會員不從事本職工作而從事零雜工作時,對從事零雜工作時間的效率作中下處理:

1.因無工作(本工作沒有的狀態)命令從事的零雜工作作爲90%的實際效率對待。

2.有本職工作,被命令從事零雜工作作爲100%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一條公司當會員無工作可做時,對無工作時間的效率作爲82%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二條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於82%。

第八十三條公司對會員從事重勞力、危險、有害、高熱等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或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時,根據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資率。

有關特殊工資率及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以及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種類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條公司於基準月內當承包者的工廠平均效率超出107%時,調整爲107%,低於93%時,調整爲93%。

效率爲107%至93%之間時,不進行調整。基準月原則上爲增薪的實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資表修改之月作爲基準月與工會協商後決定。

第五節津貼

第八十五條公司向會員支付撫養地區津貼。撫養地區津貼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條撫養親屬指以下所述親屬,與會員一起生活、依靠會員的收入維持生計者:

1.配偶(包括事實配偶)。

2.60歲以上的直系親屬。

3.18歲以下的直系親屬及弟妹。

4.患重殘疾的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區町村長證明被撫養者屬3代親屬以內的親屬,且公司認爲合適的人。

第八十七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直接履行規定的手續向公司申報:

1.成爲新職員或復職後有撫養親屬。

2.有了新的撫養親屬。

3.撫養親屬死亡。

4.撫養親屬中有人不具備撫養條件。

第八十八條撫養地區津貼從前條第1款或第2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開始支付;從前條第3款和第4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的第二個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條公司對下述會員超時工作10小時以上給予10小時、不滿10小時給予相應的超時津貼:

1.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員及相當於營業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2.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技術員及相當於營業技術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但不包括進廠1年以內的人員及常駐國外的人員。

第九十條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加班時對其加班每1小時支付下述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30%

第九十一條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休假日加班時,雙休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40%

對第五十一條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條屬前2條會員在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加班時,除支付前2條規定的加班津貼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貼。

深夜工作津貼對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三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接班工作時支付交接班津貼。

交接班津貼的標準另與工會商定。

交接班津貼根據上述的標準,在考慮交接班的種類和內容的基礎上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九條的工作,根據工作的內容及期間支付津貼。

津貼額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替工作時支付交替津貼。

交替津貼對交替工作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六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時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貼,其金額另與工會商定。

第九十七條公司除本節規定外,按需要另設津貼時,其津貼的種類及額度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六節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條公司向會員明確說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爲止工資的明細科目、在該月的工資支付日裏予以支付,但工資支付日爲休假日時提前一天支付。

工資支付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條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額:

1.所得稅、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民稅。

2.各種社會保險費。

3.公司宿室修理費或宿室租用費。

4.每月規定的工會費。

5.日立公司互助會會費及個人負擔費和貸款的月歸還費。

6.厚生年金的個人負擔費。

7.住宅貸款及特別貸款的償還費。

8.住宅分期付款費及銀行分期付款費。

9.向職工銷售物品費。

10.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費用。

第一百條公司在會員遇下列各款情況需籌集費用時,對其申請可在工資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資:

1.本人或撫養親屬結婚、生育、喪葬。

2.本人或撫養親屬遭遇天災或其他災害或受傷、患病。

3.本人或撫養親屬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鄉一週以上。

4.其他與上述各款相應的情況。

第一百零一條公司對會員符合第五十四條第4款時,停止支付那個期間的工資,而支付第六章規定的工傷休假補償費。

第一百零二條公司在會員取得第五十四條第9款的生育休假時,不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三條公司對第五十二條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條通宵加班後的倒休不支付工資。但撫養地區津貼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根據第五十五條讓會員休息時不支付工資而支付休業津貼。

休業津貼的金額如下:

1.因天災事故、電力限制、機械故障等原因休業,休業1小時支付工資的75%。

2.因公司業務原因休業,1小時支付小時工資的82%。

但是由於經濟形勢急劇變化,造成減量生產時的休業,在同一個工資計算月份內,第2次前,休業1小時給予小時工資的90%,第3次以後,給予小時工資的95%。

第一百零五條會員缺勤時的工資按下列處理:

1.出勤天數不滿工資計算月全月時,基本工資、撫養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全額支付;附加工資、職務工資按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處理。

2.從工資計算月第1天起對月終連續缺勤時,不支付該月的工資。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對會員屬於第十八條第3款或第5款時,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對會員缺勤開始後7天內沒有申請請假或沒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遲到、早退、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時,不支付該時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八條公司對會員在工作時間組織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爲時,除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但屬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時,不支付加班津貼。作爲爭議行爲的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誓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時,按下列公式調整工資額度: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除去額定部分)+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其他津貼指常駐津貼、駐在津貼、調整津貼、沖繩特別津貼、支援津貼、宿室勤務津貼

第一百一十條日工資額的計算將1個月就業天數定爲20.58天,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將1天工作時間定爲8小時。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協議的小時工資如下列: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特別工資率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協議的平均工資爲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平均工資。

第七節其他工資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對會員上下班所需交通費,每月超過300日元的費用以交通補助費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時全部由個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按前條公司爲會員購買月票,當會員在月票有效期內退職時,收回月票。

第六章災害補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當會員負傷、患病或死亡時,依據本章規定,給予補償或救濟。

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會員因業務負傷或患病時,給予必要的醫療費用;治癒後如留有殘疾時給予補償;如因工死亡時給予遺屬必要的補償並提供喪葬費。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司對第五十四條第4款的工傷休假職員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稅以後的平均日工資。如職員依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享受病假補償待遇、傷病補償年金以及依據勞動災害保險特別支付金規則享受病假特別支付費、傷病特別年金,根據其金額限度,不支付本條規定的補償費。

在享受工傷休假期間,如工資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補償費也相應增額;工資水平降低時,將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減額。

第一百一十八條有關工傷疾病及醫療補償的範圍、殘疾補償的殘疾等級、遺屬補償費的範圍及順序等,均按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條會員非因工負傷、患病留有殘疾時,根據殘疾程度作如下區分給予支付殘疾救濟費:

殘疾程度

殘疾補助費

終身生活不能自理

40天日工資+(工齡×3天日工資)

終身喪失勞動能力

30天日工資+(工齡×2天日工資)

只能從事輕便勞動

20天日工資+(工齡×1天日工資)

上述殘疾補助費在會員傷病治癒後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條會員因重大過失負傷或患病時,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補償費、殘疾補償費或殘疾補助費,但只限於行政官廳認定的因工負傷或患病的情況。公司依據本條,在接受行政官廳認定時,聽取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安全衛生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章福利衛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爲了提高會員的福利衛生,努力改善充實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運動場等其他福利衛生設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努力發展福利互助會。

第八章安全衛生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爲工廠的安全衛生採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爲實現上述目的,在每個工廠設立安全衛生委員會,必要時,建立設施;貸款購置安全衛生用具;配備醫生。

會員爲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持衛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安全衛生委員會由工廠長指名的委員及選任的委員組成,但委員中的若干名由工會推薦。

委員長招集安全衛生委員會,就審議的內容向工廠長申報。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委員會的工作的必要事項由工廠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爲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健,對會員進行有關安全衛生的教育培訓。

第一百二十六條對會員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診斷。

除上述規定,認爲有必要時,對全部或部分會員進行健康診斷或採取預防接種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司對患傳染病及精神病或勞動將導致病情惡化等醫師認可的人員,停止其就業。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對下列人員作爲健康照顧者採取限制就業、縮短工作時間、改變工作內容、治療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齡20歲以下,就業6個月以內者。

2.結核病毒轉化陽性反應不滿1年者。

3.因病或身體虛弱需要一定保護者。

4.孕婦。

第一百二十九條按照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滿18歲及孕婦、產後不滿1年的女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讓缺乏經驗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作爲培訓對象的人員不受上述的限制,給予必要的技能培訓。

第九章申訴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申訴指對勞動待遇、作業條件,以及人事管理等與勞動協約、就業規則有關的各項規定的解釋或運用有不平不滿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會員對公司的申訴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廠申訴處理委員(以下稱工廠委員)雙方各3人組成。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會方面的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及有關的工廠委員雙方各4人組成。

工廠委員原則上從100名工會會員中挑選2名以內,然後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遞增1人的比例從工會會員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工廠委員接受工廠會員有關申訴處理的委託後,對事實進行調查並認爲妥當的話,向公司該課長提出申訴。

課長應對申訴迅速向工廠委員答覆。課長的答覆未能解決問題時,課長可以直接召集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與工廠委員協商,在3天內努力解決。

第一百三十四條該申訴通過上述階段仍沒有解決時,工廠委員可將對該申訴協商的經過記載書面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某申訴涉及兩個課以上的問題或牽涉到整個事業所的問題,實際上在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無法處理時,可將該申訴提交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當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和本人有異議時,可通過工廠委員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條對上訴的申訴,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迅速召開會議,努力在7天內予以解決。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多數工廠內存在同一種類的申訴或事業所處理委員會正在審理的申訴有同一性質問題從另一工廠提出時,經過覈實可以合併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通過上述階段仍解決不了的申訴可移交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申訴的處理得到本人認可或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時,表明該申訴已最終解決。對該事項不能再通過其他形式作爲申訴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必要時安排書記員作記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姓名及所屬單位名稱雙方互相通知。

公司爲處理申訴安排申訴處理委員出差時,對出差費用公司給予工會支部以補償。

第十章團體談判及爭議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互相間的團體談判均在本章規定的談判委員會內進行,雙方應真誠努力解決問題。

團體談判原則上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團體談判在下述事項內進行:

1.有關勞動待遇事項制定協議協定。

2.根據協議協定,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決定的協議協定的內容。

3.修訂協議協定。

4.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之間有關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申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工會或工會支部計劃舉行團體談判時,通過書面或口頭將談判事項及出席談判人員相互進行聯繫,協商談判時間、場所等爲順利開展談判工作的事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進行團體談判通過中央談判委員會及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上述談判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和事業所所長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談判委員和工會、工會支部指定的工會方面的談判委員各15名以內的人員組成。談判委員會必要時,可設專門委員會處理特定的事項。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篇3

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_________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__(下稱“公司”)與“_________公司工會”,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工會,其辦公地點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__(下稱“工會”,並與公司合稱“雙方”),於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簽訂。

前言

(一)根據_________和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僱傭的條款和條件,並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二)合同系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爲促進公司發展,調動職工積極性,正確處理公司與職工的關係,本着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平等和友好協商簽訂。

(三)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工會應協助公司搞好生產、經營和管理,協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項基金,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的義務,配合公司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公司提高經濟效益。

第一條 定義

(一)“僱員”係指由公司僱用的取酬人員,但不包括合資合同第46條所述少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中方高級管理人員。

(二)“主管人員”指任何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行使主管職能的任何僱員。

第二條 職責

(一)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義務

僱員應勤奮地履行其職責並努力促進公司的業務,公司應就僱員的勞動向其付酬,並促進僱員福利及努力改善僱員的文化生活。

(二)僱員的具體職責和義務

1.每個僱員的責任將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會和總經理隨時代表公司予以確定。

2.每個僱員必須按照其主管人員指示盡最大的努力認真執行任務,與主管人員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個人勞動合同以及公司頒佈的工作規章的規定。

3.所有僱員必須遵守以下各項:

(1)小心操作交給他們的設備和工具;

(2)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與其它僱員隨便來往;

(3)不向公司外人員或在履行職責時不需要了解有關情報的公司內人員披露有關公司業務或經營的情報,除非經公佈的法律或法規強制要求公開這些情報;

(4)受公司僱用期間,除經公司批准,不得受僱於公司以外的其它僱主;

(5)避免有損公司聲望、名譽或業務的行爲;

(6)未經同意,不得爲個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錢或財產。

4.鼓勵僱員提出改進公司經營的意見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安全、工作環境、產品質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見和方法,提出值得受獎勵的意見或方法的僱員將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金或獎勵。 5.除經公司管理部門明確授權,僱員無權亦未被授權爲公司或代表公司達成任何交易或訂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爲。

(三)公司的具體職責

1.公司將尊重僱員的人格和個性,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爲其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任務。公司將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

2.公司鼓勵管理部門、主管人員和僱員之間的和睦關係,並適時頒發公司業務有秩序進行所必須的工作守則。

3.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條和與僱員個人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所述發給僱員基本工資和提供補助。

4.公司應按《合資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積極支持工會工作,爲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室和辦公設備。公司每月按企業職工(包括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2%)撥交工會經費,該筆金額應作爲公司開支。工會可以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5.公司將爲僱員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託兒所、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四)工會的具體職責

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和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三條 僱用手續

(一)公司作爲中外合資企業,根據有關法律享有企業自主權,有權依法僱用和解僱其職工。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公司經營需要自行決定公司招聘僱員的標準和人數。

(三)公司招聘計劃和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三)公司僱員成爲公司正式僱員前應合格完成六個月的試用期。

(五)公司將與僱員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格式附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a。

(六)職工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前,公司和工會應指導僱員明確個人勞動合同載明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

(七)從_________轉入_________的職工,其在_________的工齡應視爲在_________的工齡。

第四條 工作時間、節假日

(一)工作時間

1.公司董事會決定基本工作周,以適應全部生產能力。

2.僱員正常工作時間每天八小時(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時間),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3.公司可隨時更改僱員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動僱員工作日的起始和結束時間。由於工作需要,經以工會和員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在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適用法律許可者除外。

4.公司應嚴格控制僱員加班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情況。

5.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爲保障僱員健康,工會可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6.僱員必須按公司工作規章規定的程序報告每天出勤情況。任何僱員由於個人原因擬遲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員的同意。遇有緊急情況不可能事先批准,僱員應儘快報告緊急情況的性質和未能提早報告的原因,但最遲應在復工時立即報告。 (二)節、假日

僱員每年享有下列法定節、假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司可適當增加節、假日休息天數):元旦(一月一日)_________一天;國際勞動節 (五月一日)_________一天;國慶節(十月一日)_________二天;春節_________三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三)有薪假期

1.受公司連續僱用滿一年的職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對有貢獻的的職工可適當增加休假天數。

2.經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四)特殊性質的事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病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婚假、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執行。

(七)喪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辦法執行。家有喪事的僱員應立即報告其部門主管。

(八)探親假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辦法執行;但是享受探親假當年應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2.有資格依適用法規享受探親假之僱員可由公司自行決定,並事先取得總經理批准後享用探親假。

第五條 工資、補助和各項基金

(一)公司有權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決定僱員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的分配製度,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並考慮消費、物價上漲的因素,應增加僱員工資。公司制訂和修改上述分配製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二)董事會根據資格決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

(三)僱員有資格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津貼、獎金和福利,以及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補助。

(四)公司將根據董事會制訂的方針,按僱員的工作表現和對生產的貢獻以及公司的效益,決定是否發給獎金及獎金數額。

(五)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對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費。對在公休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費。對在節假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費。如果僱員因未在正常工作時間認真自覺履行其工作任務而需加班,公司不發給任何加班費。

(六)公司應支付法律規定的任何其它金額,包括病假工資和節假日工資。

(七)支付僱員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任何其他付費應由公司直接支付給僱員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所得稅和其它稅賦或費用,該稅賦或費用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由有關僱員本人負擔並由公司扣繳。

(八)如果公司臨時停產,停產期間公司應向僱員支付停產期工資,金額相當於僱員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產超過一個公曆月,公司應決定採取相應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預期的措施。

(九)除第(五)款規定的費用外,公司將對下列費用負責:

1.每一上班僱員的午餐費;

2.每一僱員工作服的費用;

3.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僱員責任保險費用;

4.按董事會批准的“公司獎勵制度”,從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獎金和福利費用;

5.按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1.項,付給僱員的款項。

(十)公司依照_________規定,按比例提取各項費用和基金;

1.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七點五(7.5%)的中方職工醫療基金;

2.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發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日常勞保福利費用(包括辭退補償金);

3.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養老儲備金;

4.按年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1.5%)的中方職工日常教育經費;

5.按中方職工人數,按每人每月元的標準向_________市財政局交納中方職工糧、油、燃料、副食、文教衛生和其他各項價格補貼費。公司評爲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後,除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醫療、福利費用和住房補貼以外,不再上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

6.根據《_________》,公司和職工個人每月應交存工資總額10%作爲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

7.其它符合規定的費用基金。

(十一)公司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上述費用和基金,並定期向工會通報使用情況。

第六條 獎勵、獎金和補助

(一)公司對僱員的出色工作,長期、忠誠的服務,對公司有益的行動和建議,給予表揚和嘉獎或給予公司認爲合適的獎勵,這類獎勵可以用獎金辦法頒發。

(二)對下述特別情況,將發給下述特別補助:

1.僱員結婚:人民幣_________元;

2.僱員第一次生育:人民幣_________元;

3.僱員由於長期生病被解僱:人民幣_________元。

4.僱員父母亡故: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發給僱員獎金:

1.在達到生產目標、完成工作任務或增加生產效力方面取得傑出成就;

2.模範執行公司工作規章;

3.生產、技術的創造發明或改進生產方法和技術;

4.對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或工作環境作出貢獻;

5.提出有用的建議,並因此防止意外發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損失。

6.其他應予物質獎勵的模範行爲。

獎金和其它獎勵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給僱員本人。

第七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

(一)公司應遵守適用於合資企業的關於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的法規,以保證安全文明生產,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僱員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僱員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二)僱員每年體檢一次,費用由公司負擔。身處有害環境的僱員可視情況增加體檢次數。

(三)僱員應遵守中國有關的安全法規,以及隨時由公司頒佈的安全規則。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職工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如僱員因工業事故死亡或受傷,或嚴重職業中毒和發生其它引起傷害的職業事故,公司應按照國務院一九九一年頒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時向公司的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及工會組織報告,並接受他們的調查和處理。

(六)公司負責購買全體僱員的責任保險。

(七)公司負責向職工提供勞保用品並制定勞保用品發放細則,此類細則應足以在任何氣候和工作條件下對工人進行保護。

(八)公司將執行政府有關合資職工的退休政策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認爲適當的退休養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條 處罰和解僱

(一)解僱試用期內的僱員

試用期內任何一方有權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

(二)因故解僱和其它處罰

1.公司解僱其正式僱員時,應提前三十天發給正式僱員和工會書面通知。公司對於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削減基本工資或停職等處分,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以開除。

2.上述批評指公司要求僱員作出書面道歉及公司指示僱員今後如何改進的情況。削減基本工資指公司要求僱員作出書面道歉,並對其第一次違章扣取其每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計薪期間因違章削減工資金額不能超過該計薪期間所發工資額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職指僱員停薪停職,爲期不超過七(7)天。

(三)由於傷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僱

1.公司制定公司有關病假的規定和制度;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對屬於下列情況,公司不會按第八條(二)款規定解僱僱員:

(1)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國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四)通知和備案

公司解僱僱員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被解僱僱員,並報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五)解僱費

如果公司在集體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第八條(二)款和第八條(三)款1.解僱僱員或僱員個人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未予續約,被解僱的僱員可根據其受公司僱用時間,每工作滿一年可領取一個月的公司平均工資,工作滿十年的僱員自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領取一個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資。僱員由於長期生病和因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被解僱可酌情加發給僱員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對開除的僱員不發給解僱費。

(六)由於公司違法引起的解僱

因公司嚴重違反合同侵害僱員合法權益,僱員提出辭職時,公司需按規定支付解僱費。

(七)工會代表

對於公司僱員的解僱、辭退或懲罰,須徵求工會意見,有關僱員或就有關問題向公司陳述其立場。工會如果認爲不合理,有權提出反對。工會可以派代表與代表董事會的管理部門磋商,尋求解決的辦法,但管理部門有作出終局決定的最終權利。如有爭議按第十二條(二)款執行。

(八)被解僱的僱員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僱的僱員應立即向公司歸還所有公司擁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權的文件、設備和其它財產。

第九條 辭職

(一)一般性辭職

在第八條(二)款規定的前提下,要求辭職或退休的僱員在取得工會同意後,必須在建議的辭職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體說明有理由辭職的特別情況,對這類辭職的請求,公司不得無理拒絕。辭職僱員無權獲得解僱費。

(二)受過特別培訓僱員的辭職

儘管有第八條(一)的規定,任何參加過公司出資培訓的公司僱員,如在受訓結束起五(5)年內從公司辭職,需向公司償付培訓費用,其金額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辭職僱員無權獲得解僱費。

第十條 保密、不競爭

(一)僱員同意對獲披露的有關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生產管理過程和技術、推銷或財務資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客戶、產品、程序、業務和服務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將其披露給公司內外任何人士,亦不將其用以與公司進行競爭或用作僱員履行本合同規定職責和義務以外的其它用途。

(二)公司與僱員個人勞動合同終止時,僱員應把其佔有的全部公司圖紙、藍圖、備忘錄、客戶名錄、配方、財務報表或促銷資料歸還公司。

第十一條 發明

本合同有效期內,僱員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藝產品或配方方面的發明(“發明”),該等發明應是公司的專有財產,僱員應立即將其披露給公司,並採取必要步驟(包括簽署文件),使公司擁有這些發明的產權和所有權。儘管有該規定,對僱員在工作時間外,在未使用或參考公司設施、機密資料或材料情況作出的任何發明而獲得的全部專利,僱員應有權保留所有權。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和爭議的解決

(一)監督檢查

爲保障勞動合同的全面執行,公司和工會將根據人數對等原則組成勞動合同監督小組,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勞動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代表。雙方亦可應一方要求,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和協商有關公司和職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二)勞動糾紛

公司內部出現的勞動糾紛應先由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一方或雙方都可請_________市勞動部門仲裁,如果有一方對仲裁結果不同意,該方可向_________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臨時性人員的聘用

(一)臨時性人員的定義,指聘用期不超過一年,公司臨時聘用的人員。

(二)聘用程序,公司聘用臨時性人員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討論同意,由總經理決定後,簽發聘書。

(三)聘用臨時性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需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討論決定。

(四)聘用臨時性人員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

解釋和執行本勞動合同時,雙方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合資企業合同和其它有關條例。

第十五條 生效和期限

(一)在本合同簽署後,雙方應立即將本合同報_________市勞動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備案。本合同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爲_________年,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行延長_____年。

(三)本合同內容如與政府的規定有牴觸,須按政府規定及時修改。修改後的合同同本合同構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雙方書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未盡事宜將參照政府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雙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權代表於上述日期簽訂本合同,特此證明。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爲______個月。工種______.

第二條 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爲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爲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准,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於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覈批准,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於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並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爲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後,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爲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篇5

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市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屬於:______(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務工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准,勞務市場介紹,同意招用乙方爲臨時工,根據有關國家有關規定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經雙方協商同意自願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如甲方需要繼續留用,經乙方同意,雙方可以續訂合同,並辦理鑑證手續。

二、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臨時生產(工作)任務。乙方若同意,須服從。在合同期內甲方因調整生產(工作)任務,需要變更乙方的崗位和任務,需經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辭職,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一)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週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時工作制。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應控制每日加班不超過_________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_________小時,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雙方商定,按規定發給加班加點費。

(二)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乙方的崗位和承擔任務,甲乙雙方協商定爲爲每日__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加班工資,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勞動貢獻,定期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在本合同雙方約定欄中約訂。從事夜班的,應發給夜餐費_________元。

(三)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情況,甲方每天發給乙方基本生活費_________元。

四、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待遇

(一)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金繳納辦法與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甲方負擔_________元,乙方負擔_________元。乙方繳納金額,先由甲方統一支付,後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乙方如符合招工條件,單位又有指標,可招爲勞動合同制工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可隨同轉移,合併計算繳費年限。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最長不超過_________個月。醫療期內待遇應當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甲方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___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應發給喪葬補助費_________元,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_________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簽訂合同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探親,服務每滿一年假期爲_________天;乙方如遇婚、喪、女工懷孕、分娩、哺乳,甲方應按規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爲有薪假期,超出規定日期的,經批准按事假處理。

(五)根據工作崗位需要,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及勞動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從事起重、電焊、司爐等特殊工種作業的,需持有關部門核發的《專業崗位操作證》方可上崗。

(六)合同期間,甲方發給乙方每月副食品補貼___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間,按規定每月發取暖津貼_________元。

五、勞動紀律

(一)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生產。

(三)愛護單位財產,不無故損壞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產)時間不得做私事,不得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

(五)聽從指揮,服從調動。

(六)保質保量完成任務,不得投機取巧。

(七)有事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主張。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辭職

(一)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乙方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合同期滿後即終止執行,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繼續招用乙方,需要經乙方同意,並經勞動部門批准,雙方重新簽訂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五項和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

(3)乙方培訓(熟練)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願意供職的;

(4)乙方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仍不能復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2)乙方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或判處徒刑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有、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爲,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

(5)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辭職: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勞動保護措施,嚴重損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發放工資或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3)人格受到甲方負責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5)經國家批准應徵入伍的。(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六條第3項情況之一的;

(2)患有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限內未能治癒,屬於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八)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第六條第(四)款所列情況外,必須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並辦理有關手續。

七、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合同有關條款或無正當理由在合同期內辭退乙方的,按乙方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

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要求乙方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乙方不經甲方同意私自離單位的,賠償甲方_________元,否則甲方不予辦理離單位手續。

八、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甲方爲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房租按商品房標準收取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爲_____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決住房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爲_________元。

(二)甲方自辦食堂的,按飯菜成本收費,不辦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給乙方膳食補貼每月_________元。

(三)甲方按國家規定,每月應給乙方各類補貼共_________元。

(四)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結算辦法:_________。

(五)其他需約定事項:_________。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根據責任和造成的後果,追究違約金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元。

九、勞動爭議處理

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或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開除,辭退違紀職工以及職工辭退,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可直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調解無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_________。

(一)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經鑑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十一、本合同自勞動部門鑑證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