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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合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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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本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職工簽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維護職工與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企業與工會依法就企業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經全體職工代表討論修改,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本合同訂立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協調雙方勞動關係、規範雙方行爲的準則,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企業依法經營,認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會工作,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保證工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企業行政、工會要定期檢查《集體合同》落實執行情況,並通過廠務公開、民主評議、聯席會等多種民主管理形式,就職工關注的重大情況向職工進行通報。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依照XX規定的協商原則、內容、程序和規則,確定本公司的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方式和各種津(補)貼制度,每年協商一次,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覈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 工資(崗位工資)、獎金(績效工資)分配製度的制訂、調整應徵求工會意見,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按省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經雙方協商確定當年企業經濟效益與職工工資的增長幅度;明確企業扣除經營班子成員年薪收入後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明確企業不同職位、不同崗位之間工資分配比例(倍數)。使廣大職工工資收入逐年增加。
  因經濟效益原因需降低職工工資或部分職工需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收入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爲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均納入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範圍。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九條 企業執行國家規定,每日工作時間爲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每月工作時間爲20.83天、月計薪天數爲21.75天。
  第十條 企業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加班,確因生產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須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日加點一般不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時間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一條 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女工產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節假日休息制度,職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會保險與福利
  第十二條 企業及職工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應按勞動部有關《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確定其醫療期限、並按《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及市勞社〔2003〕8號文件《補充意見》支付生活費。女工生育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教育經費,幫助職工提高文化及專業技術水平。企業每年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工會應協助企業對職工開展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七條 企業與工會應協商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 合同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和標準,加強和改善作業場所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條件,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發放特殊工種崗位津貼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企業依據《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制度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複審,保證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依據勞動保護有關規定,企業應每年定期對噪音、粉塵、照明度等有損職工身體健康的設備及環境進行監測和改造,並逐步向行業標準靠攏,防止職業病發生。
  第二十條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並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處理,工會應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二十二條 企業與工會應協商簽訂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所造成的特殊困難。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並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勞動用工
  第二十四條 企業招錄職工: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爲職工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錄用手續;
  (二)要實行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和有關規定,試用期分別確定爲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別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須徵求工會意見,如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九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職工獎懲辦法》或《員工守則》,應徵求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並進行修改,並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條約定的公示方式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企業對於違反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按《勞動合同法》、本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及企業有關規定,視情況分別給予教育、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合同。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企業再做出決定。
  處分職工由企業提出,工會通過調研並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工會認爲處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行政協商解決,確需開除的職工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章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按《勞動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第三十一條 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工會代表應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章 企業工會經費的計提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會法》,企業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工會會員要按月繳納會費。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合
  終止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已修改和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三)本合同期滿;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本合同難以履行。同的有效期爲二年(三年)。自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或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雙方的首席代表發生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滿前六個月,經雙方協商擬定新的集體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三章 合同的執行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爲保證本合同全面執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提交平等協商會議。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協商後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字,集體合同文本於簽字之日起10日內報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勞動保障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生效後,企業應自生效之日起進行公示,其公示方法有:企業廠務公開欄、廠報、企業網站、職工維權手冊等方式(一個企業至少要選擇兩種公示方式)。
  甲方(企業法定代表人): 乙方(企業工會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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