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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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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廣西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爲加強對全區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確保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廣西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廣西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水利子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適用範圍】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和入庫、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會同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區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和入庫、業務培訓,負責自治區本級監管項目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組織開發和管理廣西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以及辦理評標專家入庫工作。

設區市及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其監管項目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和入庫

第五條  【入庫方式】評標專家入庫採取自願申請的方式。

第六條  【資格認定條件】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招標投標及水利工程領域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相關政策;

(二)從事水利工程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不超過68週歲;

(五)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

(六)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七)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違法違規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移出評標專家庫情形;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入庫流程】評標專家入庫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由個人向居住或工作所在地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水利廳進行資格認定後將入庫專家名單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評標專家的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專業技術職稱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章  評標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評標專家權利】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聘請擔任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領取參加評標活動相應的勞務報酬;

(四)對評標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評標專家義務】評標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二)遵守職業道德、評標工作紀律,服從管理,認真履職;

(三)執行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客觀公正評標;

(四)準時參加評標工作,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和其他教育學習活動;

(六)個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後30日內申請變更;

(七)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爲,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一標一評與年度考覈】採用“一標一評”的方法對評標專家進行動態考覈。在每次評標結束後,由招標人代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人員等有關人員對評標專家的業務水平、遵守評標紀律情況、職業道德等進行評價。

評標專家一年內“一標一評”出現兩次評價不合格的,本年度考覈不合格,下年度將其設置爲“限制抽取”6個月。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一般失職行爲】根據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提供的考勤、考覈材料,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一般失職行爲:

(一)參加評標遲到15分鐘及以上;

(二)確認參加評標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工作;

(三)拒絕配合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工作人員進行身份覈驗、通訊工具統一管理等工作;

(四)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五)索要不合理評標勞務費用;

(六)不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申請變更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的嚴重失職行爲】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嚴重失職行爲: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或有關利害關係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有關單位、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明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九)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評標情況進行調查;

(十一)無故拒絕參加重新評審;

(十二)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爲。

第十三條  【一般失職行爲處理】評標專家存在一般失職行爲的,由負責監督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警示教育,並在一定時期內將其設置爲限制抽取,屆滿後自動恢復正常狀態。

評標專家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設置爲“限制抽取”6個月:

評標專家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至第(六)項情形之一、“限制抽取”6個月屆滿後半年內參加評標活動,再次出現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設置爲“限制抽取”12個月:

評標專家“限制抽取”12個月屆滿後一年內參加評標活動,再次出現本條第三款情形的,將其移出評標專家庫。

第十四條  【嚴重失職行爲處理】評標專家存在嚴重失職行爲的,由負責監督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警示教育,並將其移出評標專家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處理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專家作出限制抽取決定的,應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評標專家,並由自治區水利廳統一將處理決定推送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將有關人員名單從評標專家庫中刪除或在評標專家庫中對有關人員採取限制抽取等措施。

第五章   

第十六條  【解釋主體】本辦法由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