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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福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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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福利管理辦法

勞保福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勞保福利管理工作,統一勞保福利標準,合理發放、使用勞保福利用品,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勞保福利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 勞保福利管理工作歸口綜合管理部,黨工部和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審覈。

勞保福利包括勞保用品、防護用品和福利性用品三類。

1、勞保用品一般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球鞋、雨鞋、遮陽帽、草帽、口罩、雨衣等及其他特殊崗位專用勞保用品。

2、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毒塵面具、眼防護具、聽力防護具、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服等。

3、福利用品包括集體發放的職業裝、日化用品、防暑用品、水果、食品、糧油等。

第五條 爲了便於管理,員工的工作崗位依據工作性質歸併爲三大類,即:機關後勤崗位、生產崗位和輔助生產崗位,勞保用品的發放種類及標準可根據以上分類區別制定。

第六條 勞保用品的具體發放標準見相關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覈同意後臨時調整。

第七條 防護用品一般對部門配置,可根據實際需要由總經理辦公會確定配置標準和範圍。

第八條 福利用品的發放標準每年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

第九條 凡從事兩種以上工種(或兼職)的人員按發放標準較高的崗位發給勞保用品,不得同時享受兩種工種的勞保待遇。

第十條 員工月度出勤達15天(含15天)以上,給予發放月度勞保福利;員工年度出勤達180天(含180天)以上,給予發放年度勞保福利,以上出勤天數包括節假日。

第十一條 若員工年度出勤不足100天,對已發放的勞保福利將從個人工資中全額扣回;若員工年度出勤在100—179天的,對已發放的勞保福利將從個人工資中折半扣除。

第十二條 中途調整崗位後需要領取相應的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勞保用品領用申請表,經分管行政的副總經理審批後可以領用。特殊崗位、臨時崗位或特殊情況需要增發勞保用品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勞保福利用品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安排製做或集中採購,勞保福利用品的發放由公司綜合部造表統一辦理,心須嚴格按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擴大發放範圍、提高標準。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或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後,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