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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規則(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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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規則(2021年)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規則(2021年)

 

爲規範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和部門單位(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河北省科學技術獎的活動,根據《河北省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冀政辦發〔2018〕25號)要求,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獎字[2019]37號),特制定如下規則:

一、提名資格

1.專家學者(以下簡稱專家)指在河北省工作的專家,包括:兩院院士,近十年我省獲國家科學技術獎第一完成人,近十年河北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獎人,河北省重點骨幹大學書記、校長,中央駐冀院所主要負責人。

2.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組織)指經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認可具有提名資格的省級專業學會、全省性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組織機構。

3.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部門)指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認可的企業、高校、院所等單位。

二、提名條件

4.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可獨立提名1項本人所從事的二級學科領域範圍內的項目。提名專家實行迴避制度。提名專家提名項目同年度不能申報河北省科學技術獎,並應迴避其提名項目的評審活動。

5.提名組織、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遴選機制,提名本地區、本部門的優秀項目。加強材料審查和把關,在線對提交的提名書進行審覈、填寫提名意見、確認提名,對紙質提名材料進行審查把關,對知情同意證明等備查材料進行覈實。

6.提名者不得提名涉密項目。

三、提名程序

7.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公開發布年度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通知。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社會組織、部門單位,根據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開展提名工作。

8.已列入省社會科技力量設獎目錄但尚未獲得提名資格的學會、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如果所設社會科技獎勵符合省科學技術獎學科要求,且已連續開展3個週期(含)以上的獎勵活動,無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可向省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書面申請提名資格。

四、責任與監督

9.提名者應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覆等責任,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10.提名者應填寫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統一格式提名書,並按照省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對提名材料和等級志願嚴格把關。

11.提名者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正式提名前,應徵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完成單位的同意,並協調完成單位組織提名相關材料、進行公示。提名組織和部門單位還應在本組織、本部門單位範圍內再次公示。

12.同年度項目或完成人不得被不同提名者重複提名。

13.提名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有關保密規定。

五、動態調整和信用管理

14.連續兩年出現形式審查不合格項目的提名者,提名資格暫停一年。違反本規則第9條、第13條規定的提名者,提名資格暫停一年。連續三年提名均未獲獎的提名者,提名資格暫停一年。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提名者,暫停或取消提名資格。提名者恢復提名資格時,需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覈同意後方可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