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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年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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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年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青海省2021年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適用範圍和內容

本細則適用於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產品範圍包括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禮花類、組合煙花類。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

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三級分類

分類代碼

3

306

306.4

分類名稱

輕工產品

其他日用消費品

煙花爆竹

2.2產品種類

根據機構與組成、燃放運動軌跡及燃放效果,煙花爆竹產品分爲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架子煙花類、禮花類、組合煙花類,其中架子煙花類不適應本方案;按照對燃放人員要求的不同,煙花爆竹產品分爲個人燃放類和專業燃放類。

3 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中未列出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煙花爆竹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煙花爆竹產品年銷售額爲標準劃分爲大、中、小型企業,具體見表2:

2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煙花爆竹產品生產規模

大型企業

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

銷售額/萬元

≥2000

≥800且<2000

<800

注:市場待銷產品不進行企業規模劃分

5 檢驗依據

GB 10631-2013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 19593-2015煙花爆竹  組合煙花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經企業標準公示平臺公示的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樣時,庫存的同類別、同規格、同效果的產品可彙集起來作爲檢查批,檢查批產品允許有非規範品名(如財運到、幸福長)不一致,但應在記錄中註明。

6.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生產企業抽樣基數一般成箱產品不少於20箱,單個產品數量不少於50個。市場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3 一般產品抽取樣品數量

批量範圍N

≤500

501-1000

1001-2000

2000

樣本量n

5

8

10

13

 

 

4 爆竹類產品抽取樣品數量

批量範圍

N(掛、卷)

樣本量n (掛、卷)

≤50/(掛、卷)

51-500/(掛、卷)

501-2000/(掛、卷)

2000/(掛、卷)

≤500

8

6

5

4

501-1000

10

8

6

4

1000-2000

13

10

8

5

2000

13

12

10

6

 

 

 

5 組合煙花類產品抽取樣品數量

批量範圍

N(個)

樣本量 n /

組合發數(發/個)

≤20

2150

50

單筒內徑(mm

30

≤30

30

≤30

30

≤30

≤500

5

6

4

5

4

4

501~1000

6

7

5

6

4

5

≥1001

7

8

6

7

5

6

6.3 樣品處置

需要時抽取樣品應有適宜的包裝,貼上加蓋抽樣單位公章以及雙方簽字的封條。封條的粘帖應採用防拆封的方式,接收樣品時應檢查封條的完好性。運輸、存儲過程中應平整堆放,防止污損、撞擊,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曬。

6.4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壁紙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並加以註明。對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特殊要求等信息,需要被抽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並經企業確認。

注:記錄的“產品銷售總額”中的產品是指計劃抽查的產品,如計劃抽查“炮竹類”,應記錄被抽查企業的所有炮竹類產品銷售總額。

6.5現場取證

6.5.1對抽查樣品狀態、產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查結果的情形,應採用拍照或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現場取得的證據應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外觀照片,若企業懸掛廠牌的,應包含在照片內;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照片;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市場準入和相關資質管理的產品,還應包括其資質證書照片或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3)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照片,應包含有抽樣人員和樣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樣基數);

4)從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裝的樣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產品信息);

5)必要時打開外包裝查驗樣品完好性,拍攝樣品外觀(正面、側面等角度)、標識或銘牌、隨機部件等照片;

6)封樣完畢後,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後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

7)同時包含所封樣品、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人員的照片。

6.5.2抽樣時,抽樣人員應填寫抽樣現場記錄單,詳細記錄抽樣操作過程信息,以補充抽樣單中填寫記錄不足的信息。抽樣現場記錄單要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人員雙方簽字蓋章,與抽樣單一併保存;

6.6購樣付費要求

6.6.1抽樣人員嚴格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檢驗樣品數量購買樣品,備用樣品由受檢單位先行無償提供。

6.6.2產品抽樣檢驗的樣品爲成品時,購買的樣品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爲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爲準。

6.6.3樣品購買時,抽樣人員應出示《青海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購置費告知書》,購買單中註明購買樣品數量、金額及提供發票情況,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寫購買單:

1)企業現場提供發票的,發票上填寫受檢企業名稱、樣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等內容,抽樣人員按照發票金額當場支付抽檢樣品買樣費,經受檢企業簽章確認,並在告知書中註明。

2)受檢單位無法開具正式發票,需詳細填寫《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抽檢購樣憑證》,經受檢單位負責人(收款人)確認後,加蓋受檢單位公章,如受檢單位無法提供印鑑的,可由企業負責人(收款人)簽字並加蓋手印確認,留存相關人員身份證複印件或填寫身份證號。購樣憑證需註明企業詳細地址和經現場覈實的電話號碼。

6.7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應與生產企業進行確認。

7檢驗要求

7.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6、表7

6 組合煙花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1

標誌、包裝

運輸包裝標誌

GB 19593-2015

2

銷售包裝標誌

GB 19593-2015

3

包裝

GB 19593-2015

4

外觀

GB 19593-2015

5

部件

引燃裝置

引火線

GB 19593-2015

6

引火線牢固性

GB 19593-2015

7

引燃時間

GB 19593-2015

8

結構與材質

GB 19593-2015

9

主體穩定性

GB 19593-2015

10

藥種、藥量

藥種

GB 19593-2015

11

藥量

GB 19593-2015

12

燃放性能

燃放缺陷

GB 19593-2015

13

漂浮物和雷彈檢驗

GB 19593-2015

 

7 煙花爆竹產品(除組合煙花外)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1

標誌

GB 10631-2013

2

包裝

GB 10631-2013

3

外觀

GB 10631-2013

4

部件

部件牢固性

GB 10631-2013

5

引燃裝置

引火線

GB 10631-2013

6

引火線牢固性

GB 10631-2013

7

引燃時間

GB 10631-2013

8

手持部位

GB 10631-2013

9

結構與材質

材質

GB 10631-2013

10

固引劑碎片

GB 10631-2013

11

藥種

GB 10631-2013

12

藥量

GB 10631-2013

13

燃放性能

燃放缺陷

GB 10631-2013

14

旋轉類產品-飛離地面高度、旋轉直徑範圍

GB 10631-2013

15

玩具類產品-行走距離

GB 10631-2013

16

計數類產品燒成率

GB 10631-2013

17

計數類產品計量誤差

GB 10631-2013

7.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 在現場燃放性能檢驗時,應選擇滿足安全燃放條件的檢驗場地,場地條件受限時,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手段,確保檢驗過程中人員和財產安全。

7.2.2 檢驗完畢後的殘留物(含煙火藥等)應及時安全處理。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爲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9 異議處理複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 覈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 對需要複檢並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細則對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複檢,並出具檢驗報告。複檢結論爲最終結論。

10附則

本細則由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