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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資金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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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對於捐贈資金及捐贈票據的管理,上饒市財政局經歷了兩個階段:

公益資金使用規定

第一階段:199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三條規定:“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爲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依據《決定》精神,我們對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憑藉自身職能取得的各種饋贈、贊助、資助、慶典等收入均視爲“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並作爲“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來管理,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年終決算在“其他收入”中反應。

第二階段:199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施行。對此,我們高度重視,採用各種方式及時組織學習。如:全市財政系統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會上組織縣(市、區)財政幹部學習和討論,市直單位預算外資金年度決算佈置會上組織單位財務人員學習。統一思想,達成共識,明確:

1、接受捐贈的主體(使用捐贈票據的對象):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爲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爲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爲受贈人時,可以接受捐贈。可以將捐贈財物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不得以本機關爲受益對象。

2、訂立協議:捐贈人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

3、捐贈票據: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財政捐贈票據。

4、專戶管理:凡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取得的捐贈資金必須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資金用途:嚴格按照《捐贈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開展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6、財政監督:列入年度稽查範圍。

十年來,上饒各級財政部門基本按照上述要求管理捐贈資金和捐贈票據。捐贈票據只提供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醫院、學校。除此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家機關以及經民政局批准的各類學會、協會,均沒有提供財政捐贈票據。

由於《捐贈法》的宣傳不夠、解讀不一,加之制度的滯後,工作中常遇尷尬,深感棘手。

二、存在問題

1、概念模糊。一是捐贈常常被饋贈、資助、贊助這些行爲所混淆。捐贈是無償、自願獻出財物的一種行爲;饋贈是一種來往,贈與或回贈對方財物;資助是用財物具體幫助某一類人羣;贊助則是一種互益行爲。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行爲常常混爲一談,難辯真假。如:文化體育機構開展的各類演唱會、體育賽事等,通過市場行爲獲得了資金,是贊助行爲,但雙方打了摖邊球,簽訂了捐贈協議;二是公益性社團常常被非公益性社團利用。由於公益性與非公益性的界定不爲人所知,一些權利機構的協會、學會,利用其職務、職能之便,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取“捐贈”資金;三是公益性事業常常被曲解成本協會、學會活動。如一些有能耐獲取“捐贈”資金的協會、學會,將資金用於本社團的會員活動。

2、法規相悖。《捐贈法》第十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具體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第一條:“政府非稅收入範圍包括:……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 第二條五款“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實物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財綜[2004]53號文件規定的受贈主體與《捐贈法》確定的大相徑庭。使得我們一線的工作人員無所適從。

另,省民政廳、財政廳、省地稅局、物價局根據財規[2000]47號文件精神下發了《關於我省民間組織票據和發票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民字[2001]334號),贛民字[2001]334號較財規[2000]47號文件增加了“民間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江西省社會捐贈收入票據》”(第二條)。但對捐助資金如何監管沒有規定。

3、口徑混亂。一是捐贈資金的屬性。按照《捐贈法》第十二條規定: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因此,資金所有權歸捐贈人,捐贈資金能否作爲政府非稅收入?是否要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值得探討;二是捐贈行爲的隨意。由於捐贈活動是零門坎兒,無須審批,因此,各路諸侯各行其是、各顯神通,隨意組織開展捐贈活動,造成捐贈市場混亂、捐贈資金數額不大、監管難度加大。

4、管理不一。一是由於制度的缺失,造成捐贈資金管理方式不同:一種是隻要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的,其捐贈資金必須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另一種是根據機構性質決定是否其捐贈資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即,除代行政府職能以外的組織,雖然其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但捐贈資金不要求上繳;二是對相關文件的理解,造成捐贈票據發放寬嚴不一:一類是無論機構性質、行爲真僞,只要說是捐贈活動,一律給予提供捐贈票據。即使實施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的今天,還有財政部門爲不具備捐贈主體的單位設置了“捐贈”項目;另一類是隻對當地編委會確認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文化教育、醫療體育、科研福利)提供捐贈票據。

5、源頭難控。由於政策上的盲點、理解上的茫然,使得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造成捐贈票據發放、捐贈資金管理的五花八門,源頭失控。

三、建議意見

1、加大宣傳。民政、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捐贈法》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我市慈善事業做大做強,形成規模,與國際接軌。

2、完善制度。依據《捐贈法》,儘快出臺相應的票據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同時要制定《捐贈法》的實施細則,特別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捐贈行爲要有所限制,防止將單位經費捐贈所屬社團或者有人情關係、工作關係的非代行政府職能的社團;對企業,要嚴格限制與企業在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具有控制關係的單位實行捐贈行爲,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

3、準確定性。對公益事業、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要有一個明確的劃分和定義,要便於理解和操作。

4、統一口徑。有關捐贈對象、受贈主體、捐助協議、票據使用、資金使用與管理、捐贈行爲與資金的監督等,要全國一盤棋,防止因口徑隨意造成亂收費亂攤派滋生、偷稅漏稅蔓延。

5、規範管理。一是凡使用財政捐贈票據收取捐贈資金的,其資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二是捐贈資金均有專項用途,有使用方向,因此,不能列政府非稅收入,只能作爲“其他應付款”進行管理;三是財政與審計部門應加強配合,每年必須對捐贈資金進行審覈,並將結果向社會公佈;四是嚴禁將捐贈資金用於受贈主體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