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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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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制度

社區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推動學雷鋒活動常態化,規範和促進社區志願服務活動,提升現代社區管理服務水平,提高居民文明素質和生活質量,加快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社區志願服務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區居民爲主體,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員工等共同參與的組織網絡,開展各種無償服務,協助解決社區問題,倡導社區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社區建設的公益活動。

第三條社區志願者是在各社區志願服務組織註冊登記,不以物質報酬爲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爲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二章 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社區應建立黨組織統一領導,社區居委會、駐區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同配合的志願服務工作機制,社區黨支部書記爲社區志願服務組織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工作,在社區志願服務活動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六條 社區黨員、職工、青年、巾幗等志願服務組織統一納入社區志願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區志願服務組織的協調指導。

第七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職責: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項目,開展服務活動,加強陣地建設,爲社會公益和社會保障等項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章 社區志願者招募與註冊

第八條社區志願服務組織可採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願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第九條 志願者管理推行註冊登記制度。註冊志願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

(二)年滿十八週歲或十六至十八週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者;十四至十八週歲者,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市志願者聯合會章程和註冊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序:

(一) 本人持有效證件到所在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

填寫《鄭州市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件1);

(二)所在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按照志願者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由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提交註冊機構審覈;

(三)審覈合格後,註冊機構爲申請人統一編號,發放註冊志願者證,將申請人的有關信息錄入志願者數據庫,社區志願服務組織爲志願者建立志願服務檔案。

第三章 社區志願者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社區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志願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七)對志願服務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要求志願服務組織出具參加志願服務的證明;

(九)申請註銷註冊志願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 社區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繫修改;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

(四)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統一着裝或佩戴統一的標誌,自覺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祕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九)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爲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社區志願服務保障與管理

第十三條社區應加強志願服務陣地建設,設立志願服務工作站,確保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的廣泛開展。規範化的志願服務工作站應具備“八個有”:

(一)有工作場地:一張辦公桌、一部電話、一個議事場所;

(二)有志願者隊伍:根據自願原則招募組建社區註冊志願者隊伍;

(三)有服務項目:以“關愛他人、關愛社會、關愛自然”爲主題,因地制宜設計開展志願服務項目;

(四)有活動計劃:每一個志願服務項目都有明確的全年目標和近期計劃,確保服務站志願服務工作長期堅持;

(五)有管理制度:在志願者的招募、培訓、活動、表彰,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相關制度,實現規範化運作;

(六)有檔案制度:包括年度活動計劃、圖文信息、工作總結,志願者名冊、服務內容、服務時間、表彰情況記錄,服務對象名冊等;

(七)有服務基地:根據服務項目要求建立長期服務基地,如服務廣場、老年公寓等;

(八)有統一標識:懸掛“鄭州市**區**社區志願服務工作站”牌匾,規格:60cm*40cm,各項管理制度上牆。

第十四條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五條在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志願服務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爲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常性志願服務中,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可根據需要爲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應當對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願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上述補貼。

第十六條 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實行志願者星級認證。註冊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 20 小時的志願服務。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200小時、500小時、800小時、1000小時的,可根據《鄭州市星級志願者認證管理辦法》,分別認定爲鄭州市一至五星志願者。

第十七條認證申請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服務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由對其進行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根據志願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應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充分利用大衆傳媒和文化宣傳設施,廣泛宣傳實踐中涌現出的優秀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典型事蹟,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於志願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