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建設
(一)組織健全。村(社區)黨組織和羣團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村(居)民小組、業主委員會、小組等各類組織健全。
(二)職責明確。村(社區)“兩委”班子團結,職責明確,運行機制健全,工作協調,廉潔自律,帶領村(居)民依法開展自治,發展集體經濟和社會事業。
(三)運轉良好。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充分發揮,領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村(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執行村(居)民(代表)會議決策,依法管理村(社區)公共事務,組織羣衆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協助鎮做好基層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工作。
二、民主建設
(四)民主選舉。按期依法選舉產生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等自治組織和村(居)民代表、村文書(會計)等人員。村(社區)黨組織成員實行“兩推一選”,村(居)民委員會實行直接選舉。無違法選舉、違法任命、違法罷免等行爲。
(五)民主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村(居)民會議制度、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健全。實行“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工作法和“一事一議”制度,村(居)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村(居)民議事機構和議事規則健全,決定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前廣泛開展民主協商,召開論證會或聽證會聽取羣衆意見。
(六)民主管理。村(社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村(居)民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議事會議。村(居)民代表定期聯繫推選戶或村(居)民小組,收集和反映村(居)民意見。依法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得到嚴格遵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居)務檔案管理制度,財務臺賬規範,印章使用嚴格,檔案保管安全。
(七)民主監督。堅持公開透明工作原則,實行黨務、村(居)務、財務、服務公開和村(居)務質詢制度。建有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內容規範、全面、準確、及時。按要求做好基層公開綜合服務監管平臺信息維護和更新,並通過會議、廣播、宣傳單、網絡、媒體等多種形式保障村(居)民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一般事項每季度公佈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隨時公佈,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每月公佈一次收支情況,財務公開應逐筆逐項公佈。應當公開的事項在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公佈。村(居)民委員會每年至少向村(居)民會議或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村(社區)幹部每半年進行一次述職述廉,村(社區)“兩委”成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民主評議,羣衆滿意率不低於80%,無村(社區)“兩委”成員被評爲不合格。完善質詢問責和懲戒制度,對羣衆關心的熱點問題,召開質詢會回答羣衆質疑,及時糾正村(社區)幹部違法違紀苗頭,無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無違法違紀、無侵犯羣衆利益的村(社區)幹部。
三、法治建設
(八)法制宣傳教育。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村(社區)年度工作計劃,年初有安排、半年和年終有總結,日常有工作臺賬,“兩委”有學法記錄,檔案管理規範。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中有專人負責法制宣傳工作,村(社區)“兩委”幹部、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集中學法每年不少於3次,每年開展不少於2次的羣衆性普法活動。建有村(社區)法制學校或開闢法制宣傳教育陣地,村(社區)建有1個法制圖書角(室),法制圖書品類齊全,村(社區)建有規範的法制宣傳欄,及時更新宣傳欄內容,每村(社區)配有1名法律顧問、1名法制宣傳員、每戶配有1名“法律明白人”。
(九)依法管理。村(居)民在黨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村(社區)事務管理,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促進村(社區)各項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提供貼近羣衆實際的免費法律服務,幫助村(居)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正確處理涉法問題。人民調解組織機制健全,矛盾糾紛受理率達100%,成功率達98%以上,實現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大糾紛不出鄉鎮,重大糾紛不出縣。及時消除基層社會不穩定因素,無羣衆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無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十)平安建設。實行網格化管理,治安組織和治保網絡健全,樓棟長負責制、巡邏聯防和流動人口管理等制度落實到位。建有規範的警務室,有條件的村(社區)建成電子監控網絡。配有應急器材,定期開展防災知識宣傳與演練、自救互救技能等培訓,參加社區緊急救助員培訓的不低於物業管理人員的20%。小區院落門衛登記制度健全,新建小區物防、技防設施完備,“三無”院落整治積極推進。定期開展社會治安整治活動,轄區治安良好,創建活動成效顯著,無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交通責任事故、重大消防責任事故、重大食品衛生事故和重大刑事犯罪。安置幫教工作到位,刑釋人員安置幫教率達100%,無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監管規定被收監和再犯罪情況發生。轄區內無“黃賭毒”窩點。
四、和諧發展
(十一)經濟發展。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年度工作計劃按時完成。集體經濟不斷髮展壯大,統籌城鄉和諧發展,羣衆收入穩定增長。發展農村專業化合作經濟組織,注重科技引領,形成區域特色,提高農業效益;減輕社區負擔,理清社區管理體制,優化投資環境,加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投資。出臺扶持政策,發揮黨員、能人的示範作用,帶動羣衆共同致富。
(十二)公益事業。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事業。公益慈善組織全覆蓋,經常開展社會捐助活動,以“慈善超市”和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爲平臺的慈善服務網絡體系健全。建立面向全社會的志願者動員系統,推行志願者註冊和公民志願服務記錄制度,完善志願者績效評估、風險保障、激勵表彰等規定。有不少於5支志願服務隊伍。社區組織每年承接一個以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配備一名以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爲流動人口、留守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受災羣衆和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等特殊人羣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成果顯著,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良好,城鄉風貌整潔優美,道路橋樑定期養護,垃圾定點投放分類處理,車輛停放有序,寵物豢養文明,無“髒、亂、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