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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錄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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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訂立。

人員錄用制度

第二條 人員的增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廠處爲單位,提出“人員增補申請書”,依可能離職率及工作需要,臨時工由各部擬訂需要人數及工作日數呈經理覈准,女性現場操作人員由各部門定期(視可能變化訂立期限)擬訂需要人數呈經理覈准;其他人員呈總經理覈准。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人員增補資料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 人員甄選主辦部門。經覈准增補人員的甄選,大專以上由總管理處經營發展中心主辦,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業部)自辦,並以公開登報招考爲原則。主辦部門對報名應考人員之資格應詳加審查,對不合格考資格或認爲有不擬採用的情況者,應將報名的書表寄還,並附通知委婉說明未獲初審通過之原因。

第四條 甄選委員會的組成。新進人員甄選時應由主辦部門籌組甄選委員會辦理有關下列事項:

1. 考試日期、地點;

2. 命題標準及答案;

3. 命題、主考、監考及閱卷、人員及工作分配;

4. 考試成績評分標準及審定;

5. 其他考試有關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 成績的評分。新進人員甄選成績的評分標準分學科、術科、口試三項,其成績分比例視甄選對象及實際面要由各甄選委員會訂立,但口試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40%。

第六條 錄用情形填報。各甄選主辦部門於考試成績評定後,應將各應考人員成績及錄用情形填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第七條 錄取通知。對於擬錄取的人員,主辦部門應通知申請部門填寫“新進人員錄用申請及覈定表”,大專畢業以上人員總經理覈准,並列表送總管理以上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高中畢業程度以下(除現場女性操作人員及臨時人員由經理覈准外)人員呈總經理覈准後,即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備取人員除以書面通知列爲備取外,並說明遇有機會得依序通知前來遞補。對於未取人員除應將原收表寄還外,並附通知委婉說明未錄取原因。自登報招考至通知前來報到的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 報到應繳文件。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繳人事資料卡、安全資料、保證書、體格檢驗表、戶口本及照片,並應交驗學歷證書、退休證及其他經歷說明文件。

第九條 試用。新進人員均應先行試用40天。試用期間由各廠處參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訓練方式,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第十條 訓練計劃。有關新進人員的訓練計劃規定另訂。

第十一條 試用期滿的考覈。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後由各該負責指導人員或主管於“新進人員試用申請及覈定表”詳加考覈(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並依第七條規定權限呈核。如確認其適才適所則予以正式任用,如認爲尚需延長試用應酌予延長,如確屬不能勝任或經安全調查有不法情況即予辭退。

第十二條 處分規定。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如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即予辭退。

第十三條 試用期間考勤規定。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其考勤規定如下:

1. 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

2. 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間予以補足;

3. 曾有曠職的記錄或遲到三次者應即予辭退;

4. 公假依所需日數給假,其已試用期間予以保留,假滿復職後予以接計;

5. 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停止試用或辭退。經停止試用或辭退者,僅付試用期間的薪資,不另支任何費用,亦不發經任何證明。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的待遇。試用期間薪資依人事管理規則,試用期間年資、考勤、獎懲均予並計。

第十六條 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