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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對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單位查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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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建設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蘇州高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爲認真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和《蘇州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嚴肅查處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四不放過”原則和事故情況,現就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單位的查處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生1人死亡事故
1.事故責任單位在事故所在地的市或區施工的所有工地須停工,由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帶隊自查自糾,並將檢查情況、事故分析及處理意見等書面報告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中心城區的,由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負責,下同)。由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工地進行復查,合格的,准予復工。
2.事故責任單位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召開事故現場會,分析原因,提出防範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3.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檢查。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有權部門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15日至30日的處罰,並報我局備案。
二、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
1.事故責任單位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所有工地須停工整頓。停工整頓自查合格後,書面報告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隨機抽查一定數量的工地,如有工地不合格的,繼續停工整頓。
2.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我局派員參加。
3.提請有權部門暫扣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45日和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並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延長暫扣期30日。
三、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事故
1.事故責任單位依法停業整頓。
2.除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外,我局將組織召開全市性的事故分析會。
3.提請有權部門暫扣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45日至60日和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並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處以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四、由我局對發生事故的責任單位在全市進行通報,並在蘇州市工程建設網或蘇州建設信息網上進行期限不少於一年的公示;對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員進行強制性培訓;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得評爲當年度的先進。
五、事故責任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爲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該企業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被暫扣期間,不得進行施工管理活動。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不得上崗任職。

關於加強對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單位查處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