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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委員會成員行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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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家庭委員會成員行爲準則

第一章 準則的任務、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爲了約束家庭委員會領導幹部及成員的行爲,創造一個幸福、和諧的社會主義小家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身及他人建設家庭的成功經驗與實際情況,經家委會全體成員協商一致,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家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在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在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不侵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舉全家之力,創造一個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影響、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家庭環境,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員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家委會應當以“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爲原則,即以家庭建設爲中心,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爲主,懲罰爲輔”的矛盾處理方針,堅持密切聯繫親人、朋友、同事。

第四條 對夫妻家庭內部任何人,適用本準則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享有特權。

第五條 所犯錯誤應當與處罰力度相適應。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給予處分,受處分人改正的,家庭其他成員應當給予寬容和諒解,並且不得在日後對同一問題以任何方式進行報復或者對同一事實再次給予處分。

第七條 無論是在家庭住所內或者在住所外違反本準則的,適用本準則。

第八條 凡是涉及家庭內部矛盾的都適用本準則,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違反準則

第一節 違反準則及責任

第九條 凡是一人或多人不考慮家庭其他成員尤其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內心感受,做出有礙家庭團結、發展,破壞家庭和諧因素,影響婚姻關係、姻親關係穩定的行爲,都是本準則所不允許的行爲,都應當受到處罰。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經過努力可以挽回或者降低影響,或者家庭其他成員能夠自行原諒的,可以免予處罰。

第十條 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家庭或者某個成員利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故意違反本準則。

第十一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家庭或者某個成員利益的結果,因爲粗心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違反本準則。

第十二條 故意和過失違反本準則都應當受到處罰,但過失違反本規定應當比照故意違反本準則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三條 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危害家庭幸福的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算違反本準則。

第十四條 已滿18週歲的家庭成員,違反本準則要負責任;對於未滿18週歲的家庭成員,監護人在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前提下應當耐心進行教育或者適當的懲戒,懲戒只能表現在物質方面,不得采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影響未成年家庭成員成長的方式。

第二節 違反本準則的預備、中止和未遂

第十五條 爲了違反本準則製造條件、挑起事端是預備。

第十六條 能夠繼續違反本準則,但是家庭成員內心悔悟,主動放棄繼續實施的是中止。

第十七條 想繼續違反本準則,但是客觀條件或事實已經不允許再繼續實施是未遂。

第十八條 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根據違反性質、目的、危害結果和造成影響的不同,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但是應當對其進行說服教育。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十九條 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反本準則。

第二十條 在違反本準則過程中,起主要和主導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比對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教唆家庭成員違反本準則的,同樣受罰。

第二十二條 被脅迫違反本準則的,不用受罰。

第四節 處罰種類

第二十三條 處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十四條 主刑的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4)撤銷家委會內職務;

(5)開除出家委會。

第二十五條 附加刑的種類:

(1)停止一定時期內的一切業餘活動;

(2)限制領取一定時期內的生活費;

(3)承包一定時期內的所有家務勞動。

第四章 處罰的具體應用

第一節 量罰

第二十六條 凡是違反本規定的,都應當視情節、認罪態度、主觀惡性、在鄰里影響等因素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第二節 累犯

第二十七條 對於兩次以上違反本準則的規定,屬於累犯,應當加重處罰。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二十八條 家庭成員能夠主動向其他成員交代自己違反本準則的事實,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家庭成員在違反本準則後接受處罰前檢舉其他成員違反本準則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節 減刑

第三十條 對於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罰的家庭成員可以適用緩罰,在緩罰期內表現良好的撤銷處罰。

第三十一條 受處罰的家庭成員在處罰期內能夠認真悔過、積極勞動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節 時效

第三十二條 任何違反本準則的行爲在任何時候被發現都要受到處罰。

第二編 分則

第三十三條 全然不顧夫或妻一方的感受,單獨與男、女生約會的;

第三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單獨與男、女生約會喝酒、甚至喝多的;

第三十五條 在公共或聚會的場合不給家庭成員面子的;

第三十六條 向他人透露家委會內部祕密或者家委會成員工作祕密的;

第三十七條 私設小金庫的;

第三十八條 在家委會成員遇到困難時,其他成員不能給與精神上的鼓勵和支持,還說風涼話的;

第三十九條 聯合他人欺負家委會成員的;

第四十條對於侵害家委會成員利益的行爲,不挺身而出進行維護的;

第四十一條 長時間由家委會某一人進行家務勞動的,包括做飯;

第四十二條 對於有關家庭內部事項未經審議就擅自執行的;

第四十三條 單次花費超過一百元未向家委會成員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 忘記家委會成員生日、紀念日等重要日子的;

第四十五條 家委會成員生病(包括感冒),其他成員漠不關心的;

第四十六條 與前男或前女友發短信措辭不當,引起誤會的;

第四十七條 對於異性的主動搭訕或者曖昧的言語,家委會成員不能端正態度給予對方回絕或者糾正的;

第四十八條 超過十點不回家,也不向家委會成員報告行蹤的;

第四十九條 對於家委會成員的意見置之不理、一意孤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條對於家委會成員討論通過的有關家庭發展的決議、決定怠於執行的;

第五十一條 無故剋扣或減少家庭成員生活費,或者隨着物價增長、應酬增多未適當對家庭成員生活費提高的;

第五十二條 應當向家委會成員報告的事項,遇見不可抗力事由未及時報告的,在該事由消失後,應當及時報告而未及時報告的;

第五十三條 對給予處分決定的家庭成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五十四條 破壞家庭和諧氛圍的其他情況。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準則由家委會成員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準則自談戀愛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