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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師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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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學校工作不5週年的青年教師,都必須遵守本校青年教師公約,以作爲今後評定職稱、評優拔尖等獎勵措施實施的依據。公約內容具體如下:
1.爲人師表,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在教學中盡職盡責,注重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2.嚴謹治學,刻苦鑽研所任學科教材、教法,探索教育教學規律,努力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力爭在同行中領先。
3.團結協作,尊敬領導,能自覺協助學校教導處、工會、團委、學生科等有關部門處理好相關事務,積極投身於學校各部門組織的青年教師教育、教學等事務性活動行列,爲學校教育建設爭光添彩。
4、積極從事學校第二課堂,激活學生第二課堂學習氣氛,能短時間內形成自身教學特色。
5、當實際生活與工作相沖突時,應有小局服從大局的意識,或從事與有關部門商量解決。工作過程中要樹立崇高的教育信念,主動迴避不利於學校教育建設的言行。
上述公約以體現個人協作、敬業精神,以及教學業績爲主。凡符合上述公約精神的教育、教學行爲,經有關部門證實,獲校長室認可後,到校長辦公室主任處申報備案,以作5年內或5年後評優拔尖的事實依據。
申報內容以學年爲單位,以具體工作事務的累計量爲序進行排列,綜合積累名列前茅者優先考慮。如在3-5週年的期限內,工作上不能認真履行上述公約,無明顯業績者,學校將不考慮對其進行職稱評定、評優拔尖。情節嚴重者學校獎對其作出退回人才市場的處理,以便其在實際生活中找到理更能適合自己工作崗位。

公約雙方簽字: 甲方(受聘者): (簽字)
乙方(學校): (蓋章)
注:1、本公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一式二份,雙方自留一份。

青年教師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