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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礦山越界開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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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我縣礦山企業開採秩序,促使礦山企業依法守界開採,根據《湖南省整治礦山超深越界開採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湘政辦發〔20XX〕44號)、《湖南省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湘政辦函(20XX)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治理礦山越界開採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一次持證礦山開採現狀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責令退回許可範圍內開採;堅決關閉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屢整屢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資源已經枯竭的礦山,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根本好轉;落實安全生產共同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預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堅持標本兼治,建立長效機制,努力開創資源開發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對象及重點

對全縣所有持證礦山開展一次現狀普查,預防和制止礦山超深越界行爲。工作重點如下:

(一)煤炭開採礦山。全縣所有持證煤炭礦山均爲本次專項整治行動的重點,縣政府對下列煤炭礦區實行重點掛牌整治:石下江煤礦,和平煤礦,樹林煤礦,東山煤礦,江潭煤礦,太平煤礦新井,水口煤礦一工區。

(二)非煤礦山

1.溪瑤族鄉崇陽坪上茶山銅多金屬礦,湖南華菱洞口礦業有限公司江口鐵礦,湖南三口錳業有限公司,洞口鑫品錳業有限公司高山錳礦,洞口縣黃花坪錳礦,洞口縣銀坪石煤礦。

2、全縣35家採石場(見附件1)

各鄉鎮、管理區應根據縣整治礦山超深越界開採重點礦區名單,據實制定本地區整治礦山超深越界開採重點礦區名單(見附件2),並及時上報縣整治礦山超深越界開採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XX年9月15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機構,召開動員大會,統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實責任,明確目標。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介廣泛宣傳,深入發動,尤其要深入礦區和礦山企業宣傳發動,爲專項整治行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排查摸底階段(20XX年9月15日—10月15日)

1、礦山企業自查自糾。礦山企業在9月25日前向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監局、縣煤炭局提交由礦山法定代表人、駐礦安監員和鄉鎮、管理區國土資源所簽字認可的最新採掘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井下對照圖。對在自查自糾階段主動退回並打好永久性密閉的超深越界行爲,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對隱瞞不報、不主動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2、縣人民政府委託有礦山測量資質和地勘資質的技術單位對整治重點礦山開展井巷工程測量。技術單位根據測量成果,對被測礦山是否超深越界開採出具由實測技術人員和技術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技術單位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的測量鑑定意見,出具《礦山超深越界鑑定書》。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技術單位的測量鑑定意見覈實後,分礦山填報《洞口縣超深越界開採礦山基本情況一覽表》(見附件3),並登記造冊,經縣人民政府審查,於20XX年10月15日前報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集中整頓階段(20XX年10月—11月底)

對存在超深越界行爲的礦山企業,區別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1、對超深越界情節嚴重的礦山,由縣整治礦山超深越界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出名單,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認定爲超深越界情節嚴重:

(1)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而拒不退回的;

(2)自20XX年以來一年內有兩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開採行爲的;

(3)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礦井進行實測或對超深越界行爲進行調查時,故意設置障礙的;

(4)超深越界開採保安礦柱、防水礦柱的;

(5)超深越界進入他人礦區範圍內開採,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險的;

(6)在水庫、河流、鐵路、公路、橋樑、居民密集區等周邊超深越界開採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做出關閉決定,相關部門憑關閉決定及時吊(注)銷相關證照。

縣人民政府要將決定關閉的礦山名單于11月底前報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洞口縣決定關閉的超深越界開採礦山一覽表》,見附件4)。

2、對保留的礦山企業,除予以行政處罰外,縣政府責令其停產整頓,並在越界處打好永久性密閉,填寫由縣國土資源局及有關部門現場執法人員、駐礦安監員、有關的相鄰礦山企業簽字認可的《礦山永久性密閉驗收認定書》。對擅自打開密閉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關閉。

3、對生產規模或礦區面積過小的礦山,凡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和國家產業政策的,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鼓勵指導其與鄰近礦山整合。對應整合而無法達成整合協議的,區分情況予以關閉或不再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手續。

(四)建章立制階段(20XX年12月)

建立落實預防和治理礦山超深越界的長效機制,確保長治久安。

1、建立礦區範圍公告公示制度。縣國土資源局應通過門戶網站、電視、報紙等形式,將礦山企業的礦區範圍向社會公示。礦山企業應當在礦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設立統一的永久性固定標牌,將礦山的礦區範圍示意圖、拐點座標、採礦許可證期限、發證機關、井筒數量和各井筒功能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礦山企業應向縣人民政府出具守界開採承諾,並與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依法開採合同,對採礦活動實行合同管理。

2、建立礦山企業超深越界開採信用信息檔案。對20XX年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開採行爲的礦山企業,縣國土資源局要建立礦山超深越界開採檔案。檔案要詳細記載礦山超深越界開採的時間、位置和處理情況等。對有超深越界開採行爲的煤礦企業,同時告知縣煤炭局;對有超深越界開採行爲的非煤礦山企業,同時告知縣安監局。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監局、縣煤炭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礦山涉嫌超深越界開採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在依法履行各自相應職責的同時,應互相通報。

4、建立打擊礦山超深越界開採聯合監管機制,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監局、縣煤炭局等部門應依職責進行打擊礦山超深越界開採行爲,發現礦山超深越界行爲,應及時通知公安、電力部門。公安、電力部門應當立即停止供應火工新產品和供電。

5、建立礦山年度無超深越界開採驗收認定製度。礦山申請採礦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向登記發證機關提交礦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區,鄉鎮、管理區國土資源所、駐礦安監員簽字認可的礦山年度無超深越界開採驗收認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檢不予通過,不予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等手續。採礦許可證到期後,縣國土資源局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6、建立健全儲量動態鑑定制度。進一步強化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對礦山資源儲量枯竭的,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不再辦理延續登記,堅決予以關閉。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礦山儲量報告編制單位、礦山測量技術單位的監管,對弄虛作假的,應依法予以懲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業資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督促落實階段(20XX年11月—12月底)

爲迎接省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有關部門對我縣的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認真總結專項行動工作經驗,查找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寫出總結報告,於12月10日前報省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於煤礦超深超界開採專項整治行動,《洞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洞口縣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政辦發〔20XX〕16號)已有規定的,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方案執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整治礦山超深越界開採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協調、指導全縣超深越界專項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從收取的礦業權有償處置收入中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用於購買專用設備、井巷工程實測、培訓指導、專題會議、宣傳資料費用。

2、落實責任。縣、鄉兩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自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分工明確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監局、縣煤炭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區要加大對礦山超深越界行爲的查處力度;縣公安局要加強對火工產品管理,打擊暴力抗法行爲;縣財政局要提供專項整治工作經費保障;縣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爲的查處力度,確保政令暢通。

3、加強督促指導。縣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整治超深越界專項行動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督查和檢查驗收,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