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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疫情後湖南省社保減免實施意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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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統計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2020疫情後湖南省社保減免實施意見細則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支持企業渡難關、保經營、穩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規定,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有關事項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從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徵全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以單位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二)從2020年2月起至4月,減半徵收全省大型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參照執行。

二、緩繳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申請緩繳前連續3 個月累計虧損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已停保的企業或完全停產的企業,不再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手續。

三、辦理程序

(一)減免社會保險費。由統計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區分大、中、小、微型企業後直接辦理,無需審批。統計部門一時無法劃分清楚的,暫按中小微型企業對待,待確認後再據實調整。

(二)緩繳社會保險費。企業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報審批表》、累計虧損月份財務報表以及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的緩繳協議,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市州彙總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季彙總緩繳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其他事項

(一)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如實申報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單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二)企業(單位)已繳納了減免期間應減免的社會保險費的,多繳的部分可以抵繳下期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對2020年減免、延緩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各地2020年社會保險費徵繳目標任務考覈中相應予以調減。對延緩至2021年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各地2021年社會保險費徵繳目標任務考覈中相應增加。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統計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執行,具體政策實施期滿失效。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南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 南 省 統 計 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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