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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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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五篇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五篇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體會有哪些?通過規範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範、運行有序。一起來看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5篇精選,歡迎查閱!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1

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爲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全面掌握政務處法的特點,可以助推法治政府全面建設。

處分標準統一性。政務處分法出臺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範開展。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

適用範圍全面性。依據監察法的規定,公職人員的範圍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政務處分適用範圍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意味着除了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外,對比如法官、檢察官、國企管理人員、村幹部、公辦的教科文衛體單位的管理人員等都可適用。政務處分解決了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爲“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現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了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紀律法律貫通性。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爲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比如,“篡改、僞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等行爲,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這些問題,在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的過程中具有典型性,將其納入政務處分範圍,體現了紀法貫通,有利於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監督執法常態性。制定政務處分法,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強化日常監督,對有職務違法行爲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從而改變了過去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有利於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權益保護有效性。政務處分法對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提出明確要求。政務處分法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政務處分法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是監察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一方面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一方面也體現出對法律公正性、權威性的維護,確保政務處分權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2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總結實際經驗,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爲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爲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爲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爲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爲,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爲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政務處分法》分類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爲,注重突出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並根據行爲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範開展,避免處分依據不統一、處分決定畸輕畸重的問題。

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於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政務處分法在處分情形、處分權限和程序、處分後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體會3

2020年6月20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正式頒佈,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此法是應監察法中規定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要求,將政務處分進一步規範化、法制化。爲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爲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整個政務處分法一共七個章節,68條,明確規定了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政務處分程序的內容,還有具體的使用規則,哪些情況下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哪些情形下應當從重處分,而在哪些情形下應當予以開除。準確規定了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後可能會關心的各方面規定。做到了法律規定準確明瞭,使所有公職人員都能明確法律規定,明瞭違法所要付出的代價,及早將慾望關在制度的籠子裏。

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僅有兩個,即公平和實用。政務處分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擁有公權力的人,在使用過程中不因權力大小而有別。政務處分法是在監察法長期實踐中總結所需而建立的法律,其存在有其重大現實意義和使用意義,將在今後的監察工作中發揮重大作用。

有法而不循法,法雖善與無法等。法律是一扇屏障,政務處分法是對所有使用公權力的人員行爲的反方向規定,也是對所有使用公權力人員利益的保障。是一條粗大的鐵鏈,它將緊緊地綁住違法犯罪分子。它也是一條保護繩,將還受到無辜傷害的公權力人員公平正義。政務處分法關係公職人員的切身利益,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也必須嚴格執行。

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政務處分的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監察工作的法治水平,爲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提供製度保障。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4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該法分爲總則、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爲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複審和複覈、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六十八條。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爲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該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具體來說,爲什麼要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呢?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是監察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監察法對政務處分作了原則規定,公職人員哪些行爲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給予什麼樣的政務處分,按照什麼程序給予政務處分,都沒有明確。雖然監察法實施後,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對政務處分的依據、程序作了規定,但政務處分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需要由法律作出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爲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爲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將對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那麼政務處分與處分是什麼關係呢?目前對公職人員的懲戒,既有政務處分,又有處分。在監察法出臺前,我國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爲處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統一行使監察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政務處分和處分制度有分有合,並行不悖。所謂“合”,一是在適用範圍上,實現公職人員全覆蓋。二是違法情形上實現統一。任免機關、單位可以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作出處分決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新的規定的,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適用。三是種類和適用規則上實現統一。所謂“分”,一是指名稱上,監察機關作出的懲戒稱爲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稱爲處分。二是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但是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爲,不得重複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就是“一過不能兩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觀後感心得5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對處分誰、誰來處分、處分什麼、怎樣處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着力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爲的嚴密法網,將公權力關進籠子,對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處分對象“全面覆蓋”。政務處分法採取“集成方法”,將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一起來,把黨政機關公務員、執法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國企管理人員以及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政務處分的適用範圍,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體系,對有違法行爲公職人員的懲戒實現全覆蓋。通過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範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裏,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裏,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裏,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爲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處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着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爲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爲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作爲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政務處分法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體現紀法貫通,着力解決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爲“多頭管、管不了”的現象,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從而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銜接。

處分主體“雙輪並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爲明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處分程序“權威規範”。政務處分法本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佈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鬆、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爲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複審、複覈後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進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範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範、運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處分的目的在於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範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激勵公職人員在依法行使職權中盡職履責爲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