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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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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協議又稱協議書,它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之間,爲了統一計劃、分工負責、協同一致地完成某一共同議定的事項而簽訂的一種契約性文書。
協議書與合同具有相同的功能,但在使用中有一些細微的區別,其區別主要是:
1。協議書的內容比較原則、單純,往往是共同協商的原則性意見;而合同內容具體、詳細,各方面的問題全面周到。
2。協議書的適用範圍廣泛,可以是共同商定的各方面的事務;而合同主要是經濟關係方面的事項。
3。合同一次性生效,而協議書籤訂以後,往往就有關具體問題還需要簽訂合同加以補充、完善。
作用
協議作爲契約的一種,將雙方經過洽談商定的有關事項記載下來,作爲檢查信用的憑證,一經訂立,對簽訂各方具有約束作用。
它確定了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雙方各執一張,作爲憑據,互相監督、互相牽制,以保證合作的正常進行。
內容
協議的內容根據不同的情況有時原則一些,有時相對具體一些,但基本內容主要是:
1。協議事項。在合同中協議事項稱爲標的,即雙方當事人要求實現的結果,共同指向的事物。如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協議事項同樣是指這些內容。
2。數量、質量、價金等。
3。協議要求與違約責任。
結構
協議的結構主要由四個方面組成:
1。標題。一般按協議事項的性質寫出名稱。
2。稱謂。要寫明簽訂協議的雙方(或多方)單位名稱和代表人姓名。爲了行文方便,習慣上規定一方爲甲方,另一方爲乙方,如有第三方,可簡稱爲丙方。在協議中不能用我方、你方、他方作爲代稱。
3。正文。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開頭。開頭主要寫明雙方簽訂協議的依據、目的和雙方”信守” 的表態。二是協議的主要條款,一般分條列項具體說明。
4。結尾。結尾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署名,二是簽訂協議的日期;三是附項,即附加的有關材料予以註明,最後還要寫清雙方的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電報掛號等。
撰寫
由於協議是一種契約活動,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內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以協議爲名進行違法活動。
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必須是出於當事人的真正自願,在雙方自由表達意志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而達成協議。同時要體現協作的精神,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符合價值規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