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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首次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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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首次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一、辦理依據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號令)。

  二、辦理條件

  1、工傷人員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2、單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人員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城鎮(或小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辦理憑證

  1、工傷認定結論書;

  2、工傷醫療費用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門急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

  (2)急診住院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和相關的病史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3)現金就醫的還須提供由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醫療費零星報銷結算單》或《醫療費用覈定憑證》。

  3、勞動能力鑑定費支付憑證;

  4、工傷人員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提供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意見書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付款憑證;

  5、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須提供勞動手冊

  以及與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簽定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6、工傷人員的身份證、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帳戶原件及複印件;(工商銀行、上海銀行、浦發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

  7、委託他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的,須提供委託人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8、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二份,其中個人申請的須經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蓋章;

  9、其他相關材料。

  四、受理部門及時間

  工傷人員或被委託者可在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次月,於

  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結算崗位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辦理期限爲三十天。

  五、受理結果

  審覈通過:打印《工傷保險待遇覈定表》二份,申領人覈對並簽字後,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一份交申領人,一份留存。

  審覈不通過:承辦人應當場告知申領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條件不符明確告知,材料不齊要求補齊),同時退還申報的材料,並打印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領人,待材料補齊後,重新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