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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中級法院暑期實習總結報告

實習總結 閱讀(2.65W)
寧波市中級法院暑期實習總結報告
寧波市中級法院暑期實習總結報告

一、實習主要內容:

(一)熟悉司法系統的實際運作,鍛鍊實踐能力:觀摩學習法院工作方法、旁聽各類庭審、請教實習疑惑。

(二)明確司法實踐中刑事審判一庭的受案範圍(寧波市中級法院爲例):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涉外案件;走私案件;局級以上國家公務人員貪污等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規定的中級法院管轄權沒有實際中寬泛和明確。

(三)參與庭審前準備工作,熟悉開庭審判程序:書記員查明到庭人身份,宣讀法庭紀律;法官覈對當事人身份、告知權利、詢問迴避;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

(四)瞭解案件終結程序(以死刑爲例):庭審結束;合議庭合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省高院複覈;宣判;執行刑罰。

(五)參與、學習宣判和送達程序:領取相關資料、提押、宣讀(主要宣讀事實和判決部分、告知上訴權利、期限等)、簽字確認送達回證。

(六)參加卷宗整理和歸檔工作: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案件資料的分類整理;統一材料格式;統一裝訂;送檔案室檢查、歸檔。

(教育整理)

二、主要收穫和體會:

通過兩個半月的實習,全面的接觸了司法實踐。深入瞭解了所在實習單位的工作特點,熟悉司法系統的實際運作、明確司法實踐中刑事審判一庭的受案範圍、參與庭審前準備工作,熟悉開庭審判程序、瞭解案件終結程序、參與、學習宣判和送達程序、參加卷宗整理和歸檔工作。受益非淺,收穫和體會亦不少,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經過觀察和諮詢,弄清楚了司法實踐中的管轄範圍(參看前文)。總的來說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爲了便於審判活動的開展,稍微有點調整。具體操作上比法律規定的清楚了很多,這裏面有慣例的影響,也有實際操作的經驗總結。

(二)親身體驗了刑事審判的整個過程,對司法實踐中的作法和法律的規定有出入,有些能夠理解,比如檢察官對被告的詢問態度等,比較嚴厲,受職業影響太多,和整個大環境有關係。但對實際運作中的某些問題還是認爲司法實踐有待進一步改善:

1、公安、檢察機關在製作詢問筆錄時,遇不識字,沒有文化的當事人時如何操作?這似乎有現成的答案很多人都會回答:由詢問人口頭宣讀後,如與實際一致則令被詢問人簽字。這似乎很合情理,實際中也這樣操作。然這一看似正確、合理的做法是建立在詢問人員事實求實的基礎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檢察機關作爲即將在法庭上與被詢問人對峙的一方,何以保證其錄製的筆錄與被詢問人(法庭審判時被告)的供述,誰能保證當時公安、檢察機關宣讀的內容和讓被詢問人簽字的內容一致。今天上午的庭審被告就辯稱由於其不識字,不知道當時唸的是不是和其簽字的筆錄一致,並當庭推翻了公安的筆錄。予以爲,對於不識字、沒有文化的當時,公安、檢察機關在錄製筆錄時,尤其是簽字確認程序應進行錄像備案,一則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防範公安、檢察機關徇私;二則利於庭審時避免不必要的翻供。

2、檢察機關在法庭舉證時,經常是N個證據一起舉,這對被告要求很高,經常有些被告人,聽不清楚,不利於被告行使合法的質疑權,也不利於法庭審理的順利進行。

3、庭審中被告陳述和被告在押期間的供述哪個效力更高?這個應該結合案情具體分析,而不應該由公安、檢察機關決定。在刑事中,被告人和檢察機關是對峙雙方,他們的意見應該對等考慮。

4、證人證言的質證,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往往只提供書面證人證言,沒有證人出庭佐證,而按照法律規定,證人證言應該以出庭發言而常態,不出庭爲例外,現在不出庭作證反而成爲常態了。這其中固然有中國證人保護制度和證人損失補償機制欠缺的原因,但不排除,檢察機關沒有盡義務要求證人出庭的原因。

5、法官和檢察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沒有特權僅僅是履行法律的職責,然而現實中有些法官/檢察人員甚是以爲自己享有訓斥被告人的權力。庭審中經常打斷被告人的陳述,採用“誘供”的方式讓被告人回答自己想要的問題,動則訓斥被告人。這類人的行爲形同黑社會分子,嚴重褻瀆了法律的形象。殊不知他們之所以站的法庭上僅僅是因爲法律的賦權,他們詢問被告人的權力也僅僅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更不知道刑罰觸了懲罰個人還有預防犯罪的使命,要預防犯罪就應以法服人,而非以力服人。但是由於現實中人們對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頑固認識和缺乏人文關懷的悲哀,人們對待犯罪嫌疑人往往盛氣凌人。

(三)瞭解案件終結程序,這也是一個頗爲複雜的過程,包括庭審後的合議庭合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省高院複覈;宣判;執行刑罰。

(四)參與、學習宣判和送達程序:領取相關資料、提押、宣讀、簽字確認送達回證。這個過程中對程序的合法性要求較多,司法實踐中執行的也是很嚴格。

(五)參加卷宗整理和歸檔工作: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案件資料的分類整理;統一材料格式;統一裝訂;送檔案室檢查、歸檔。整理了兩個半月卷宗定了不少,歸檔也經歷了好幾次,習得一些細小的注意事項,也開始總結出一些經驗:

1、卷宗的外殼要按照原有的摺痕來折,這個問題應該不大。外殼正面的填寫一般都有規定模式不易出錯,但是注意卷數填寫,一卷錯了就會影響全部;

2、卷內紙張要向內和向外對齊;

3、卷宗目錄按照卷宗內的資料按順序填寫,注意各個項目要填寫齊全,注意每個項目的頁碼要準確;

4、卷宗內紙張儘量採用同意格式,一般爲A4紙,非統一紙張要用同意紙張撐上統一起來;

5、紙張爲傳真紙、含有非能長久保存的字跡的要複印,各種票據要複製;

6、紙張上編號要統一,正反兩面有字的都要標,萬一忘記了可以用-1等標註,同一張紙上有重複編號的要劃掉;

7、封條要四邊貼好,最後一張是證據的應加空白紙,簽字要各簽一半;

8、卷宗外殼,後頁各項空格填好,要注意卷宗數目;

9,歸檔時儘量分類,便於接受檢查;

(六)在法院聽了各種類別的法庭審理,發現很多人非因經濟原因而不請專業人士出庭,覺得現在的法律觀念還是沒有很好的普及。司法實踐中專業人士代理存在很大的差別:

優勢:一般與當事人比較熟悉,便於瞭解案件的事實,準確掌握案件事實;容易和當事人交流,瞭解當事人的真實動機,利於正確進行辯論;費用較專業律師少,對當事人而言比較經濟。

劣勢:缺乏專業知識,不能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專業分析,不利於把握案件的本質;沒有訴訟經驗,不瞭解法庭程序,不能充分利用程序爲當事人謀取利益;不熟悉專業詞彙,表達和掌握不能作到確切,容易被對方利用情緒,立場不堅定……

比較而言,一般情況下遇到訴訟問題除有絕對把握,應請專業律師代理爲好。

(七)對司法實踐中幾個小問題的思考:

1、法官的義務:審判義務、普法義務。審判義務是法官職責的所在,可以說是法官職業的自然屬性;普法義務則是法官職責的延伸,司法活動本身即含有對人民進行司法教育的職責,公開審判即是此意體現,何況是人民法院。故在實際司法活動中我們常見到法官向當事人解釋事實、法律規定或司法程序,凡經歷過司法活動者在實際中也往往比常人更具法律意思。

2、當事人的訴訟動機。尋求司法公正是當事人訴訟的自然動因,這也是很多人走進法院的原因。但在此之外很多人之所以提起訴訟卻含有另一目的——爲求心理解脫,發泄自我。今天調查的當事人即兼具兩點。他既是爲了自己的權益,希望行政機關從事實出發變更決定,也是爲了發泄自己對行政機關漠視其他人違法,單單處罰自己的不沒滿.與這兩個動機向關聯的是司法的兩個功能:一是維護糾正功能_改正違法,提供社會正義;二則司法的通泄作用---爲當事人發泄不滿提供渠道,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3、行政訴訟緣何產生?

與行政訴訟審查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對應,行政糾紛的產生往往是由於行政行爲不合法或不合理.本案的出現即是由於行政行爲的不合理,由於行政機關的處罰雖然具備法律依據,但是卻無視社會普遍違法現狀,沒有向當事人合理解釋,導致當事人極端不滿.合法不合理的行爲顯然是不符合以人爲本的社會理念的!這種做法的後果是行政機關認爲相對人是刁民,公然無視法律;而相對人則認爲行政機關毫無人道沒有人性.。由此行政訴訟則不可避免,俗話說人爭一口氣,實際生活中,一些行政糾紛往往因行政行爲的合理性而產生。

(八)通過兩個半月的接觸,產生一個模糊的判斷,刑事案件很多當事人是來自欠發達地區的公民。對於來自欠發達地區的公民在發達地區較多地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原因我沒有詳細地作過調查,然竊以爲這和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分不開:

一、是外來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與工作所在地的社會經濟文化差異甚大,這種巨大的差異給他們帶來了難以想象的全方位衝擊。同時,他們本身的承受力又小,經不住現實的衝擊,在此情形下,他們的心理極易扭曲,產生易怒、易不滿、甚至反社會的心理,一旦有周圍環境刺激就會產生犯罪……

二則在面對上述情形下,社會抑制、預防機制的缺失加劇了犯罪的發生。對外來人口在城市仍然處於被管理、被管制的一個羣體。正當權利被漠視,心理壓力無正常渠道排泄是很常見的事情。在社會和個人因素的作用下,外來人口難免出現犯罪這種和社會秩序極不相稱的行爲出現。

犯罪本是個人反抗社會的結果,有個人因素,也有社會因素;個人因素惟有教育方能改善,必須日日積累,社會條件卻可立即建立。

(九)司法實踐與法制電視劇的關係認識:

通過實習對司法實踐中的各類操作已經很熟悉,所以一看法制電視劇我就知道那些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但未必所有的公民都和我一樣對司法實踐很瞭解,而現在的法制電視劇到處充斥着對司法實踐的錯誤描繪。不可否認電視劇爲了增加戲劇性和可觀賞性,可以對現實生活進行創作,但是對於嚴肅的司法程序,編劇在創作過程中進行實質的修改則是講在產生他們所期待的觀看性的同時帶來極壞的社會影響。法律是嚴肅的,司法過程更是如此,原本法制電視劇可以起到一定的普法作用,且把法律知識寓於在電視劇中方便普通百姓接受。但是一個充滿錯誤的電視劇必將給觀衆傳達印象深刻的錯誤法律知識。給觀衆營造一個錯誤的法律感官。到了實際生活中,當觀衆真正接受司法程序時將發現實際的程序與他們在電視上看的相差很大……這會讓他們產生很大的失望。

(十)實習似乎安排在寒假或下學期進行——一個不成熟的想法:

實習安排在暑假的弊端:大多熟院校的學生都利用暑假到法院等政法機關實習或實踐,實習地容易出現人員飽和;由於實習人數較多,我校安排的實習崗位又比較遲,一些好的崗位被其他學校搶佔,致使同學們不能有效的從司法機關學習到知識,反而讓一些主動性差的同學在一邊吹空調;暑假實習,天氣炎熱,增加大家擠公交的辛苦,早起晚歸,實可避免。

實習安排在下學期的益處:由於與其他學校的實習或本校實踐不衝突,本校人員可以享受較好的待遇,能有更多的學習機會。下學期,考研考公務員都已經結束,此時實習可以讓各考生好好利用暑假時間複習,同時也可以在下學期全心全意實習;畢業論文寫作前實習,照樣便於論文材料的收集。

(教育整理)

兩個半月的時間轉眼就過了,這段時間給自己帶的思考不可能通過幾天寫一篇實習報告反映出來,這需要長久的回味和思考。但這段時間的實習無疑讓自己對司法實踐更加了解,對理論和實踐有了進一步的改善,也促使自己更加明確自己的目前,加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