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熱點>優秀作文>

2020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徵文範文作文

優秀作文 閱讀(4.64K)

2020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徵文範文

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大家對民法典瞭解多少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2020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徵文範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20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徵文範文作文

2020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範文一

此次民法典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爲目標,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對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與此相關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順應時代要求、反映人民意願的法典,爲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權的獨立成編是此次編篡的亮點,具有極爲深遠的意早在1986年,我國制定民法通則時就明確規定了“人格權”。隨着時代的飛速發展,人格權的定義不斷豐富,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受到廣大人民的關注。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大數據、互聯網成了一把雙刃劍,個人隱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脅,信息泄露引發的電信詐騙,利用互聯網侵犯公民名譽權等現象層出不窮。法律從誕生那天起就具有滯後性,當現行法律還不能有效應對,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還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人格權保護需要。

此次人格權編對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主體享有的各項人格權進行了明確規範,這意味着民法典的橫空出世對老百姓來說不僅僅是抵擋傷害的盔甲,更是奮起反抗的武器。公衆號逍遙文稿整理,讓以人爲本真真切切的落實在生活中,爲了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對人格權的保護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權獨立成編之外還回應了一系列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可以說,這是一部“社會活動百科全書“,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

2020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範文二

6月16日,《求是》雜誌發表文章《充分認識頒佈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文章從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個方面詳細闡釋了頒佈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民法典迴應了人民的期待,充滿了以人民爲中心的底色,這篇民法典“講義”,更是飽含人民情懷。廣大黨員幹部要認真學習、領會、宣傳,讓民法典的規章與精神內化於心、外化於行,融入日常生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從《法經》問世,到《唐律疏議》出臺,歷史表明,法之盛衰關乎政之治亂,良法向來是治國之重器、善治之前提。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民事法律制定實施,4次啓動制定和編纂民法典相關工作,但由於條件所限沒有完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順應實踐發展要求和人民羣衆期待,把編纂民法典擺上重要日程,通過5年艱苦細緻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編纂這一重大立法任務,爲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強大法治保障。民法典有着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實現了幾代人的夙願,既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更爲維護人民權益織密防護網。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領域貫穿每位公民的一生。正如“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羣衆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針對疫情期間家長隔離在外、孩子在家無人照料等緊急情況,民法典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爲孩子們提供更多保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怎麼辦?違反規定飼養動物、侵佔通道等引發的糾紛,相關方如何擔責……經濟社會在不斷髮展,生活方式在不斷變化,社會關係在不斷調整,調節社會關係的民法也需要與時俱進。民法典以人民爲中心,迴應社會關切,對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羣衆的所思、所盼、所急,實實在在地寫進了法律條文中,從法治層面推動痛點難點問題,這部鐫刻人民權利的“寶典”,有力度、有溫度。有關部門要加強民事立法相關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適應技術發展進步新需要,在新的實踐基礎上推動民法典不斷完善和發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典共1260條,全文逾10萬字,大到產權制度,小到婚姻家庭,無不爲人民而書寫。而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民法典誕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過程,10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收到4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建議,因此,民法典的實施也要始終到羣衆中去。“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羣衆身邊、走進羣衆心裏。”各級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通過專題講座、普法進社區、普法趕大集、在線答題等多種方式,線上線下相結合,引導羣衆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繪就全面依法治國的嶄新畫卷,推動“中國之治”進入更高境界。

2020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範文三

合同效力問題,從來都是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在爭議處理中的核心關注點和出發點。《民法典》頒佈後,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從邏輯結構、表述內容方面都發生了適度增減、吸收等調整和變化。本文嘗試通過梳理《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淺談《民法典》的學習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結構調整

《民法典》頒佈前,有關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民法總則》沒有針對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規定,但針對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做出了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該包括合同行爲,因此《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爲效力的規定也是對合同效力的原則性規定。除了《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單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體系下對合同效力有所規定。但總的來說,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邏輯結構不夠緊密,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在頭腦中形成對合同效力規定的整體感和嚴密感。

而《民法典》對於合同效力規定在結構和邏輯上進行了整合,使其更爲嚴謹。《民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過七個條文,分別對生效時間、需批准合同、無權代理、越權訂立、超越經營範圍、免責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進行了一般性規定。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法律行爲效力的規定對合同效力做了結構上的補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邊界

效力問題是合同關鍵,而法定無效情形是效力問題的邊界。把握了法定無效的清晰邊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從兩個角度梳理和討論合同法定無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變化。

首先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原有五種法定合同無效情形出發,看其內容在《民法典》中具體變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無效的規定。

針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民法典》中有其他相關規定分別體現,如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概括規定爲“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爲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藉由合同編第五百零八條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編第六章中的相關規定),使得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和影響變得更加重要,體現了對於社會公共法益保護的核心。

《民法典》沒有對公序良俗做出定義,也沒有做列舉式的說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就是《九民紀要》第30條中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這條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認爲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屬於公序良俗範圍。如此看,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有關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規定,即使所違反的規定不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存在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風險。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實質內容,調整表述爲《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條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無效的規定,而將整合了該條實質內容的《民法總則》中關於通謀虛僞的規定體現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即“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先對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爲進行僞裝識別,再確認隱藏行爲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延續了《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表述。

再來看《民法典》對法定無效情形的直接規定和明確表述的變化。

《民法典》以第三編第三章合同效力專章規定了七個條文,但僅在該章第五百零六條將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直接規定爲無效。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指引到民事法律行爲效力章節,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通謀虛僞、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規定爲無效。

除此之外,因考慮到合同效力的複雜性,對於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規定爲無效的其他情形,則放到《民法典》總則中有關合同可撤銷、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擔保從屬性效力判斷等相關條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節中另行規定,形成了對合同效力靈活處理的緩衝地帶,體現了使合同儘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學習感受

從《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的行文結構、邏輯調整、內容增減、條文表述等細節之處,筆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對合同無效情形更爲寬泛的規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體現了鼓勵交易、保護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對合同法定無效情形的規定讓我們感受到它向我們清晰傳達的合同效力邊界的拓寬。

對於我們法律人,法條的細節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續探索。《民法典》是通過已經寫進條文的內容,向我們傳達和揭示它沒法寫進條文的現實複雜性,向我們努力呈現在鼓勵交易基礎上效力問題的複雜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輕心,需在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交易效率與合同正義中探求各方真意、尋求動態平衡。《民法典》可作爲法律人執業道路的指南針,在未來面對特定情境的具體法律行爲時,都能以客觀立場,對合同效力問題綜合分析和審慎判斷。

如果用一句話概括對《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變化的感受,那就是“邊界拓寬,而自由之地更加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