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是在婚前簽訂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及債務的歸屬,那麼婚前協議書是怎樣的呢?下面是本站爲大家整理的夫妻婚前協議書(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
夫妻婚前協議書1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爲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 元,債務 元;女方有債權 元,債務 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後還貸部分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八條 爲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爲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後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着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鑑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後財產
第十四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爲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爲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爲。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於十週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爲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爲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爲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婚前協議書2
甲方姓名:XXX乙方姓名:XXX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一、協議總則
1、本協議以雙方自願組建家庭,並以婚後家庭和睦,生活幸福爲準則。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3、本協議的修改程序:雙方任何一方可提出異議,雙方協商通過後進行修改,並報公正機構備案。
4、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夫妻雙方。
二、雙方權利
1、夫妻雙方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
2、夫妻雙方有保留各自的交友範圍和必要的私人空間的權利。
3、夫妻雙方有了解對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狀況的權利,有了解對方收入和花銷情況的權利,雙方應主動交流溝通,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隱瞞和欺騙。
4、夫妻雙方有提出無理由離婚的權利,任何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同時提出方應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用人民幣200000.00元(大寫:貳拾萬圓整)。
5、女方在懷孕、哺乳期間有拒絕離婚的權利,男方不得提出異議。
6、夫妻雙方在離婚後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在子女未滿18歲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單獨替子女作出重大決定,比如更改姓名、考學、工作等需要雙方協商解決。
三、雙方義務
1、夫妻雙方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規定的基本義務。
2、夫妻雙方有義務關心、愛護對方。外出參加吃飯聚會等活動必須提前彙報,未爭得對方允許,不得夜不歸宿(因工作出差、調動等情況除外)。
3、夫妻雙方有義務尊重對方的老人,不得打罵老人,不得虐待老人,不得嫌棄老人。
4、婚後夫妻雙方有贍養各自父母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阻礙對方孝敬父母且有義務協助對方孝敬父母。
5、夫妻雙方負有生育子女的義務,不得以非醫學理由拒絕生育。
6、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離婚後有給予撫養費的義務。
7、夫妻一方意外亡故,另一方有贍養對方老人的義務。
四、經濟方面
1、以夫妻雙方經濟獨立爲基本原則。
2、雙方當事人必須勤儉持家,不得亂花錢,夫妻財產共同保管。
3、建立家庭開銷公共帳戶,夫妻雙方按照實際收入的70%比例按月交納公共開支,公共賬戶銀行卡由妻子保管,其密碼由雙方同時創建,各自記住一半(即,只有雙方同時輸入前後一半密碼時方能使用)。建立開支結算制度,公共開支用於家庭共用物品如房子、傢俱、伙食、送禮、子女教育等,夫妻間送對方禮物請對方吃飯等不在此列,大筆開支需雙方商議決定。家庭帳戶只負擔日常開銷,不用於投資等。
4、除家庭開銷帳戶之外,雙方剩餘的收入各自保管支配,但不得用於賭博、包養情人等不合理行爲,大筆開支需要向對方通報。
5、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父母需獨立贍養,各自有獨立的遺產繼承權,對方不得侵佔。
6、其它財產問題都嚴格遵守中國婚姻法。
夫妻婚前協議書3
男方:,身份證號:
女方:,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爲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男方婚前有債權元,債務元;女方有債權元,債務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處:房產證號
2、汽車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處:房產證號
2、汽車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後還貸部分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八條爲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爲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後生活
第九條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着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鑑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後財產
第十四條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爲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第二十一條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爲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爲。
第二十七條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過錯方,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若子女年齡小於十週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爲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於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四條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爲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於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五條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爲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夫妻婚前協議書4
甲方(女)姓名:
乙方(男)姓名:
茲因雙方情投意合,故訂於年月日在舉行婚禮儀式。爲了能夠營造一個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健康樂觀、民主和諧的家庭氛圍、美滿婚姻的共識下,繼續發揚戀愛時期相互欣賞、互爲促進的恩愛精神,使婚後的家庭幸福美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中有關規定,雙方基於平等自願的情況下協商,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財產約定
(一)房產
1、甲方擁有座落於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爲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乙方擁有座落於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爲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2、婚後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若對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2、婚後,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
3、購買的股票在婚後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均視作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歸原股票持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婚後因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股權而取得的收益歸知識產權人或股權人所有。
5、婚後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三)貴重物品約定甲方擁有乙方擁有婚後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四)家庭財務
1、登記後,乙方須向甲方公開經濟收入賬目,不得少報、瞞報和漏報。
2、乙方方將工資卡、信用卡及現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3、甲方在管理家庭的經濟賬目中,財務公開。
4、甲方保證家庭收支平衡,並有節餘。
5、在單項家庭消費1000元以上,須告知對方,並一起商定。
二、相互忠誠義務
(一)雙方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任何時候一方不得背叛對方,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違犯,按以下辦法解決:
1、感情上,由忠誠方決定結束婚姻關係。
2、經濟上,不忠方不能分得家庭共同財產,不忠方個人財產亦歸忠誠方所有。
3、子女撫養,忠誠方有優先決定權。家庭暴力參照以上辦法解決。
(二)對於感情背叛的認定,違犯以下第1款時,理當屬背叛。違犯第
2、3和4款中任何一款,對方有提醒和督促改過的權利,同時違犯的,亦作背叛認定。
1、與異性發生親密關係。
2、與異性關係曖昧。
3、與異性接觸頻繁。
4、與異性接觸已造成不良影響,危及家庭穩定。
(三)因工作需要的人員往來,朋友交往應公開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隱瞞。
(四)雙方感情的遺留問題,應具有特殊性,一方的舊情人在非聯繫不可的情況下,須事前告知對方,對方有知情權,並徵得對方同意方可,若違犯視同背叛性質。
三、信任尊重
雙方要互爲信任,不管什麼時候,都要信任對方。
1、若遇事心有疑問,應抱以信任和積極的態度,及時向對方求證。對方也應用積極的態度及時迴應,解釋,消除疑問。
2、雙方在出現任何問題時,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態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則,以積極的態度化解矛盾,不出口傷人,不翻舊賬,不消極。
3、在雙方遇有矛盾、爭執,雙方要主動退讓,包容。必須傾聽對方的說明,解釋。
4、若雙方發生爭吵或生氣,必須當天和解,不管什麼不愉快的事不能放過夜,更不應以消極的態度,引入冷戰。
5、在婚後的磨合期、3年後的問題期和“7年之癢”要重點預防發生大家熟知的感情問題,並要安全平穩地度過甲方40歲的這道易發情況的關口。在信任的基礎上,相互督促,及時溝通。
四、生活態度
雙方對待婚後生活,繼續堅持二十四字原則:愛財有道,不貪不賭;不拿不要,自食其力;輕鬆工作,智慧賺錢。
1、要有積極樂觀的態度和有科學健康的方法,並確保家庭民主。
2、在家庭遇到困難時,不要對生活抱消極態度,要用積極樂觀的態度,共同克服困難,度過難關。
3、在健康的前提下,要相互尊重對方的生活習慣,接受對方具有個性的生活方式。
4、雙方對待金錢方面,少掙少花,沒錢不花,花錢不是最重要的,沒錢花能讓自己開心纔是重要的。
五、子女撫養和待人
(一)同意婚後子女從□父姓□母姓。
(二)雙方對子女的教育負有相同的責任和義務,在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方法上,既要講科學又要講家庭民主。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爲:
1、不得不當體罰、*、傷害或操控子女。
2、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3、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子女。
4、不得遺棄子女。
5、不得爲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爲不正當之行爲。
(三)對子女的家庭輔導,按各自的特長分工。在輔導中,雙方要相互學習,互爲促進,共同提高,不能抱有應付的態度。
(四)對親戚長輩
1、雙方父母由雙方共同贍養和照顧,一視同仁,不袒不偏。
2、對待雙方的長輩要寬容禮讓。在出現分歧時,要善於溝通,不要抱牴觸和消極的態度。
3、對方的長輩和親友,都應受到雙方的尊重和熱情款待。
4、與親戚長輩若有矛盾,在不傷和氣和感情的前提下,作爲晚輩理應主動忍讓。在緩解矛盾,解決問題中,要積極主動,態度誠懇,不能耍脾氣。
六、責任分擔
1)家務由夫負擔:妻負擔:
1)採買日常用品
2)煮飯
3)洗碗
4)倒垃圾
5)清潔、整理家務
6)房屋之修繕
7)餵乳
8)換尿布
9)接送子女上下學
10)其它
※雙方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2、要珍惜雙方的勞動,愛護剛打掃乾淨的房間,不亂扔東西,及時整理衣物,保持清潔。
3、家裏的一般性事務由乙方決定,重大事務由雙方協商決斷。
4、家外的事務,由乙方出面交涉。
七、特約事項:婚後發現有修改和添加的必要,應及時處理。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日期:
年月日
夫妻婚前協議書5
協議人(甲方):
協議人(乙方):
(結婚概況、分居的事由、分居的目的)
協議雙方於年月日在**市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女,經協議人自願協商,現達成分居協議如下:
一、協議人自願協議分居,分居協議書怎麼寫。在分居期間:
1、協議人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
2、協議人雙方享有平等的同居權利,一方不得違背對方意志。
二、分居期間家庭財產的臨時佔有使用及處分。
1、分居期間,現在住房一套(具體位置)歸方居住,方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2、分居期間,各方取得的財物及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爲夫妻共同財產。
3、各方產生的債務歸自己承擔;
三、分居期間子女的臨時撫養。
四、分居的期限,時間爲24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分居的終止:
1、雙方協議自願恢復同居。
2、一方申請法院起訴離婚。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隨意反悔。
以上協議一式兩份,自協議人雙方雙方及見證人簽字時生效。
協議人(甲方):見證人:
協議人(乙方):見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