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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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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營利爲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爲回報。下面是由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規定,僅供參考。

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規定範文1

第一條 爲規範縣政府及其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簽訂行爲,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政府及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爲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以下統稱合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縣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有土地、灘塗、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的租賃、發包、承包、出讓合同;

(二)國有資產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三)行政徵收、徵用、委託合同;

(四)政府採購合同;

(五)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事業單位委託的科研、諮詢合同;

(八)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

(九)行政事業單位借款合同;

(十)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縣政府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的有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縣政府部門的辦事機構。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託簽訂的合同應當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六)根據法制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法制機構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並負責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場調查。凡需要訂立合同的項目,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狀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提出要約邀請或要約事項,報送單位負責人審定並簽署意見。

(二)資信調查。對潛在的簽約對象,應當對其註冊登記情況、股權結構、經營業績、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行業聲譽、以往信用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形成書面資信調查報告報送單位負責人審查。

(三)談判。合同標的額巨大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由單位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

(四)擬定合同文本。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印製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確定合同內容。

(五)合法性審查。合同在正式簽約前,應當交由單位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九條 縣政府重點工程項目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並且合同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在合同簽訂前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以縣政府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採用書面審查方式,送審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送審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合同當事人資信證明;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需要辦理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或者需要辦理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訂立合同時,禁止有下列行爲:

(一)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業單位職權範圍作出承諾或義務性規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

(四)利用合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壟斷經營、限制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直接或間接以行政機關名義爲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二)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優先選擇臨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的法律和仲裁規則;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應當明確,並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如:遇到國家政策、法律變化,本地規劃調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等,難以履約的,合同無條件變更或終止;

(四)涉及國有資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於五年;

(五)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規定範文2

學習制度

一、每週二、五爲單位學習時間,週二全體職工參加動物衛生監督所組織的集中政治學習,週五由單位組織業務學習,無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學習每個職工都要做好筆記,單位文祕做好學習記錄;

三、學習內容主要以時事政治爲主,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市、縣黨委的重大決策、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等以及業務學習;

四、週二學習實行點名制。依照單位點名冊爲準,學習缺勤一次處罰10元。依次每月底彙總公佈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認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礦工;

二、值班人員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內、環境衛生,保持清潔;

三、上班期間,不準在辦公室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扣發當月保留獎金;

四、對不請假不上班、請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遲到、早退,累計8小時均以曠工論處,月曠工一天、事假超過五天、病假超過十天,扣發當月月度獎金;

五、在上下班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獎罰制度

一、檢疫監督人員要嚴格執法,對工作認真負責;

二、對能完成工作任務,有突出貢獻的予以獎勵;

三、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較壞影響和嚴重損失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四、對玩忽職守,不及時上報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監督檢疫人員依照《動物防疫法》或有關法律進行嚴肅處理。

證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證章標誌監督管理、訂購、發放、使用、回收、銷燬等記錄;

二、嚴格按檢疫程序檢疫,未經檢疫,不得開具檢疫證明;

三、檢疫證、章實行專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檢疫證存根,以便查對;

五、嚴格按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

六、必須使用統一的檢疫證。

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規定範文3

一、工作紀律

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按時上下班,嚴禁遲到、早退。遲到、早退5次算1天曠工,每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7天的,年度考覈定爲“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二、假期的種類與待遇

(一)國內探親假

凡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爲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爲20天。如果因爲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1次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爲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爲20天。

中國小(含黨校、幼兒園)教職工因已按規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親假期。

(二)年休假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1、假期: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當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對職工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產假

女職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產假。

1、假期

(1)女職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給予3個月(90天)產假。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天數可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或作病假論處。

(4)男女雙方均屬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5)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2、工資待遇及其他規定

正常產假不影響晉級和工資調整,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休產假和哺乳假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四)病假

職工因病需要治療或不能堅持工作進行療養者可請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扣除工作性津貼後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80%計發。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關規定

(1)職工在病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職工請病假需持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和建議書。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傷外,當年病假超過2個月的,年度考覈不得當年評爲優秀;病假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計算工齡,當年考覈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專業技術人員從第七個月起解除職稱聘任資格,在本聘期內實行高職低聘(員級職稱的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5)中國小教職工在每學期開學初就請病假,在學期中途病癒上班,如果本學校已無崗位,必須調整到缺編的學校工作,如果其他學校無崗位編制,即解除聘任資格,按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給崗位和薪級工資作爲生活費。

(6)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五)事假

1、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請事假一天扣發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貼。當年事假累計少於或等於本人年休假天數,本人又自願放棄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頂替年休假;當年請事假累計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從超過之日起扣發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貼;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

2、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週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計算。

3、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年度考覈不得評爲優秀;累計超過30天的,本年度考覈“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專業技術人員從第31天起並解除職稱聘任資格,在本聘期內實行高職低聘(員級職稱的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請假之日起連續計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七)喪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1、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路程遠的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喪假期間工資照發,車船費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國小教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應利用寒暑假在保證休息的同時爲新學期的教育教學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本學期病假在3個月(含3個月)以上或者學期末、學期初均請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時間一併計入病假時間。

2、教職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寒暑假同時,如需有關人員在寒暑假期間參加會議、學習、加班等,仍屬工作時間,應按有關規定按時參加。

三、請假的審批權限與手續

(一)病事假的審批權限

1、職工請假,需本人書面申請(請假條),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

2、職工請假,連續事假在10天以內或病假在15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事假超過10天或病假超過15天的,由單位審查、主管部門審覈登記,加註意見後,按職工管理權限,分別報組織部、人事局審批。

3、各級領導幹部請假審批權限

縣級領導幹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部門黨委書記請假,由縣委書記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請假,由縣長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人大、政協、法檢兩院科級幹部請假,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

各鄉鎮、各部門副職和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請假,10天以內由本鄉鎮、部門(主管部門)、本單位的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10天以上的,經本鄉鎮、本部門(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覈並簽註意見後,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4、所有幹部職工連續請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權限審批後報人事局備案。

(二)產假、哺乳假、婚假、喪假審批權限

1、職工請產假,由單位審覈,主管部門登記批准,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請哺乳假必須按病假程序辦理。

2、探親假、婚假、喪假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審批。

(三)年休假審批權限

1、各鄉鎮、部門副職和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一般幹部職工的年休假,由單位審批,報主管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縣級四大班子領導和各鄉鎮、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的年休假,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四)請、銷假程序

1、幹部職工請假,應辦好完整的請假手續。請假期滿後,請假人應向批准單位銷假。病假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或醫療機構康復證明(患傳染病者須證明已無傳染性)向單位提出銷假申請,辦理銷假手續。

2、若遇特殊情況超假的,應辦理續假手續。對於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四、有關要求

(一)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嚴肅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本單位的考勤管理工作,並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考勤細則。

(二)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乾部職工的考勤登記工作,按月統計公佈,嚴格執行請銷假和有關待遇等規定(有些工資、津貼和獎金等扣發當月不能執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併結算扣發)。

(三)各鄉鎮、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爲各單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必須秉公辦事。如發現並查實在幹部職工考勤問題上有弄虛作假或隱瞞包庇行爲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頂崗等現象,將追究相關領導和本人的責任,個人私自聘用他人頂崗的時間全部按曠工論處。

(四)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強管理,做到值班不脫崗,排班、交接班有記錄記載,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五)組織、人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不定期地採取查崗、查考勤表、查《平時考覈手冊》的填寫情況等辦法,及時糾正和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和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本辦法下發後,以前的有關考勤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六、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