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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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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管理制度

   企業計算機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採用計算機對企業進行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途徑。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推廣應用計算機管理,對增加工廠經濟效益將起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計算機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 歸口管理單位:
  1.微型以上檔次的計算機管理單位爲企業管理科。
  2.過程控制的計算機(主要指單板機)管理爲總師辦。 (以下內容不包括實時控制用單板機) 第三條 管理員職責
  1.負責計算機運用的長遠規劃。
  2.根據資金的安排,負責機器及外設、備件的計劃、採購。
  3.負責軟件的開發規劃制定,組織開發成果鑑定。
  4.與教育部門使用,組織計算機技術培訓。
  5.對分散使用的計算機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四條 硬件使用:
  1.各單位使用計算機,需提出上機申請,經批准後按規定機型、外設使用。
  2.上機申請分爲:單次上機、每月定時上機、每日定時上機三類。
  3.軟件開發,上機時間較多的單位,可以申請配置機器。 第五條 軟件管理:
  1.各單位需開發的應用軟件,應向企管科提出申請。
  2.應用軟件的開發分爲自力開發、協作開發、委託開發三類。
  3.企管科負責與外單位在有償或對等的基礎上進行軟件交流。
   (三)軟件開發任務書的編制與審批
   第六條 編制依據:
  1.厂部對軟件開發的總體及項目的要求;
  2.各單位要求開發的項目;
  3.設備及軟件開發人員的能力。 第七條 任務書內容:
  1.軟件名稱;
  2.軟件應能達到的技術性能;
  3.軟件的操作環境;
  4.更高層次軟件對開發軟件的要求;
  5.工作進度計劃;
  6.設計組織機構、人員安排、協作單位情況;
  7.經費預算。 第八條 任務書的審批: 設計任務書編制完成後,由企管科組織有關科室進行審議,認定可行後,由企管科科長批准。
   (四)軟件鑑定
   第九條 鑑定的基本要求: 軟件全部開發完成後,需經三個月到一年的實踐運行(視軟件複雜程序),才能申請鑑定。 第十條 鑑定資料: 軟件鑑定前,必須向鑑定小級提供下述資料(其中3-7項資料各二份)。
  1.設計任務書;
  2.軟件實現的功能;
  3.使用機型,對外存外設的要求,軟件支撐環境;
  4.軟件設計的流程圖;
  5.源程序清單;
  6.數據庫結構;
  7.標準化室審議報告;
  8.用戶意見書。 第十一條 鑑定小組的組成與鑑定程序:
  1.鑑定小組成員由廠長、企這科、計劃科、財務科、總師辦、標準化室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廠長擔任組長;
  2.鑑定的議程:
  (1)軟件設計者對軟件的介紹;
  (2)宣讀標準化審查報告;
  (3)用戶代表發言;
  (4)操作示範;
  (5)討論鑑定結果及提出進一步修改的建議;
  (6)通過鑑定報告,鑑定小組成員並簽字。 第十二條 鑑定後的工作:
  1.整理資料、存檔;
  2.將鑑定會的意見反饋到各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軟件的維護與完善。
  1.軟件開發人員對開發的軟件要經常維護和不斷完善,並對軟件操作者和後續開發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2.完善的軟件,年底應向計算機管理人員提供修改的程序清單。
   (五)操作證管理
   第十四條 操作證由企業管理科統一歸口管理,每年審覈一次。 第十五條 辦理操作證由本人申請,單位領導同意,通過應知應會考試,成績合格者才能發給操作證。 第十六條 申請操作證的人員應掌握一種或一種以上的計算機語言,瞭解計算機的結構和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操作人員能按操作證規定的機型、外設操作。
   (六)機房管理
   第十八條 凡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