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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習總結3篇 從實習到職業:一位律師實習的成長與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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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爲大家介紹一位律師實習生的實習總結,主要包括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學到的法律知識以及實習成果等方面的內容。對於想要從事法律行業的學生或者正在進行實習的同學們來說,這篇文章會提供很好的參考和指導。

律師實習總結3篇 從實習到職業:一位律師實習的成長與收穫

第1篇

本人於20xx年四月在xx律師事務所完成了一個月的實習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爲本報告。本實習報告正文部分將分三個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爲實踐經驗,主要討論一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爲訴訟技巧,主要論述在訴訟過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爲法律文書,主要討論初規範性格式外,在律師文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爲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爲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爲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爲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第三,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

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 預期損失,根據05年同期營業額爲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爲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爲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爲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爲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爲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爲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爲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持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爲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說服力。

律師實習總結3篇 從實習到職業:一位律師實習的成長與收穫 第2張

第2篇

剛進律師事務所的時候,一張張陌生的臉孔着實讓我有些恐慌和緊張。平時在學校裏同學之間,由於大家都沒有真正踏上過社會,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間,總是略顯稚氣。但我知道,在社會裏,就是純粹的爾虞我詐了,人際交往確實是我這次實習中的一大課題。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後,我始終保持微笑,主動地向其他律師們詢問是否需要幫助,幫他們倒茶,主動打掃會衛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沒過幾天,他們就逐漸接受了我。他們也放心地把一些手頭上的工作交給我去做。負責指導我的師傅陳律師也帶我出去,參加諮詢、會見委託人、會見當事人、調解、庭審等等。這次實習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對溝通能力的培養。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我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我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要向他們學習更多的知識和做人的道理。

我的實際工作主要是整理文書。陳律師細心教導了我格式的寫法,然後把他積存的一大堆資料交給了我。內容雖多,但是熟能生巧,沒幾天,這些法律文書就都搞定了。其實作爲律師,在事務所呆的時間並不多。來事務所諮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單純地呆在律師事務所裏,能學到的東西是相當有限的。幸好陳律師經常帶着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監獄會見當事人,去調查取證,去做法律諮詢等等,讓我從中受益匪淺。

第3篇

現在我已經是一名律師了,當律師還是不錯的,目前。

在網絡上認識了一些學法律的人,其中有很多可以聊得來的,他們向我請教如何才能當好律師,我一時也答不上來,只好先推脫一下。

現在又機會了,我可以寫出來,然後給他們看,看完之後就可以明白很多道理了。

首先我要鄭重地道歉,因爲答應大家要在博客寫一篇關於實習的總結文章,結果現在還沒有整出來!其次我要鄭重地聲明,很感謝大家還稱我爲一聲師兄(儘管大家素不相識,僅僅是通過網絡認識的),不過實在是不敢當。只是大家都是網友,不用“師弟”,又不知怎麼稱呼大家,所以權且用之,莫怪莫怪!最後是祝大家早日找到稱心的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順利地完成最艱難的一年實習時期!

下面是我寫給大家的一點建議,關於實習的總結,我一定儘快寫:

山東的那位“師弟”已經出深圳了,找了兩個星期,還沒有着落!我想說,深圳是一個很需要實習律師的地方,但是,並不是每個地方都是實習律師需要的!

第一,不要去那些只由行政人員負責“面試”的律所,因爲,這樣你可能實習完成了都很難得跟指導律師見一面,談何學習?要小心這樣的所,打着以招實習生的幌子,來招攬有案源的實習生!

第二,不要在乎所的規模實習 大小,不怕明說,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感受很深)!真正有水平的律師,重在個人,現在我國的律所還沒有規模化地走向公司制的改革!

第三,不要太看重自己做助理或實習時的那點工資,有多少都沒關係,和指導律師面談時,如果覺得滿意,價錢讓對方開,因爲我有個不是很充份的經驗,凡是真正的大律師,是不會虧待自己的助理的。這個儘管放心!

第四,不要找沒有薪金的助理或實習位置,原因很簡單, 不管在哪裏(更無須說深圳)都是要生存的,而且,一個律師如果連助理的工資都付不出的話,那麼要麼這個是個鐵公雞,要麼是個沒多少案子可以做的小律師!而我的經驗是,吝嗇的人是不可能做得成大律師的!

第五,如果有關係,最好用一下,不過,就算是動用了關係,找的律師和我以前遇到的一樣時,那麼建議不如自己再辛苦一點,寧肯自己去找!因爲至少有一年,你一定不能浪費在執業前學習的最好也是最重要的時光!

真心地祝福大家早日實現各自的理想!時間有限,暫時草草地先寫這些。

不過我寫再多也是沒用的,重要的是你自己要多努力,不能只待在家裏。多出去實習,因爲是能力問題,任何人都幫不了你的,只有自己的能力上去了,找工作也就好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