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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夥協議範本 (有限合夥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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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夥協議範本 (有限合夥設立)
2020年合夥協議範本 (有限合夥設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作爲普通合夥人於[]年[]月[]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夥人(以下稱”有限合夥人”)簽署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並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名稱爲準)

2.2主要經營場所:[]。

第3條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3.1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品牌公司](該公司目前尚未設立,以設立時覈准的名稱爲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併爲合夥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投資管理,投資諮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爲準)。]

除非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除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不得對外借款,不得對外擔保。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4條合夥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4.1普通合夥人1人:[],身份證號碼爲[],其他信息見附件一。

4.2有限合夥人共[27]人,具體信息見附件一。

第5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合夥企業出資總額爲人民幣[100]萬元。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合夥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6條繳付期限

  普通合夥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或快遞的方式向各有限合夥人發送出資繳付通知,載明付款賬號信息,各合夥人在上述郵件發出通知以後[15]個工作日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遲延繳納出資的,普通合夥人有權將該合夥人除名。各合夥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本協議附件一載明的地址爲準,該地址作爲本協議相關事項的送達地址,若有變更須於三日內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7條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7.1合夥企業淨利潤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

7.2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第8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8.1全體合夥人在此一致決定,委託普通合夥人[]爲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8.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8.3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8.3.1代表合夥企業對外開展與持有或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股份)有關的業務;

8.3.2代表全體合夥人簽署新的有限合夥人的入夥協議或退夥協議;

8.3.3制定合夥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8.3.4決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案;

8.3.5決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3.6制定合夥企業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3.8決定轉讓合夥企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份);

8.3.9決定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8.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

8.4.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8.4.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8.4.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8.4.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4.5轉讓合夥企業所持股企業的股權(股份);

8.4.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8.4.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4.8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8.4.9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4.10合夥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8.4.11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8.4.12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8.4.13修改和補充本協議;

8.4.14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第9條入夥和退夥、除名

9.1入夥

9.1.1新合夥人入夥時,需經普通合夥人同意(無需經過有限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書面入夥協議時,普通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9.1.2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9.1.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執行合夥人同意;

(2)滿足目標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設定的其他條件。

9.2退夥

有限合夥人擬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或退夥的,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提出,由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規或目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規定的,應遵守有關限售的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數的限制。

9.3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除擬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2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轉讓財產份額,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3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不競爭、禁止關聯交易義務的;

9.3.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住所送達除名通知的,通知送達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10條合夥份額轉讓

10.1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10.2有限合夥人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書面同意的,可轉讓出資份額,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無人願意受讓擬退夥的有限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的情形下,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按照[原始出資額]受讓其份額。

10.3未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或違反本協議約定或違反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份額轉讓無效,且合夥企業有權拒絕配合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有限合夥人不得對其所持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設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質押、其他債務負擔(包括任何所有權再轉讓協議、優先購買權、優先要約權或其他對任何權利的任何類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對於在目標公司任職的有限合夥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將向該合夥人發出通知指定其財產份額的受讓方,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取得該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時的原值]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其指定的合夥人。除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定的合夥人外,其他合夥人簽署本協議即表明其已確認放棄對該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4.2非法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財物佔爲己有;

10.4.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賄賂;

10.4.4泄露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機密或商業祕密;

10.4.5因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爲損害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利益或者聲譽;

10.4.6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有限合夥人應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無論出於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係,各有限合夥人將受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

10.4.7有限合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4.8因違反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依法辭退;

10.4.9有限合夥人主動解除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勞動關係。

10.5有限合夥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但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要求該有限合夥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參照合夥企業當時資產情況確定。

第11條解散和清算

11.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1.1.1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1.1.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11.1.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1.1.4本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1.1.5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1.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並進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1.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1.3.3清繳所欠稅款;

11.3.4清理債權、債務;

11.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11.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4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

11.4.1合夥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1.4.2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1.4.3清算結束後,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11.5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夥人表決同意,合夥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夥人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第12條保密義務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於目標公司以及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爲本合夥企業合夥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或退夥的兩年內,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於從事與本合夥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

12.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高級管理人員或任何僱員離開合夥企業。

12.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3條違約責任

13.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夥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2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夥企業承擔,如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4條爭議解決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夥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15條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如需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執行合夥人對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15.2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應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後的內容爲準。

15.3本協議中的”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5.4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5.5本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合夥協議不一致或有衝突的,以本協議爲準。

15.6本協議一式[29]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其餘留存於合夥企業。

15.7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普通合夥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夥人(多位分別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