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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夥人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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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夥人合作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爲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爲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爲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爲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覈、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爲:。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爲合夥人,其條件爲: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爲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爲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爲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爲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覈、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爲:。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爲合夥人,其條件爲: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爲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爲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爲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爲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覈、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爲:。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爲合夥人,其條件爲: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爲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爲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爲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爲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覈、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爲:。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爲合夥人,其條件爲: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爲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爲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爲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爲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覈、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爲:。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爲合夥人,其條件爲: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爲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爲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爲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爲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覈、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爲:。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爲合夥人,其條件爲: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並申請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爲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夥人的處理。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爲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爲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覈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爲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爲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對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夥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夥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夥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夥所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准註銷後,原管理合夥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註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二Ο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