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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制度如何完善的4篇 企業管理制度優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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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現代企業的發展和變革,企業管理制度的完善變得愈發重要。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夠規範企業內部各項運營和決策,提高效率和質量。本文將從內外部環境的改變、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以及實施管理制度的挑戰等方面探討企業管理制度的完善之道。

企業管理制度如何完善的4篇 企業管理制度優化指南

第1篇

1. 當上級下達工作任務後,任務受領人須在公司明確完成時間內或受領人自定預期完成的工作時間內,督促相關工作人員合作完成。在工作進程中可實時請示彙報,同時要求在規定完成的時間內必須回報工作完成情況。未完成的必須說明未完成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2.上級負有監管執行、協調各資源幫助下屬完成任務的責任。

3.下屬在工作進程中有任何超出職權及能力範圍等的問題可即時向上級回(匯)報以求得協助。

通過下達arr;受領arr;arr;回報形成一個完整的迴路溝通機制。以提升貫徹執行力,從而達到追求更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企業管理制度完善方法:工作內容及客戶資料規範化及檔案管理

1. 針對業務及採購的客戶資料的資料歸檔尤爲重要,存檔的客戶資料除須體現客戶基本信息外,還須體現目標及成交客戶的成交情況、後續跟進情況、生日、性格、興趣愛好、價值觀。如果條件允許,還須體現其客戶的家庭成員的組成及上述內容(不做硬性指標要求)。

2. 拜訪客戶資料表則須體現拜訪途徑、開始和結束時間、地點、此次談話內容簡要、下次拜訪議題和時間、預期達成的目標等。

3. 目的在於公司可實時監管對上述兩部門的人員因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的彈性造成的監管盲區,特別是出外勤後的工作監管容易進入盲區的跟蹤。同時,未防備相關客戶聯絡人的離職,此類表格能爲後續的工作人員提供一些信息,使有跡可循、有跡可查,縮短新晉人員與離職人員對應客戶的導入期時長。

企業管理制度如何完善的4篇 企業管理制度優化指南 第2張

第2篇

1.早會總時長不超過半個小時。公司主管級早會10-15分鐘,部門早會10-15分鐘。主要內容爲總結昨天的工作,明確今天的工作內容和計劃。

2. 午餐會由各部門自行組織,主要內容爲部門內及工作人員當前遇到的問題通過大家集思廣益,共同探討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成功經驗的分享,促進部門團隊人員的工作能力的全面提升。

企業管理制度完善方法:制定公司未來的發展目標並明確近一年的發展規劃

1.公司目標不明確間接的讓公司員工失去工作動力,簡單的爲工作而工作。明確公司目標讓員工瞭解自己的工作目的和意義。通過願景目標的激勵來實現公司目標進而達成員工自身的目標實現和成就感。

2.在工作中,儘可能讓員工參與公司年度規劃內目標的中短期目標的制定。使他們有爲自己制定的目標在奮鬥的快感和有參與公司決策權力的被認同感。

第3篇

合理化建議制度是管理的民主化制度,是一種較爲成熟和規範化的企業內部溝通制度。主要作用是鼓勵在職職工直接參與管理,並可以通過上情下達讓企業管理和員工保持經常性的溝通。

2.員工及各層管理可採取匿名和署名的方式提供建議。公司每週六統一歸納交總經理審批,在下星期一以板報等形式公佈批覆內容及建議採納情況。

3、被採納的建議提供者(有署名的),視建議的重要性給予人民幣50元~100元的獎勵,此項獎勵不設封頂,獎金隨薪資一併發放。

第4篇

1. 在節假日,休息時間有目的的組織一些娛樂(競賽)活動。以部門或小集體形式參加競賽。目的在於緩解工作壓力的同時提升員工的團隊協作能力,對集體團隊精神的進一步領悟。力求將義陽打造擁有一榮俱榮犧牲精神,一損俱損團隊意識的有凝聚力的團隊。

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查處職工投訴舉報案件中發現,有不少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沒有緊密結合企業自身情況依法進行。存在下列問題:

一是規章制度的內容違法。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於不瞭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制定。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是某個部門制定後即實施。但法律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規章制度未經公示。許多企業的有些規章制度根本不爲員工所知,這就使員工無所遵從,法律規定企業規章制度必須要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 四是規章制度未及時修改、補充。許多企業規章制度制定好以後便完事大吉,由於勞動保障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訂當時屬合法的內容可現在已不合法,對已有的規章制度沒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貫穿於用人單位的整個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沒有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管理將會陷於困境。《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如何制定規章制度作了明確規定。

爲此,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提醒: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體。不能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也不能違反民法通則等其它基本法律。甚至,國家機關出臺的一些政策性規定,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也都是必須考慮進去的,防止稍有不慎,就步入雷區。規章制度是企業文化的窗口,要處處體現以人爲本的思想,體現人性化管理。所依據的條款規定要具體,要有可操作性。防止制定一些自我障礙條款,導致束手束腳。使用術語名詞要規範,不能使用生澀詞彙,令人模棱兩可,出現被動局面。